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樓
)
選任辯護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背信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
67號中華民國98年3 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3522、3523、3524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丙○○背信部分撤銷。
被告丙○○背信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丙○○自民國79年起,至89年3 月7 日 止,擔任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電器公司,址設 於台北市○○○路○ 段9 號)高雄營業所業務員一職,負責 公司之銷售產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緣中國電器公司於88年12月間,為促銷產品而舉辦招待客 戶參加日本北海道旅遊團活動,該公司對於欲參加旅遊團之 促銷客戶,每口補助旅費3 萬2,550 元;未參加者,則發給 每口上開旅費之七成金額,作為促銷獎金。詎丙○○明知巨 國有限公司(3 口)、甲○○(4 口)與樫錨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1 口)等8 口並未參加旅遊團,應發給前開公司促銷 獎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概括犯意,連 續於88年12月間某日,隱瞞上開事實,未將上開促銷獎金交 付與巨國有限公司等客戶,變異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全數予 以侵占入己(客戶名稱、侵占金額詳如附表一)。因認被告 犯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 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一罪 ,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 ,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0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丙○○另被訴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 侵占之概括犯意,於89年1 月下旬某日即中國電器公司應收 89年1 月份帳款之日起至同年1 月底止,前往乙○○○○等 公司,收取現金貨款後,均未繳回中國電器公司,變易持有 為所有之意思,全數予以侵占入己(客戶名稱及所在地、侵 占金額詳如附表二)。再於88年11月下旬至89年2 月底間,
前往博將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收取以支票支付之貨款,亦 均未繳回中國電器公司,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全數予以 侵占入己。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以其妻張淑蓮所開立之 支票,或向他人購買已於發票人欄蓋妥不詳人士之印章,而 其餘部分均留空白之支票(俗稱芭樂票),開立如其所侵占 之支票面額之支票後,復持於不詳時間委託不知情之刻印業 者所偽刻之如附表三所示博將企業有限公司等6 家公司之印 章,盜蓋於上開支票之背面,作為背書之意思,以持上開支 票繳回中國電器公司充當貨款之用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博 將企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客戶名稱及所在地、侵占金額、交 付支票之付款銀行號碼、發票日期、背書情形詳如附表三) 。嗣中國電器公司於89年3 月8 日,丙○○無故離職且行蹤 不明後,清查丙○○所經手之貨款,始悉上情。所涉刑法第 216 條、第210 條及第336 條第2 項之罪嫌,業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並由原審法院於98年3 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檢察官及被告對此部分未提起上訴而確定在案,有本 案判決書附卷可稽。該部分與本件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 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犯同一之 罪名,自屬連續犯,為裁判上一罪,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該 部分判決之效力,應及於全部犯罪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則 法院就被告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定,即 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原審諭知被告罪刑,顯有違誤。原判決 既有上開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背信部分撤 銷,另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 、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啟造
法 官 黃壽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惠珠
附表一:
┌──┬───────────┬───────┐
│編號│ 客 戶 名 稱 │背信受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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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巨國有限公司 │ 68,355元│
├──┼───────────┼───────┤
│ 2 │甲○○ │ 82,320元│
├──┼───────────┼───────┤
│ 3 │樫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22,785元│
├──┴───────────┼───────┤
│ 合 計 │ 173,460元│
└──────────────┴───────┘
附表二:
┌──┬────────┬──────────────┬──────┐
│編號│ 客戶名稱 │ 所在地 │ 侵占金額 │
├──┼────────┼──────────────┼──────┤
│ 1 │乙○○○○ │高雄縣大寮鄉○○路33號 │ 194,635元 │
├──┼────────┼──────────────┼──────┤
│ 2 │巨國有限公司 │高雄縣大寮鄉○○路33號 │ 248,357元 │
├──┼────────┼──────────────┼──────┤
│ 3 │麥雄企業有限公司│高雄縣鳥松鄉○○路3 之17號 │ 250,920元 │
├──┼────────┼──────────────┼──────┤
│ 4 │生哲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區○○街161 號1樓 │ 59,262元 │
├──┼────────┼──────────────┼──────┤
│ 5 │尚亨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路281號 │ 24,317元 │
├──┼────────┼──────────────┼──────┤
│ 6 │建龍水電工程行 │高雄縣鳳山市○○路8號1樓 │ 290,315元 │
├──┼────────┼──────────────┼──────┤
│ 7 │樟穎企業行 │高雄市○○路110號 │ 17,920元 │
├──┴────────┴──────────────┼──────┤
│ 合 計 │1,085,726元 │
└──────────────────────────┴──────┘
附表三:
┌─┬──────┬───────┬────────┬─────┬────┬────┬──┐
│編│ 客戶名稱 │ 所在地│ 付款銀行 │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侵占金額│有無│
│號│ │ │ │ │ │ │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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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博將企業有限│高雄市三民區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0000000 │89年5月 │150,000 │有 │
│ │公司 │民路535號 │鳳山分行 │ │21日 │元 │ │
├─┼──────┼───────┼────────┼─────┼────┼────┼──┤
│2 │麥雄企業有限│高雄縣鳥松鄉夢│同上 │AT0000000 │89年4月 │148,990 │有 │
│ │公司 │裡路3之17號 │ │ │13日 │元 │ │
├─┼──────┼───────┼────────┼─────┼────┼────┼──┤
│3 │同上 │同上 │同上 │AT0000000 │89年5月 │161,910 │有 │
│ │ │ │ │ │28日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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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永記水電材料│高雄縣鳳山市鳳│同上 │AT0000000 │89年3月 │97,000元│無 │
│ │企業有限公司│松路174之1號 │ │ │31日 │ │ │
├─┼──────┼───────┼────────┼─────┼────┼────┼──┤
│5 │同上 │同上 │同上 │AT0000000 │89年5月 │150,000 │無 │
│ │ │ │ │ │26日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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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上 │同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CG0000000 │89年6月 │209,900 │有 │
│ │ │ │台中自由分行 │ │25日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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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上 │同上 │同上 │CG0000000 │89年5月 │160,000 │有 │
│ │ │ │ │ │25日 │元 │ │
├─┼──────┼───────┼────────┼─────┼────┼────┼──┤
│8 │建龍水電工程│高雄縣鳳山市經│中興商業銀行富強│ABT0000000│89年3月 │255,000 │有 │
│ │行 │武路8號1樓 │分行 │ │31日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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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上 │同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0000000 │89年3月 │5,639元 │有 │
│ │ │ │鳳山分行 │ │31日 │ │ │
├─┼──────┼───────┼────────┼─────┼────┼────┼──┤
│10│同上 │同上 │高新銀行建國分行│KS0000000 │89年4月 │97,000元│有 │
│ │ │ │ │ │2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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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巨國有限公司│高雄縣大寮鄉成│不詳 │不詳 │89年2月 │287,000 │不詳│
│ │ │功路33號 │ │ │29 日 │元 │ │
├─┼──────┼───────┼────────┼─────┼────┼────┼──┤
│12│同上 │同上 │不詳 │不詳 │89年2月 │44,835元│不詳│
│ │ │ │ │ │29 日 │ │ │
├─┼──────┼───────┼────────┼─────┼────┼────┼──┤
│13│同上 │同上 │華僑銀行新興分行│AA0000000 │89年3月5│181,950 │有 │
│ │ │ │ │ │日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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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同上 │同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0000000 │89年4月 │149,790 │有 │
│ │ │ │鳳山分行 │ │28 日 │元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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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同上 │同上 │寶島商業銀行嘉義│CA0000000 │89年4月 │180,500 │有 │
│ │ │ │分行 │ │30日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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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同上 │同上 │同上 │CA0000000 │89年3月 │361,000 │有 │
│ │ │ │ │ │31日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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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同上 │同上 │華僑銀行新興分行│AA0000000 │89年4月 │196,500 │有 │
│ │ │ │ │ │15日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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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同上 │同上 │同上 │AA0000000 │89年4月 │187,500 │有 │
│ │ │ │ │ │25日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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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甲○○ │高雄市○○○路│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0000000 │89年5月 │217,870 │有 │
│ │ │10號 │鳳山分行 │ │25日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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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同上 │同上 │同上 │AT0000000 │89年4月 │89,500元│有 │
│ │ │ │ │ │10日 │ │ │
├─┼──────┼───────┼────────┼─────┼────┼────┼──┤
│21│同上 │同上 │同上 │AT0000000 │89年5月 │85,638元│有 │
│ │ │ │ │ │25日 │ │ │
├─┼──────┼───────┼────────┼─────┼────┼────┼──┤
│22│同上 │同上 │華僑銀行鳳山分行│AA0000000 │無法辨識│188,514 │有 │
│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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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3,606,0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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