常業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5年度,57號
KSDM,95,重訴,57,2009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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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黃○○
      N○○原名顏銘震
      地○○
      巳○○
      O○○
      E○○
      丁○○
      I○○
      C○○
      子○○原名吳俊德
      未○○
      L○○
      B○○
           5樓
      乙○○原名史雅茜
      玄○○
      K○○原名蔡宜庭
      辛○○
      P○○
      申○○
      酉○○
      甲午○原名辰○○
      M○○
      庚○○
      D○○原名黃彩惠
      A○○原名馮志群
      丙○○原名史恆華
      午○○
      己○○
      戊○○
      卯○○
      J○○
      宇○○
      天○○
      亥○○
      F○○
      宙○○
      丑○○
      寅○○原名李裙鳳
      壬○○
上列40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律師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戌○○ 女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高雄市○○區○○里○○路252巷6號
      癸○○ 女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彰化縣和美鎮○○路296號
上列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徐豐益律師
被   告 G○○ 女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高雄市鼓山區○○○路1041巷3號20樓
           之1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13441 、14546 、15270 、19560 、23929 號、95年度偵緝字第
3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黃○○、顏廉埕、地○○巳○○O○○E○○丁○○I○○C○○、子○○、未○○L○○B○○、乙○○、玄○○、蔡幸鏋、辛○○P○○申○○酉○○林宥吟M○○庚○○、D○○、A○○、丙○○、午○○己○○戊○○卯○○J○○宇○○天○○亥○○F○○宙○○戌○○癸○○丑○○、寅○○、壬○○G○○,均無罪。
理 由
甲、公訴意旨係以:
一、被告甲○○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閣 林公司)之董事長,該公司前身為翻天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翻天創新公司),被告黃○○甲○○之秘書、顏 廉埕(原名顏銘震)、地○○係該公司之總經理、巳○○O○○E○○係該公司之協理、丁○○I○○係該公司 之經理、C○○係該公司之董事長特助(負責財務)、子○ ○(原名吳俊德)、未○○係該公司之業務主任、L○○係 該公司之襄理、B○○、乙○○(原名史雅茜)、玄○○、 蔡幸鏋(原名蔡宜庭)、辛○○P○○申○○酉○○



林宥吟(原名辰○○)、M○○庚○○、D○○(原名 黃彩惠)、A○○(原名馮志群)、丙○○(原名史恆華) 、午○○己○○戊○○卯○○J○○、H○○○、 宇○○G○○天○○亥○○F○○宙○○、戌○ ○、癸○○丑○○、寅○○(原名李裙鳳)、壬○○,均 係該公司之各級業務員(對外名稱為「專員」或「主任」, 下稱甲○○等44人)。
二、被告甲○○等44人以海閣林公司名義,先動用少數資金在臺 東縣綠島鄉(下稱「綠島」)購得依法不得建造旅館之土地 ,共計建地3 筆、農地(應係「旱地」,詳後述)8 筆,再 以集合住宅的名義申請建造執照,隨即以在綠島投資興建五 星級休閒渡假大飯店為幌子,而渠等均明知海閣林公司僅取 得集合住宅建造執照,自始至終無法取得臺東縣政府所核發 之合法旅館使用執照,竟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常業詐欺犯意聯絡,由甲○○總管公司業務,黃○○擔任秘 書幫忙管理,C○○負責財務,顏銘震地○○巳○○O○○E○○丁○○I○○負責公司內部各級幹部之 訓練、考核與管理,並安排業務員至婚友社或上網交友,吳 俊德、未○○L○○負責對客戶說明,自民國91年4 月間 起,由各級業務員至婚友社或上網交友,以想要和對方交往 為藉口,隱瞞沒有合法旅館建築執照之事實,不斷遊說,而 向不知情之投資人誘騙投資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每一投資 單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業務員(沒有底薪)每賣 出1 單位可抽取獎金(專員為9 千至1 萬元不等,主任為1 萬3 千元),另總經理、協理、經理,依階級可分別抽取3 千元至2 萬3 千元不等之獎金,所收入之款項均未經過合格 之會計師依實際收支情形確實作帳,除扣掉管銷以及上開業 務獎金之外,均流入甲○○私人帳戶內,且海閣林公司位於 高雄市新興區○○○路251 號12樓之1 的辦公處所等大批房 地產均登記在甲○○私人名下。嗣因該所謂五星級休閒渡假 大飯店之營業一直遙遙無期,且待投資被害人繳完款項後, 業務員隨即失聯,投資之被害人始知受騙,截至94年6 月8 日經檢察官指揮警方查獲為止,共有被害人1,336 人投資 3,654 個單位,詐得金額總計4 億9329萬元,已查出被害人 有甲亥○等196 人(被害人姓名、投資單位數、被詐騙金額 ,詳如附表一、二所示)。
三、嗣於94年6 月8 日經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 八隊二組與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至海閣林休閒 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位於高雄市新興區○○○路251 號12 樓之1 、高雄市前金區○○○路235 號8 樓之4 等處所實施



搜索,扣得附表三「證據索引」甲、乙所示之物證及書證, 因認被告甲○○等人(不含被告H○○○,下同)共同涉犯 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被告H○○○部分, 由本院另行審結;又被告甲○○涉嫌與黃復杰共同連續業務 侵占翻天創新公司款項部分,另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75號 判處有期徒刑2 年)。
乙、公訴意旨認被告甲○○等人共同涉犯常業詐欺罪,主要係以 從上開海閣林公司扣得印鑑4 枚、客戶印鑑卡冊21本、會記  憑證3 箱、銀行帳戶存摺21本、印章4 枚、海閣林建築資料  1 箱、客戶簽約契約書1348份、電腦主機2 台(會計、經理 各1 台)、董事長保險箱1 個、會計報表及薪資1 份、海閣 林會議記錄1 冊、海閣林人事資料1 冊、海閣林員工教育手 冊1 冊、海閣林介紹公司CD5 片、人員進出管制表1 冊、客  戶電話資料1 袋、員工請假單1 疊、員工名冊相關資料1 疊  、筆記本2 本、客戶資料1 袋等物品,及卷附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鄭文仁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存摺、謝志忠郵政存簿  儲金簿號、銘泉營造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帳號活期性存款存摺 、發票、銘泉營造公司營造業登記證書、土地買賣所有權移  轉契約書、合夥預定契約書、海閣林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  表、股東名簿、董事會議事錄、台東縣政府函、建造執照、 海閣林飯店簡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1張、地籍圖影本、  台東縣台東地政事務所民政閱覽異動索引資料、海閣林旅館  新建工程申請建築執照流程說明及相關資料等附表三「證據 索引」所示之「物證」、「書證」、「人證」及「被告之供 述」為其依據。
丙、有關證據能力之說明:
  本件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最後一次審理  中,均同意列為證據(本院四卷第108 頁);本院審酌此等 傳聞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 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 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丁、本件被告甲○○等43人之答辯略以:
一、甲○○
  我是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負責人,目前海閣林公司已經結案  ,現在公司改為風緻開發,負責人為顏銘震。內勤人員底薪 1 萬8 千元,全勤再加2 千元,每月內勤薪水約45萬元,業 務專員招攬投資獎金每筆1 萬元,主任每筆獎金1 萬3 千元 ,襄理每筆獎金1 萬5 千元,副理每筆獎金1 萬8 千元,經 理每筆獎金2 萬元,協理每筆獎金2 萬5 千元,副理每筆獎 金3 萬5 千元,董事長每筆獎金5 萬元。我沒有底薪,獎金



5 萬元還要扣掉間差,實際合夥人每投資1 單位13萬5 千元 ,只有8 萬5 千元存入公司帳戶。公司以海閣林休閒渡假酒 店在綠島興建五星級休閒渡假酒店對外招商,總共是6 千個 單位,實際招商約3 千6 百個單位左右,每單位13萬5 千元 ,募得投資金額大概4 億8 千多萬。一開始有申請旅館建照 ,因旅館未緊鄰八米道路等因素,被台東縣政府核退多次, 最後因時間緊迫,公司為把飯店蓋好,不得已先申請集合住 宅之建照,並動工興建目的是為了給合夥人一個交代,公司 有把握能變更成旅館用途並取得合法之使用執照。業務員招 攬投資的錢以現金交給公司會計或匯入公司帳戶,所募得4 億8 千多萬之款項用於黃復杰侵占公司7200萬元;被勒贖 650 萬元;工程與投資約2 億元;購買公司資產約2 千萬元 ;業務獎金已發放1 億8 千萬元;內勤職員薪資約1 千5 百 萬元;水電、租金開銷約3 千5 百萬元;購買綠島之土地約 3650萬元,總計約4 億8 千萬元。海閣林有陳列以一棟地上 5 層地下1 層的樣品屋。我們計畫在綠島開設旅館,因資金 不足,所以對外募集資金我們有宣導,也跟業務員講一定要 讓客戶知道公司建築飯店的執照還沒發放下來,也很努力聲 請換發旅館執照。婚友中心只是客源其中之一的管道,也有 從親友、網路上找來,公司業務員大部分是未婚女生,所以 從婚友中心的客戶比例較高,只要客戶有錢、有意願我們會 解釋的很清楚。當時買農地沒辦法登記在公司名下,因公司 要有農業相關業務才能登記,所以我想先登記我名下,待房 地蓋好後再移轉登記公司名下。和被害人和解人數大概33人 ,和解金額以投資款3 成為基準。公司財務C○○負責,顏 銘震是台中地區代理商,地○○是公司高階主管。現在進度 與3 年前一樣,旅館的使用執照已經核發,內部還沒開始裝 潢,只做天花板、防火設備、門窗等,迄今仍無法營運還是 因資金不足,陸續與人和解,且綠島天氣不好,颱風後很多 設備要維修,沒有多餘的錢繼續蓋飯店。若不發放業務獎金  ,對於業務的推展勢必無法推展,當初就是不足所以一定要  先發放獎金,才會再有資金進來,工程才能繼續進行等語( 出處:警A 卷,P1-P9 、P11-P13 、偵五卷,P16 、P187-P 189 、P231、偵七卷,P32-P34 、偵九卷,P11 -P12 、 偵 十三卷,P17-P18 、偵十九卷,P102-P114 、偵二十卷,P1 84、P269-P2 73聲一卷,P4-P9 、P11-P1 3、抗一卷,P18- P21 、院一卷,P280、P321、院二卷,P2 77-P278、院四卷 ,P193-P195 、P208反面)。
二、童微庭:
  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甲○○,我們是



 男女朋友,92年初進入海閣林公司擔任業務助理,當時已推 出綠島的業務,現擔任公司秘書,負責接待訪客、訂飲料或 便當及幫董事長處理一些雜物。公司有向政府登記營業執照 ,資本額應該是600 萬元,不清楚公司帳戶內之資金與甲○ ○私人帳戶內金錢之流通情形,我作秘書只有年終獎金,沒 辦法分紅利,業務員分多少紅利我也不清楚。知道公司在綠 島有蓋休閒渡假酒店,92年3 、4 月間公司開始以開發綠島 休閒渡假酒店為名對外募資,共募得2400個單位,每單位13 萬5 千元,約3 億2 千4 百萬元資金,資金應是存入公司帳 戶,由財務部徐淑瑩專責管理。公司在綠島購得土地約8 筆 或11筆,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甲○○的集合 住宅名義申請建照,但它是以休閒飯店的模式下去設計的。 業務員的銷售手法我不清楚。在公司我沒參與資金往來,也 沒遊說客戶投資。據我所知海閣林財務由董事長和會計人員 全權處理,財務是C○○等語(出處:警A 卷,P3 5-P41、 P43-P44 、偵四卷,P4-P5 、院一卷,P321-P322 、院四卷 ,P195反面-P196) 。
三、地○○
  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甲○○,我於92  年9 月至93年12月擔任高雄總公司副總經理,執掌人事考核 、協助新進人員應徵及參加公司會議,我管業務,負責一些 業務及與客戶間溝通事宜。92年1 月初進入公司時已推綠島 酒店。公司獎金制度我去推銷的1 筆(1 股)13萬5 千元, 我抽7 千元的獎金,我的組員推銷成交的我抽5 千元獎金, 襄理、協理抽的獎金我不知道,專員即最基層的員工1 筆抽 1 萬,但我所收入的獎金也提供公司24%之管銷費用,員工 沒有薪水,都靠業務招募合夥人的獎金;我是公司股東,也 有買1 筆公司的股份,我沒有薪水,沒有分紅,都靠業務招 募合夥人的獎金。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是在綠島蓋飯店以旅 館名義申請建照,公司92年間就開始對外募資,我們都把募 得資金交給財務部的會計徐淑瑩,資金何人管理我不清處。 甲○○告訴我們工程已經要完成了,一定會通過建照,我們 深信會通過,當時沒通過建照申請,所以對外招募以五星級 觀光大飯店名義招募。我們以要在綠島蓋一間五星級觀光酒 店名義,告知合夥人飯店前景看好,有很好的投資前景去對 外招募,公司沒幫合夥人辦貸款。我任職期間約完成10 筆 ,含我自己1 筆,我進公司時是1 筆13萬元,共招募2 人, 一為甲U○買5 筆,另一為男性網友買4 筆,共領取7 萬元 業務獎金,進公司期間92年約領5 、60萬元獎金,93年約領 3 、40萬元獎金。1 個單位13萬5 千元先全部繳回公司,我



跟下面業務員依階級一起分3 萬5 千元。在海閣林公司應該 有領到2 、3 百萬元業務獎金金額。大家都是20幾歲到海閣 林公司上班,入公司時公司有給我們很好的藍圖及前景,我 自己也有投資,公司給我們的訊息是工程有進行,我所知也 是正在興建中的飯店,若我知道是詐欺我有不可能會投資, 我認為公司給我們的是指日可待的藍圖等語(出處:警A卷 ,P48-P52 、偵四卷,P6-P7 、院一卷,P322、院四卷, P196反面、P208反面)。
四、N○○(原名顏銘震):
  我當初在海閣林公司是任職副總經理職務,負責台中辦事處  的業務,台中辦事處已在94年4 月結束。公司集資進來的錢 先進甲○○的帳戶,再匯進公司的帳戶。公司基層專員都是 領業績獎金,每招攬1 單位13萬5 千元的投資,可領1萬 元 的業績獎金,主任可抽3 千元,襄理抽2 千元,經理抽3 千 元,協理抽5 千元,副總抽1 萬2 千元,我和甲○○固定每 單位領1 萬2 千元,每筆13萬5 千元實際上進入公司的帳戶 內只有8 萬5 千元。業務員都透過網路交友和婚友社方式對 外尋找投資目標。高雄總公司及台中辦公室的租金、水電由 公司負責,業務部的管銷由甲○○負責,但台中辦事處人員 的薪水由我支付。海閣林在綠島購得之土地共11筆,金額共 約3 、4 千萬元以上。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是以甲○○名義 申請集合式住宅建照,一開始真的要申請旅館建照,但申請 不過,後來也是因工程款的問題才繼續對外以投資建造五星 級渡假酒店名義繼續招募投資。海閣林公司總共集資4 億多 元,我沒出資投資綠島開發案,綠島興建酒店大約共花超過 2 億元,投資客每年可分紅,92年底迄今我分得5 百至8 百 萬元。我在台中擔任朕聖企業公司的總經理,是間代銷公司 ,我們公司代銷海閣林公司綠島投資案,在台中、高雄運作 ,巳○○、潘春枚、E○○、子○○、L○○未○○、黃 世杰、劉家沛、K○○、辛○○申○○酉○○、甲午○ 、黃彩惠、A○○、戊○○、H○○○、宇○○G○○宙○○戌○○癸○○丑○○壬○○都是朕聖公司員 工。我與甲○○是好友,當時我知道他買了土地,飯店也在 興建中,才與公司員工一起代銷,朕聖企業沒有詐欺的意思 等語(出處:警A 卷,P57-P60 、偵四卷,P2-P3 、院一卷 ,P322、院四卷,P196、P208反面-P209) 。五、巳○○
  92年中甲○○叫我到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擔任業務主管,我 擔任經理,後擔任協理,工作內容為業務人員之管理和業務 推廣,沒底薪只有獎金,我大約招募300 多個單位。我手下



的業務每招攬投資1 單位,我可領2 萬3 千元,但要再扣掉 給業務及其他主管的錢,所以我實領5 千元(偵訊時改稱8 千元),任職期間領1 、2 百萬元。公司以要在綠島建照五 星級休閒渡假酒店名義對外招攬投資,投資1 筆13萬5 千元 ,對外招商3600單位。公司會安排女業務到婚友社拓展人脈 ,至於女業務在婚友社認識朋友後如何向他們介紹投資,我 不清楚。女業務招攬投資完款後,會將客戶投資的錢分別以 現金或匯款方式給C○○處理。海閣林在綠島總共買11筆土 地,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公司以集合住宅名義申請建照。甲 ○○解釋要先以集合住宅的名義,先把房子蓋起來,以便對 股東有交代,甲○○也說到時一定可變更成旅館用途,我們 才一直相信甲○○,才向合夥人說到時一定可變更成休閒旅 館。當時跟客戶介紹時有明確跟客戶告知,沒隱瞞,沒詐欺 客戶等語(出處:警A 卷,P63-P67 、偵二十卷,P55-P56 、院一卷,P322、院四卷,P196反面-P197 、P209 ) 。六、O○○
  91年中進入公司當業務員,後升協理,現任董事長助理,執  行董事長交代的各項工作,沒出資投資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 ,沒底薪,介紹募集每單位13萬5 千元之合夥人,我可抽4 千元佣金,每月約可領5 萬元我經手招募的約30人左右,海 閣林休閒渡假酒店以蓋飯店為名,向合夥人募資。海閣林在 綠島有11 筆 土地,是以甲○○名義申請建照。業務員每單 位可抽1 萬元,我抽4 千元。不知道公司的休閒旅館沒有執 照。一開始我們即沒有要詐欺客戶,公司給我們的訊息是一 個很好的投資案才介紹給客戶等語(出處:警A 卷,P77-P8 3 、偵二十卷,P56-P57 、院一卷,P322、院四卷,P209) 。
七、丁○○
  92年底甲○○叫我到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擔任董事,在公司 擔任業務經理,94年4 月離職,離職時我的團隊剩下4 個女 業務卯○○己○○、張雅婷及李文倩。沒固定薪水,視每 月業績而定,每筆我可抽3 千元業績獎金,我旗下女業務也 大約抽佣3 千元。公司以要在綠島興建五星級休閒渡假酒店 為由對外招攬投資,對外招商3600單位。公司有時會安排女 業務到婚友社拓展人脈,女業務在婚友社認識朋友後如何向 他們介紹投資我不清楚。女業務招攬投資完款後,會將客戶 的錢以現金或匯款的方式給我,我再將錢匯到甲○○或公司 的帳戶,或以現金拿給財務部經理C○○。公司在綠島共購 買11筆土地,公司跟我們說有申請過建照,我們不知道通過 的是集合住宅的建照,不知道公司的休閒旅館沒有執照。公



司給我們的案子,我認為很好才去推銷,也認為工作還不錯 ,沒有詐欺等語(出處:警A 卷,P69-P72 、偵二十卷,P5 6 、院一卷,P322、院四卷,P209)。八、C○○
  我擔任甲○○特別助理,負責載送甲○○外出,以前是擔任 會計,我月薪3 萬。業務員沒支領底薪,拉到客戶買股份後 才有獎金,1 股份為1 單位13萬5 千元,業務員可分1 萬元 ,13萬5 千元中8 萬5 千元交回公司,入甲○○或公司帳戶 ,業務分3 萬5 千元,1 萬5 千元給甲○○,海閣林公司經 營是以業務員招攬販賣不知情之客戶投資公司股份蓋五星級 大飯店為業務方式。幹部均教導業務員,利用打電話機會宣 導朋友或參加婚友社約會的男生,告訴他們海閣林要在綠島 蓋休閒渡假酒店,蓋完觀光大飯店,如公司有賺錢,股東就 可以分紅。91年中旬開始招募,92年購買10多筆土地約3600 萬元。甲○○告訴我綠島建地有一部分是農地,不能蓋房子 ,要變更才能取得觀光飯店之建照。甲○○以將來會興建五 星級渡假大酒店告訴我們,大家才會以此名義對外召攬集資 。我全部都是按照公司及老闆指示去辦理等語(出處:警A 卷,P19-P31 、偵四卷,P3-P4 、偵七卷,P33 反面-P34、 院一卷,P322、院四卷,P197反面-P198 、P209)。九、I○○
92年底在海閣林台中辦事處擔任經理,是教育訓練的講師, 我不負責對外推銷業務,是向公司業務員上一些有關公司的 專業知識及加強員工信心的課程,不是業務訓練。我沒向任 何人推銷過海閣林公司的股份,我的業務員每成交1 單位我 可抽2 萬元業績獎金,但須支付公司的水電費。我知道海閣 林休閒渡假酒店在綠島興建的飯店以甲○○私人名義去申請 集合式住宅的建照,公司是說將來一定可以變更過,但這部 分我們不瞭解,所以公司怎麼說我們就怎麼對客戶說等語(  出處:警A 卷,P112-P113 、偵二十卷,P62-P63 、院一卷 ,P322、院四卷,197 反面、P209)。十、E○○
91年開始在海閣林任職協理,負責管理業務員,知道海閣林  公司實際上沒有旅館執照,業務員都知道,有告訴客戶是集 合住宅,薪水是1 個單位抽8 千或9 千元,沒有底薪。我是 在N○○(顏銘震)公司上班,當時我有一個產品代銷即將 結束,認為觀光休閒是個不錯的產業,才轉換跑道代銷此商 品,我們都依照公司的工程進行去做,不知道犯罪等語(出 處:偵二十卷,P165-P 166、院一卷,P322、院四卷,P209 )。




十一、子○○(原名吳俊德):
我在公司擔任業務主任,看主管要我做什麼,就做什麼,他  們都是我的主管。我是代銷公司的員工,入行不久,我得到 的訊息是工程有在進行,不曉得觸法。通常我們會算報酬率 給客戶看,客戶認為合理才簽約等語(出處:院一卷,P322 、院四卷,P209、P212)。
十二、L○○
92年開始在海閣林公司擔任專員,後升職主任、襄理,94年 離職,剛開始公司叫翻天創新公司,後才改名海閣林。工作 性質主要是針對女業務所帶回來的客戶,我要向他們介紹公 司所投資的產業、性質或工程進度等有關投資案相關事情, 資訊都從公司處得知,由公司提供資料、建照影本等相關資 料,然後再由女業務向他們介紹投資海閣林公司的股份,解 說時不一定會進公司,但簽約時一定會帶到公司。解說投資 期間客戶每年可獲利多少有講大概的數字,營運後1 年才可 分紅,還本要看客戶自己計算,如投資10萬元,每年可分1 萬即10年可還本。簽約時我只依照合夥協議書內容陳列之項 目解釋,沒告知支付業務員獎金及幹部報酬部分。我的主管  是巳○○。專員的業績獎金是1 萬元,主任獎金是1 萬3 千  元,襄理獎金是1 萬5 千元,我底薪1 個月3 萬元,我解說 的部分1 單位可領到2 千元。我知道海閣林公司是以甲○○ 私人名義申請集合式住宅建照去蓋的,公司有跟我們說未申 請過合格的旅館建照,為了趕快把建物蓋好,公司才先申請 集合式住宅來蓋,將來一定可變更為旅館的建築執照。有跟 客戶說明集合住宅的執照,沒有飯店、酒店的執照,建照在 變更當中。我認為公司有用心經營,客戶也都是成年人,應 該有判斷能力,我們是依照公司藍圖跟客戶解釋,若詐欺客 戶就不會買地、開工等語(出處:警A 卷,P183-P185 、偵 二十卷,P7 2、院一卷,P322、院四卷,P198、P209、P211 -P212) 。
十三、未○○
93年中在海閣林公司擔任專員,後當主任,薪水每月大約2 萬多,知道海閣林公沒有飯店執照,有對客戶講是集合住宅 的執照,會申請變更。我也是代銷公司員工,職務內容與L ○○同等語(出處:偵二十卷,院四卷,P209反面、P212) 。
十四、B○○
  93年在海閣林公司上班擔任業務專員,94年就被L○○換到  風緻開發公司上班,期間約支領10萬元薪水。我在海閣林公 司沒有底薪,要談CASE才有薪水,不知道談CASE收入有多少



,我在海閣林均只幫人介紹資料,我沒錢吃飯都跟巳○○拿 。海閣林公司經營股份投資買賣。上級要我以綠島飯店開發 案去尋找客戶,以後會賺錢,我有對外賣出10個單位,1 單 位13萬5 千元可抽8 千元到1 萬元佣金,有賣給甲A○、甲 f○,當時有跟她們說是集合住宅的執照,之後會變更為飯 店,還有拿文件給他們看。我是代銷公司員工,我只是業務 員要賺錢,不知道是詐欺等語(出處:警A 卷,P195-P199 、偵二十卷,P183-P184 、院二卷,P115、院四卷,P209反 面)。
十五、乙○○(原名史雅茜):
  92年在海閣林公司當專員,後升到主任,沒有底薪,是獎金 制,專員是1 單位1 萬元,主任是1 萬3 千元,前後領到的 獎金約幾10萬。丁○○、丙○○是我堂兄妹。不知道海閣林 沒有飯店執照,只知道有集合住宅建造執照,有對客戶說有 建照,公司跟客戶說明時有講是集合住宅的執照,會申請變 更,公司當時拿土地等投資案相關資料給我,我才去找客戶 ,有告知客戶相關訊息,客戶有到公司看過後,才決定投資 ,我有到綠島看過現場。有賣甲玄○、乙s○、乙Z○、乙 壬○、甲戊○、o○○、甲酉○、乙丙○、乙R○、y○○ 、甲乙○,當時我以朋友立場推薦給朋友,沒說要結婚,只 說要當朋友,沒說不買東西就不能交朋友等語(出處:偵二 十卷,P156、院二卷,P74 、P276-P2 77、院四卷,P199、 P209反面)。
十六、玄○○
  92年底進入海閣林公司擔任專員,薪水是獎金,1 單位9 萬  元,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的執照,但有集合住宅的執照 ,共約賣出50幾個單位,有向客戶說明是集合住宅的執照。 有賣T○○、甲g○。老闆怎麼說就怎麼做,我沒有詐欺意 圖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94-P95 、院四卷,P209反面) 。
十七、K○○(原名蔡宜庭):
  92年底開始在海閣林公司當專員,沒有底薪,是獎金制,專  員1 個單位9 千元,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執照,有對客 戶講是集合住宅的執照,會申請變更,共賣約40幾個單位, 有賣給甲巳○、許見智、p○○等大概4 個客戶,有拿到佣 金。沒有詐欺意圖,公司推出此投資案時,在綠島有蓋旅館 ,我有詳細跟客戶解說,也提到會變更建照等語(出處:偵 二十卷,P158、P184、院二卷,P63 、院四卷,P209反面) 。
十八、辛○○




  93年初在海閣林公司擔任業務專員,薪水是獎金,1 單位9 千元,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的執照,共賣出約5 、60個 單位,有向客戶說明是集合住宅的執照,有賣給乙E○、甲 m○、乙G○、甲h○、甲W○。我有請客人到公司瞭解狀 況。壬○○是我姊姊等語(出處:偵十六卷,P6-P57、偵十 八卷,P5-P6 、P16-P17 、P22 、P29-P30 、偵二十卷,P9 3 、P272、院二卷,P62 、院四卷,P209反面)。十九、P○○
  91年底在海閣林公司擔任專員,後升到主任,當時公司名稱  是翻天,薪水是獎金,1 個單位9 千元,主任是1 萬3 千元 ,我大概可以抽9 千元,不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的執照 ,當時公司正在買地,有向客戶說明執照的情形,共賣不到 10個單位,有賣乙U○。如公司所說,執照、什麼東西都有 ,簽約時都有看得到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94 、院二卷 ,P62-P63 、院四卷,P209反面)。二十、申○○
  當初在海閣林公司擔任業務,1 個單位13萬5 千元,佣金約  8 千至1 萬元。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執照,有對客戶說 明是集合住宅的執照,共賣1 、20個單位,有賣給k○○。 公司說什麼我們就做什麼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157- P158、院二卷,P118、院四卷,P209反面)。二十一、酉○○
93年在海閣林公司擔任專員,薪水是獎金,1 個單位9 千元 ,知道海閣林公司沒有飯店的執照,但有集合住宅的執照並 有向客戶說明,共賣出約2 、30個單位,有賣W○○、乙J ○、甲o○、乙p○。我們是一般代銷公司,公司叫我們做 什麼就做什麼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87-P88 、院二卷, P63、 院四卷,P209反面)。
二十二、甲午○(原名辰○○):
  92年間在海閣林公司擔任業務助理,我領底薪,每月1 萬5 、6 千元,沒有在賣單位,也沒有賣甲d○單位,當時甲d ○是我負責開發,但產品介紹不是我,我有帶甲d○到公司 交由公司人員介紹。我在代銷公司上班,不知道飯店是否有 蓋好,沒有以結婚為前提認識客戶等語(出處:偵二十卷, P93- P94、院二卷,P74) 。
二十三、M○○
  91年在海閣林公司擔任業務助理,當時公司是翻天,薪水是  獎金,1 單位1 萬元,當時公司已買完地在搭建,只知道有 執照,不知何執照。不知道綠島有無辦理登記,主管有跟我 們講,但我們沒直接去綠島瞭解,那時剛出社會,認為公司



提供訊息飯店有在興建,不知道要看執照,認為當時有在營 運,不是詐欺,約2 個半月我就離職,我負責綠島開發案及 跟客戶推銷,1 個單位約12、3 萬元,抽取8 、9 千元等語 (出處:偵二十卷,P96 、院二卷,P63 、院四卷,P210) 。
二十四、庚○○
  91年在海閣林公司當任專員,後升到主任,沒底薪是獎金制 ,專員1 單位1 萬元,主任1 萬3 千元,不知道海閣林公司 沒飯店執照,沒帶客戶到公司,不記得賣多少單位,有賣給 h○○、e○○。沒拿到佣金。我沒詐欺,我到離開公司時 都認為是真的等語(出處:偵二十卷,P159、院二卷,P63 、院四卷,P210)。
二十五、黃睦芸(原名黃彩惠):
  92年底進去海閣林公司擔任專員,薪水是獎金,1 單位9 千  元,知道海閣林公司沒飯店執照,共賣出約2 、30個單位, 有向他們說明是集合住宅的執照,有賣乙e○、乙L○,有 領到佣金,我把客戶帶到公司後即由公司職員介紹。當時剛 進公司認為公司前景很好,是代銷公司等語(出處:偵二十 院,P95 、院二卷,P63 、院四卷,P210)。二十六、A○○(原名馮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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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閣林休閒渡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