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9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8年度訴字第265 號中華民國98年6 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0169 號、98年度
偵字第33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 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但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惟所 敘述者非屬具體理由,則屬不符上訴之法定程式,由第二審 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不生定期命補正 之問題,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362 條 、第367 條定有明文。
二、按上開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 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 ,均非具體理由(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 2 點參照);復按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 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 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 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 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 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 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 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 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 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 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 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 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 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上訴理由書狀 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法 或不當之情形,即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
三、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等3 罪,經原審法 院各判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 一編號4 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2 項販 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一編號4 主文 欄所示之刑;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持有第一 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復定其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20年在案。而被告於上訴期間之民國98年6 月15 日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狀,僅記載「被告不服原判決而聲明 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嗣於98年6 月30日向原審 法院提出上訴理由狀,然狀內所載之上訴理由略以:㈠、原 判決認定被告販賣予乙○○部分:被告係與乙○○各出資6, 000 元購買海洛因,並非販賣海洛因予乙○○,而乙○○亦 於原審證述「當天因被告買不到海洛因,後來又退錢給我」 ,另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以觀,亦無法推知被告是否販賣海 洛因予乙○○之事實。㈡、原判決認定被告販賣予丁○○部 分:被告係無償提供丁○○施用,並非販賣海洛因予丁○○ ,又就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以觀,亦未談及有關販賣之對話, 亦未提及交易之金錢、數量。㈢、原判決認定被告販賣予丙 ○○未遂部分:丙○○於原審證述「97年8 月19日與被告通 話內容之真意,係要被告幫我調二級毒品」,足證當時丙○ ○並無向被告購買二級毒品之真意,被告交付安非他命之目 的,係要給丙○○試用,並無牟利之販賣主觀犯意。㈣、原 判決所載理由與事實不符等語。
四、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郭甲○○具狀提出之上訴理由所陳,核與 其於原審所辯情節大致相同(見原判決第4 頁),而原判決 對於被告此等辯詞,業經調查被告供詞、附表二所示扣案物 品及扣案第一、二級毒品鑑定報告;另就附表一編號1 部分 ,調查證人乙○○各於偵查、原審之證言,復對照卷附之通 訊監察譯文,而認乙○○於原審所證其當天未拿到海洛因及 被告所辯係與乙○○合資購買海洛因等情,不足採信;又就 附表一編號2 、3 部分,調查證人丁○○於警詢、偵訊證述 ,復對照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中丁○○有提及「錢」之情, 並斟酌丁○○與被告並無怨隙,並無甘冒偽證風險,一再誣 指被告有販賣伊海洛因之情事,且海洛因之價格不菲,被告 與丁○○非親非故,亦無事證證明丁○○對被告有特殊之恩 惠,依常理判斷,被告自無可能無償免費提供海洛因予丁○ ○施用,而認被告此部分辯解,乃屬卸責之詞;再就附表一 編號4 部分,調查證人丙○○於警詢、偵訊、原審之證言, 復對照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並斟酌被告於電話中係直接與 丙○○談及價金,並約定地點先行看貨,倘被告僅單純為丙
○○調貨,被告豈有可能在與丙○○通話之際已持有甲基安 非他命可供丙○○試吃,況實際與丙○○見面試貨、議價之 人乃被告,則無論被告向何人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均無礙於 被告始為出面與丙○○從事甲基安非他命買賣交易之人,惟 本件交易因丙○○認品質不佳而未完成交易等情,顯見被告 所為此部分甲基安非他命之販賣行為係屬未遂,而認被告此 部分所辯,顯與卷內事證相違而不足採。復敘明如何認定被 告有上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營利之意圖,及調查被告 另犯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自白、扣案物、毒品鑑定書 等(參原判決第4-11頁理由欄所載),足徵原判決均已敘明 如何認定被告上開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經核並無不合。五、綜上所述,被告所提出之上訴理由,均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 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原判決上開採證認事,有何足 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 ,被告上訴僅執原審上開辯詞,徒以己意爭執如前,依據上 開說明,被告所提之前述上訴理由即與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 第2 項所稱「具體理由」顯非相當。從而,被告之上訴理由 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20日內(被告 於98年6 月8 日收受原審判決之送達,見原審卷第154 頁) ,亦未補提上訴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 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規定,不經 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張意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金卿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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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販賣時間│ 販賣地點 │買受人│交易毒品種類│數量 │價格(新台幣)│既、未遂│ 出 處 │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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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7/9/26 │高雄縣大寮│乙○○│ 海洛因 │1公克 │6,000 元 │ 既遂 │1.乙○○警詢(警二卷│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16:22:26│鄉中庄村民│ │ │ │ │ │ P12-15) │徒刑拾柒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4 │
│ │ │安街34號4 │ │ │ │ │ │2.乙○○偵訊(偵卷 │至6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
│ │ │樓 │ │ │ │ │ │ P28-29) │二編號7 所示之物沒收,販賣毒品所得│
│ │ │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警二│新臺幣陸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 卷P16)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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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7/10/5 │高雄市三多│丁○○│ 海洛因 │少量 │1,000 元 │ 既遂 │1.丁○○警詢(警二卷│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16:35:20│路與凱旋路│ │ │ │ │ │ P25-28) │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4 │
│ │ │口 │ │ │ │ │ │2.丁○○偵訊(偵卷 │至6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P57-59) │二編號7 所示之物沒收,販賣毒品所得│
│ │ │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警二│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 卷P29)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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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7/10/17│高雄縣鳳山│丁○○│ 海洛因 │少量 │1,000 元 │ 既遂 │1.丁○○警詢(警二卷│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
│ │22:23:23│市海光新村│ │ │ │ │ │ P25-28) │徒刑拾陸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4 │
│ │ │附近 │ │ │ │ │ │2.丁○○偵訊(偵卷 │至6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
│ │ │ │ │ │ │ │ │ P58-59) │二編號7 所示之物沒收,販賣毒品所得│
│ │ │ │ │ │ │ │ │3.通訊監察譯文(警二│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 │ │ 卷P29 背面) │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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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7/8/19 │高雄市博愛│丙○○│甲基安非他命│丙○○│ │ 未遂 │1.丙○○警詢(警二卷│甲○○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
│ │20:46:31│路與明誠路│ │ │試吃後│ │ │ P6-8) │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
│ │ │口 │ │ │,因品│ │ │2.丙○○偵訊(偵卷 │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質不佳│ │ │ P49-50) │7所 示之物沒收。 │
│ │ │ │ │ │未購買│ │ │3.通訊監察譯文(警二│ │
│ │ │ │ │ │ │ │ │ 卷P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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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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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 案 物 名 稱 │ 數量 │ 檢 驗 報 告 │ 出 處 │沒收銷燬或沒收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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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洛因(含殘渣袋4 只│ 4小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警一卷P10-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 │) │ │鑑定結果:送驗粉末檢品4 包均含第一│32、33 │條第1項 前段規定 │
│ │ │ │級第6 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 │警二卷P35 、36│ │
│ │ │ │1.55公克(空包裝總重1.34公克),純│偵卷P32 、39 │ │
│ │ │ │度30.29 %,純質淨重0.47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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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基安非他命(含殘渣│ 1小包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警一卷P10-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 │袋1 只) │ │定書,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32、33 │條第1項 前段規定 │
│ │ │ │驗前毛重0.642 公克、驗後毛重0.631 │警二卷P35 、36│ │
│ │ │ │公克 │偵卷P32 、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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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海洛因、大麻煙草(含│ 1小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警一卷P10-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 │殘渣袋1 只) │ │鑑定結果:送驗煙草檢品1 包含第一級│、32、33 │條第1項 前段規定 │
│ │ │ │第6 項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24項毒品大│警二卷P35、36 │ │
│ │ │ │麻成分,淨重0.42公克(空包裝重0.41│偵卷P32 、39 │ │
│ │ │ │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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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殘留海洛因之空夾鏈袋│ 4只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警一卷P10-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 │ │ │告,檢驗結果:海洛因均呈現陽性。 │32、33 │條第1項 前段規定 │
│ │ │ │ │警二卷P35 、36│ │
│ │ │ │ │偵卷P32 │ │
│ │ │ │ │原審卷P52-5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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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含海洛因殘渣之空夾鏈│ 1包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警一卷P10-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 │袋(含12個空夾鏈袋與│ │告,檢驗結果:海洛因呈現陽性。 │32、33 │條第1項 前段規定 │
│ │1個殘渣袋) │ │ │警二卷P35 、36│ │
│ │ │ │ │偵卷P32 │ │
│ │ │ │ │原審卷P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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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電子磅秤 │ 1台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警一卷P10-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 │ │ │告,檢驗結果:海洛因呈現陽性。 │32、33 │條第1項 前段規定 │
│ │ │ │ │警二卷P35 、36│ │
│ │ │ │ │偵卷P32 │ │
│ │ │ │ │原審卷P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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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ANYCALL牌行動電話門 │ 1支 │ │警一卷P10-1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 │號0000000000,IMEI:│ │ │32、33 │條第1項 規定 │
│ │0000000000000000 │ │ │警二卷P35 、36│ │
│ │(不含登記為謝英玲所│ │ │偵卷P32 │ │
│ │有之SIM 卡1 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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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葡萄糖粉 │ 1包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警一卷P10-11、│與本件犯罪無關 │
│ │ │ │告,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警二卷P35 、36│ │
│ │ │ │皆呈現陰性;驗前淨重2.934 公克、驗│偵卷P32 │ │
│ │ │ │後淨重2.929公克 │原審卷P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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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NOKIA牌行動電話門號 │ 1支 │ │警一卷P10-11、│與本件犯罪無關 │
│ │0000000000,IMEI: │ │ │警二卷P35 、36│ │
│ │000000000000000 │ │ │偵卷P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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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NOKIA牌行動電話門號 │ 1支 │ │警一卷P10-11、│與本件犯罪無關 │
│ │0000000000,IMEI: │ │ │警二卷P35 、36│ │
│ │0000000000000 │ │ │偵卷P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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