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87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
被 上 訴人 乙○○
大雄儀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2月1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17
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上訴部分駁回。
擴張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 以裁定駁回之,此上訴不合法,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第 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本院提起上訴時,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大雄儀電工程有限公 司(下稱大雄公司)及被上訴人乙○○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50萬元。」(見本院卷第12頁),嗣又擴張 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部 分廢棄。㈡被上訴人乙○○應再給付上訴人72萬元,及自民 國96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大雄儀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就前項以及原審判命被 上訴人乙○○給付部分與被上訴人乙○○負連帶給付責任。 」(見本院卷第45-46頁),核乃屬擴張上訴聲明範圍。又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9,710元(即219,710+72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上訴人僅繳納8,100元,就 擴張上訴聲明部分尚應繳納7,260元,經本院於98年7月14日 當庭,諭命上訴人應於3日內補繳,並經記明於筆錄(見本 院卷第75頁),惟迄未補繳,揆諸前開說明,其擴張上訴聲 明部分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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