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九九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三日下午十一時四十五分許,駕駛車號 七B-七五四三號自小客車,行經台北市○○路○段一三三號前,因超速 行駛及閃避疏忽,不慎撞損停放路旁原告所有之車號PI-四五八O號自 小客車,詎被告迄今均未賠償原告所受損失,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 給付修車費用新台幣(下同)三萬九千四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肇事原因 初步分析研判表、昇群汽車保養所估價單、統一發票、行照各一件及車損照片四 幀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 前之原狀,債權人亦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 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 所有車號PI-四五八O號自小客車既因本件車禍受損,原告已自行修復,並支 付修復費用,自得向被告求償。又原告所有之PI-四五八O號自小客車係於八 十五年五月四日領照使用,有其提出之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又該車修復費用 為三萬九千四百元,已如前述,其中零件(含烤漆)為三萬二千二百元,工資為 七千二百元,則本件汽車之修理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計算損害賠償 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最高法院七十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九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並參酌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 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則該自小客車係八十 五年五月四日領照使用,至發生車禍日九十一年二月三日,實際使用日數已超過 五年,惟尚有殘餘價值,故僅以五年折舊計算,則該車更換零件部分之折舊額為 二萬八千九百七十九元,扣除折舊額後之零件費用為三千二百二十一元,加上前
述之工資七千二百元,共一萬零四百二十一元,是原告就車輛修復費用之請求於 此範圍內應屬正當。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一萬零四百二十一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盈 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馬 正 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附表:
年數 折 舊 額 折 舊 後 餘 額
金 額 計 算 方 式 金 額 計 算 方 式 0 00000 00000×0.369=11882( 00000 00000-00000=20318 元以下四捨五入)
0 0000 00000×0.369=0000 00000 00000-0000=00000 0 0000 00000×0.369=0000 0000 00000-0000=0000 0 0000 0000×0.369=0000 0000 0000-0000=0000 0 0000 0000×0.369=0000 0000 0000-0000=3221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三百九十六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一百四十一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聲請費 四十五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二百元
合 計 七百八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