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非信徒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更(一)字,97年度,6號
TNHV,97,上更(一),6,2009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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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上更㈠字第6號
上 訴 人 甲地○
      x○○
      C○○
      甲L○
      乙玄○
      y○○
       F
上列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
被 上訴人 甲P○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161巷42號
      甲e○  住同上
      甲K○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89巷8號
      甲黃○○ 住嘉義縣大林鎮明華里湖底166號
      子 ○  住嘉義縣大林鎮明華里湖底163號
      q○○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724號
      z○○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153-9號
      甲玄○  住同上
      N○○  住嘉義縣大林鎮○○里○○街51巷5號
      癸○○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110之6號
       v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6之1號
      K○○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13巷24號
      w○○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306號
      H○○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13巷24號
      甲q○○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25號
      乙E○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42之3號
      乙O○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123號
      壬○○○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110之6號
      甲w○○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6之1號
      甲癸○○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514巷26號
      e○○○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351巷1弄5號
       甲N○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15巷28之3號
      E○○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34巷31號
      乙宇○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310號
      己○○ (原名王清娥)
      乙子○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116之2號
      Z○○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96號
      j○○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15號之1
      甲T○  住嘉義縣大林鎮○○街70號
      甲B○○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114號
      甲b○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27之1號
      乙 申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20號
      P○○  住嘉義縣大林鎮○○街72號
      乙S○  住同上
      乙N○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157之4號
      h○○○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34巷17號
      k○○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15之1號
      乙P○○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48號
      甲O○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49之4號
      戊○○○ 住高雄市○○區○○街30巷6號6樓之2
      戌○○  住高雄市○○○路285之29號
      甲宇○  住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路雙連
      甲H○  住嘉義縣大林鎮○○街70號
      甲A○○ 住嘉義縣大林鎮明華里湖底135號
兼上列44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午○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41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
被 上訴人 辛○○  住嘉義縣溪口鄉○村○○街7號
      地○○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121號
      甲丑○  住嘉義縣溪口鄉游西村潭肚寮22號
      甲辛○  住嘉義縣大林鎮○○街71巷8號
      巳○○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152號
      甲s○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209號
      乙戊○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17巷1弄6號
       E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86號
      G ○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237號
      甲M○ (原名陳美錦)
      乙辰○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351巷18號
      甲U○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459號
      甲辰○○ 住同上
       ○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94號
      甲G○  住嘉義縣大林鎮○○街19之1號
      乙M○  住同上
      l○○○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351巷11號
      嚴呂素純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2號
      乙丑○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351巷18號
      甲z○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735巷21號
      甲r○○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209號
      乙寅○ (原名鄭麗華)
           住嘉義縣大林鎮湖北里早知32之6號
      甲酉○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554巷1號
      J○○  住嘉義縣大林鎮○○里○○路53號
      甲未○  住嘉義縣大林鎮明和里甘蔗崙23號
      乙C○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155號
      乙I○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108號
      甲寅○○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400巷37號
      B○○  住嘉義縣大林鎮○○街49號
      乙亥○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480號
      乙地○○(即謝陳玉欝)
      乙Q○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569巷1弄28號
           居嘉義縣大林鎮○○街26號
      n○○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569巷1弄28號
           居嘉義縣大林鎮○○街26號
      Y○○ 住嘉義縣大林鎮三村里4鄰橋子頭17號
      f○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174巷1號5樓
      乙己○○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53號
      天○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400巷55號
      D○  住同上
      乙D○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155號
      ○  住同上
      乙B○  住同上
      y○ (原名劉大滄)
兼上列41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p○  住嘉義縣大林鎮湖北里早知32-6號
被 上訴人  d  住嘉義縣大林鎮明華里湖底200號
      m○○  住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下潭里6號
      L○○  住嘉義縣大林鎮平林里過溝仔58號
      戌○  住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下潭底19之1號
      乙壬○  住嘉義縣大林鎮○○街41號
      乙天○  住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下潭底19之1號
      k○○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41之1號
      u○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17巷14之6號
      乙丁○  住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下潭底6號
      D○○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121號
      黃○○  住同上
      宙○○  住同上
      乙未○○ 住雲林縣斗南鎮○○里○○路414號
           居嘉義縣大林鎮○○街72號
       乙H○  住嘉義縣大林鎮○○街49號
      乙F○  住同上
      乙○  住嘉義縣大林鎮明華里17鄰湖底170號
      乙G○  住嘉義縣大林鎮○○街49號
       乙J○  住同上
      乙○  住嘉義縣大林鎮三村里湖底12號
      乙乙○  住同上
      乙宙○  住嘉義縣大林鎮明華里湖底176號
兼上列21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天○○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121號
被 上訴人 宙○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140號
      U○○  住嘉義市○○路264號
      庚○○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161巷42號
      V○  住嘉義縣民雄鄉頂寮201號
      t○○  住同上
      J○○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89巷8號
      辰○○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17巷33之7號
      g○  住南投縣南投市○○里○○○路5號
      乙○○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8號
      乙丙○○ 住嘉義縣大林鎮○○街23號
           居嘉義縣大林鎮○○街21號之2
      d○○○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43號
      c○○ 住嘉義縣大林鎮明和里甘蔗崙25號
      C○  住嘉義縣大林鎮明華里湖底140號
      c○○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728號
       a  住嘉義縣大林鎮明和里甘蔗崙25號
      卯○○○ 住嘉義縣大林鎮○○里○○路27號
      丑○○  住同上
      Z○ (原名郭華惠子)
      乙戌○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225巷1號
      f○○○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74巷2號
      丙○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119巷3號
      宇○○  住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150之4號
      乙酉○  住嘉義縣大林鎮明華里下埤頭23號
      午○○  住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150之4號
      丙○○ (原名王立崇)
           居台南縣新營市○○街13號
      g○○  住嘉義縣大林鎮○○里○○路569巷
      Q○○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11號
      午○  住嘉義縣大林鎮明和里甘蔗崙23號
      X○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119巷3號
      o○○○ 住台南縣新營市○○里○○路41號3樓
      R○○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72之5號
      丁○○○ 住台南縣新營市○○里○○街13號
           居台南縣新營市○○街36之3號
      j○  住台南縣新營市興路228號
      I○○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7號
      m○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90號
      乙K○  住嘉義縣大林鎮○鄰里○○路282號之15
      己○  住台南縣新營市○○街77巷1號
      亥○  住嘉義縣大林鎮明和里甘蔗崙23號
      申○  住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下潭底3號
      a○○○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102巷7號
      i○○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段445巷25弄41號
      乙 巳  住台南縣新營市○○里○○鄰○○路34巷
      巳○  住台南縣鹽水鎮大莊里7鄰大莊40號
      v○○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351巷18號
      丁○  住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19號
      Q○  住嘉義縣大林鎮三村里橋仔頭2號
      t○  住嘉義縣大林鎮○○街74之5號
      乙庚○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72號
      O○○  住台南縣新營市○○里○鄰○○街1號之11
      h○○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102巷23號
      乙R○○ 住台南縣新營市○○里○○鄰○○路69號
      乙癸○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253號
      乙卯○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351巷18號
      I○○ 住台南縣新營市○○路126號
      S○○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90號
      亥○○○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570號
      卯○○ 住嘉義縣民雄鄉大崎村頂埤仔11之5號
      R○○ 住嘉義縣大林鎮○○街51巷18號
      l○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48之3號
      寅○○  住嘉義縣大林鎮三村里橋仔頭2號
      x○  住嘉義縣大林鎮三村里橋仔頭18之1號
      p○○  住嘉義縣大林鎮西林里187號
      S○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788號
      玄○○  住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105號
      u○○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二段480號
      o○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15號
      F ○  住嘉義縣大林鎮明華里下埤頭35號
      i○  住嘉義縣大林鎮明華里下埤頭76之3號
      乙辛○  住嘉義縣溪口鄉本厝村13鄰厝子33號
      A○○  住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150之4號
      未○○  住同上
      乙L○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78之5號
      W○  住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19號
       酉○○  住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150之4號
      申○○  住同上
      子○  住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19號
      庚○  住同上
      b○○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85號
      X○○  住同上
      V○○  住同上
      n○  住嘉義縣大林鎮明華里湖底182號
      M○○  住同上
      r ○  住嘉義縣大林鎮上林里麻園18號
      s○○○ 住同上
      乙A○○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176號
      壬○○ 住嘉義縣大林鎮○○路87之1號
      Y○○○ 住嘉義縣大林鎮上林里頂員林89之2號
      W○○  住同上
      戊○  住嘉義縣大林鎮○○街5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信徒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87
年7月3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87年度訴字第282號)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98年6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上訴人甲P○甲e○甲K○z○○甲玄○癸○○v、K○○H○○甲q○○乙E○乙O○壬○○○甲w○○甲癸○○e○○○甲N○E○○乙宇○己○○乙子○Z○○j○○甲B○○甲b○、乙申、P○○乙S○乙N○h○○○k○○乙P○○甲O○戊○○○戌○○、郭秀鑾、甲H○甲A○○辛○○地○○甲辛○甲s○乙M○l○○○嚴呂素純甲z○甲r○○甲酉○J○○乙C○乙I○甲寅○○B○○乙亥○、乙地○○乙Q○n○○Y○○、f○、乙己○○天○、D○、乙D○、○、乙B○、y○、d、乙壬○、乙丁○、D○○、黃○○、宙○○、



乙未○○、乙H○、乙F○、乙○、乙G○、乙乙○、乙宙○、U○○、庚○○、V○、t○○、J○○g○、乙○○、乙丙○○、d○○○、c○○、C○、a、卯○○○、丑○○、Z○、乙戌○、f○○○、宇○○、乙酉○、午○○、丙○○、g○○、Q○○、X○、o○○○、R○○、丁○○○、j○、I○○、m○、乙K○、己○、申○、a○○○、i○○、乙巳、巳○、v○○、丁○、Q○、t○、乙庚○、O○○、h○○、乙R○○、乙癸○、乙卯○、I○○、S○○、亥○○○、卯○○、R○○、l○、寅○○、x○、p○○、S○、玄○○、u○○、F○、i○、乙辛○、A○○、未○○、乙L○、W○、酉○○、申○○、子○、庚○、b○○、X○○、V○○、n○、M○○、r○、s○○○、乙A○○、壬○○、Y○○○、W○○、戊○等與嘉義縣大林鎮昭慶禪寺間信徒關係不存在。上訴人其餘變更之訴駁回。
變更之訴第一、二審及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程序部分:
一、按寺廟信徒資格非財產權可比,信徒死亡即喪失其資格,自 不得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有內政部56年8月14日台內 民字第244134號函、台灣省政府56年8月30日府民1字第6803 4號令可資參照。故在請求確認非信徒之訴,訴訟中當事人 死亡,即無令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必要。本件被上訴人劉家 成、林趙秀里、吳水全、T○○○等人,均於訴訟程序中死 亡,此有劉家成之死亡證明書及上訴人所提之呈報狀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一第53-54頁、第301-302頁、卷五第231頁) ,已由上訴人撤回上訴在案;另上訴人請求撤回被上訴人陳 玲吟、陳彩雲、郭仁慈、吳俊榮(即吳莊素琴)等人之訴, 亦有上訴人所提之撤回訴訟狀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94 頁),均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庚○○、V○、t○○、J○○、辰○○ 、g○、乙○○、乙丙○○、d○○○、C○、c○○ 、a、卯○○○、丑○○、Z○(原名郭華惠子)、乙 戌○、f○○○、宇○○、乙酉○、午○○、丙○○、g○ ○、Q○○、X○、o○○○、R○○、丁○○○、j ○、I○○、m○、乙K○、己○、申○、a○○○ 、i○○、乙巳、巳○、v○○、丁○、Q○、t ○、乙庚○、O○○、h○○、乙R○○、乙癸○、乙卯 ○、I○○、S○○、亥○○○、R○○、l○、寅



○○、x○、p○○、S○、玄○○、u○○、o○ 、F○、i○、乙辛○、A○○、未○○、乙L○、W ○、酉○○、申○○、子○、庚○、b○○、X○○、 V○○、n○、M○○、r○、s○○○、乙A○○、 壬○○、Y○○○、W○○、戊○等人均經合法送達,無 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事,爰准上訴人之請求,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部分:
壹、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如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雖未 經他造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仍得為之。次按原告將原訴變更時,如其訴之 變更為合法,而原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終結,法院應專就新 訴裁判(最高法院65年度台上第2183號判例意旨參照)。經 查,上訴人在原審聲明原為:「確認被上訴人等,非嘉義縣 大林鎮昭慶禪寺(下稱昭慶禪寺)之信徒。」,原審判決以 其訴請確認被上訴人非訴外人昭慶禪寺之信徒,乃屬事實問 題,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判決駁回其訴後,在更審前之 本院變更聲明為「確認被上訴人與嘉義縣大林鎮昭慶禪寺之 信徒關係不存在。」,因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上開 說明,其變更為合法,故原訴可認為已因撤回而終結,更審 前之本院應專就變更後之新訴裁判。又本件經最高法院第一 次發回更審,仍應就更審前之變更之訴為審酌,先予敘明。貳、上訴人主張:
一、更審前之本院主張:
㈠上訴人甲地○為昭慶禪寺信徒,曾參與昭慶禪寺於民國(下 同)51年2月7日召開信徒及各地信徒代表會議,會中決議由 郭何素為昭慶禪寺之主持兼管理人,向嘉義縣政府補辦昭慶 禪寺之寺廟登記,並於68年12月27日補辦取得寺廟登記證; 於72年間向嘉義縣政府申報昭慶禪寺之法物及財產與寺廟印 鑑印文;上訴人等為昭慶禪寺之信徒,有信徒名冊,於辦理 前開寺廟登記時呈報在案;嗣信徒名冊經嘉義縣政府於87年 1月3日86府民禮字第160754號公告,無人異議而確定。 ㈡因信徒需經寺規程序認可,對寺廟有權利義務關係,例如選 管理人,參與寺廟之決策及工作等。依慣例須對昭慶禪寺有 貢獻且對所奉祀神明有堅定信仰,符合內政部訂定之信徒資 格認定原則者,得申請加入為信徒;均由老信徒介紹交昭慶 禪寺管理委員審定資格後,提請信徒大會議決通過後蓋用寺 印發給證書,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嘉義縣政府前以函撤銷 郭鼎義暫代管理人職務,由嘉義縣大林鎮公所(下稱大林鎮 公所)另派臨時管理人,補辦信徒名冊登記,嗣將登記之葉



枝瑞等357人公告徵求異議,伊等聲明異議,其後由行政法 院判決撤銷嘉義縣政府上開處分。大林鎮公所依該處分所派 臨時管理人及信徒登記均失法律依據而失效,被上訴人自不 得主張為合法之昭慶禪寺信徒。
㈢被上訴人甲P○乙午○前為臺南縣新營市妙法寺之僧尼, 為貪圖昭慶禪寺之管理權及利益收入,私刻昭慶禪寺印章, 廣收其餘被上訴人為門徒,不問本人意願將到寺參拜捐香油 錢的信眾,依收據之姓名及住址列為信徒,實均非昭慶禪寺 之信徒,竟於86年12月間,自列信徒名冊申請經嘉義縣政府 以87年1月3日86府民禮字第160754號公告為昭慶禪寺之信徒 ,伊等於87年1月26日提出異議,經嘉義縣政府檢送申覆書 後,兩造對於被上訴人和昭慶禪寺是否有信徒關係,得否行 使信徒權利及負擔義務,既有爭議,有確認之必要。二、於本院補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如被告主張其法律關係存在時 ,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有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 判例可供參照,本件被上訴人等不能證明彼等和昭慶禪寺間 有信徒關係存在,分述如下:
⒈絕大多數被上訴人均未到庭陳述,足證彼非信徒。 ⒉被上訴人J○○到庭稱:「拜拜拜到我們要跑法院,我們 純粹拜佛祖,我們不要作信徒,請給我和我先生甲K○除名 ,以後請不要再傳訊我們了」(見本院前審卷三第251頁) 。另有陳玲吟到庭供稱:「我從來沒有去過昭慶寺,也不是 信徒。我以前在家修時有郵寄油香錢過,所以他們可能根據 這個資料,認定我是信徒。我目前於高雄市寺廟出家,後來 還去關廟讀書,我於高雄關廟二處,希望能將我刪除」(見 本院前審卷四第238頁)。在本院97年3月12日準備程序開庭 時也到庭為相同之供述,並請求上訴人撤回該部分上訴。由 此更足以證明被上訴人實係依填油香的收據存根抄寫而來, 實非信徒。
⒊其餘少數到庭之被上訴人也均無舉出其為昭慶禪寺有信徒關 係存在之證據。
㈡再依據內政部83年9月27日台(83)內民字第8384378號函釋 :「有關寺廟信徒大會之定位及信徒資格之規定如次:㈠寺 廟得於章程內訂定設信徒大會、執事會或委員會分別行使職 權。㈡設有信徒大會之寺廟應備信徒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 查,其異動亦同。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寺廟信徒:1.寺 廟之開山或創辦者。2.出家並設籍居住寺廟滿一年以上而無 不良紀錄或在該寺廟出家剃度,持有證明者。3.依寺廟章程 規定者。4.依教制辦理皈依傳度者。5.對寺廟具有重大貢獻



(人力、物力、公益、慈善、教化事業)者。具有前項第1 款、第2款情形者,寺廟應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 公告周知。第3款、第4款、第5款情形應造具名冊報請主管 機關公告一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始得備查,如有異議時由利 害關係人循司法途徑處理。」被上訴人等均不符合昭慶禪寺 之信徒資格,分述如下:
⒈臨時管理人簡炯炤所編造信徒名冊內,被上訴人部分所提出 證明文件,首先是中國佛教會會員證,有甲P○(法名心田 ),甲e○乙午○,庚○○,辛○○,t○○,天○○, V○,宙○,地○○甲丑○甲辛○g○,U○ ○,陳美,沈綉鳳等數十人,但查中國佛教會之會員,並非 昭慶禪寺之信徒。中國佛教會台灣省嘉義縣支會為避免介入 地方派系之紛爭及增加法師無謂之困擾,自81年3月24日即 發函表明放棄聘請法師暫時駐錫昭慶寺領眾共修之舉,有該 支會函影本一份附呈為證,心田法師(即甲P○)等人隨即 撤離該寺(乙午○不離去,擅住寺內)。中國佛教會嘉義縣 支會派甲P○等數人暫時駐錫,隨後即撤離,均非昭慶禪寺 之信徒甚明。
乙午○是隨其師甲P○(心田法師)奉中國佛教會台灣省嘉 義縣支會之指示,80年9月12日暫時駐錫昭慶寺,81年3月24 日該支會通知放棄暫時駐錫後,甲P○法師等因已無居住該 寺之理由,隨即離開昭慶禪寺。昭慶禪寺非荒廢寺廟,乙午 ○並無權利而擅自占居該寺一部分房舍不肯離去,乃非法占 用。並且於83年4月10日誣告該寺暫代管理人郭鼎義強盜罪 嫌,犯誣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上訴第三審確定,並 執行完畢,有二審判決書為證。行為有不良紀錄,已犯戒律 ,不能為昭慶禪寺之信徒甚明。
⒊有提出正道山妙法禪寺皈依證者為被上訴人子○等50多人。 姑不論其印文「妙法禪寺」是否真實,但其非昭慶禪寺之信 徒甚明。
⒋有提出紫蓮山昭慶禪寺皈依證者,有沈水寶等15人,皈依證 上蓋「昭慶禪寺」印文非昭慶禪寺登記印章,明顯偽造,非 昭慶禪寺信徒甚明。
⒌有提出姓名住址之便條(非皈依證),皈依寺院蓋「昭慶禪 寺」印文,非昭慶禪寺之登記印文,明顯偽造,共150多人 ,筆跡為同一人所寫,肉眼可辨。其非昭慶禪寺之信徒至明 。
⒍其他有高雄市佛教會館皈依者,有在台灣省立嘉義高級商業 職業學校皈依者,有在臺南縣新營市興隆禪寺皈依者,有在 慈恩佛教基金會皈依者,均非昭慶禪寺之信徒甚明。



⒎其他釋慧深法師、菩妙法師、淨耀法師、釋敬定法師、白聖 法師等個別傳度皈依,均非昭慶禪寺之法師,其非昭慶禪寺 之信徒甚明。
㈢末查寺廟之信徒和參拜之信眾不同,信徒需經寺規程序認可 加入,對寺廟有權利義務關係,例如選任管理人,參與寺廟 之決策及工作等。而信眾是信仰所供奉神明,到寺廟參拜, 或添香油錢或無,和寺廟無歸屬關係也無權利義務關係。除 被上訴人乙午○等少數私自占用寺房者外,絕大多數是到寺 參拜捐香油錢之信眾,將之全部編造為昭慶禪寺信徒,實無 可採。
三、並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確認被上訴人等與嘉義縣大林鎮昭慶禪寺間信徒關係不存在 。
㈢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等負擔。參、被上訴人則提出如下之抗辯:
一、更審前之本院抗辯:
㈠被上訴人甲P○甲e○乙午○p○、天○○、宙 ○、U○○、陳美、V○、t○○、辰○○、c○○、 陳彩雲(後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訴)、甲s○甲黃○○、 m○○、子○、乙戊○E、G○、c○○、q○○ a、L○○、甲M○z○○乙辰○甲辰○○、辰○○ 、○、戌○、T○○○(後於本院審理中死亡)、乙天 ○、k○○w○○、丙○○(原名王立崇)、u○、 午○、陳玲吟(後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訴)、I○○、鄭 錦秀、沈金娥、亥○、a○○○、e○○○、王雪娥、乙 子○、Z○○甲T○、尤來富、乙申、J○○、D○○ 、黃○○、宙○○、t○、乙庚○、賴李金英、甲K○甲O○甲寅○○、乙J○、甲A○○n○○、乙○、 丙○等人略以:被上訴人宙○為昭慶禪寺信徒,從65年 起即奉獻擔任禪寺內外清潔雜務工作;因暫代管理人郭鼎義 未盡職責荒廢寺務並將該寺所有之蓮花池開放供人垂釣漁利 ,未遵嘉義縣政府函所請造報信徒名冊,而遭撤換暫代管理 人資格,嘉義縣政府因無人主持寺務而洽由中國佛教會台灣 省嘉義縣支會聘請甲P○即心田法師駐錫昭慶禪寺,甲P○乙午○等多人銜領信眾,講經弘法,昭慶禪寺始有今日之 局面。其後大林鎮公所依嘉義縣政府函示,於83年3月20日 假大林鎮公所三樓會議室,召開昭慶禪寺重整組織協調會, 選任簡炯炤為新任管理人,並造報信徒名冊,簡炯炤乃依寺 廟信徒認定4原則,審查後認兩造皆為昭慶禪寺之信徒,並



經嘉義縣政府81府民禪字第31837號公告備查在案。另否認 昭慶禪寺於51年、68年、72年間即向嘉義縣政府辦理寺廟登 記及造報信徒名冊,昭慶禪寺廟產登記為「募建」,在總登 記辦理完竣後,之前會議紀錄、寺廟登記證、組織章程、印 章文表等寺廟登記所發登記證,應一律無效。上訴人主張渠 等為昭慶禪寺信徒,並組有管理委員會,設置組織章程及印 信等,惟其信徒名冊並非依法產生,乃該少數人私下杜撰自 認為信徒,並未依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等相關法規 ,經主管機關嘉義縣政府公告程序產生復經備查,其管理委 員會及所訂章程,皆屬違法。
㈡其餘被上訴人未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於本院補稱:
㈠被上訴人甲P○甲e○甲K○甲黃○○、子○、q○ ○、z○○甲玄○N○○癸○○v、K○○、w ○○、H○○甲q○○乙E○乙O○壬○○○ w○○甲癸○○e○○○甲N○E○○乙宇○己○○(原名王清娥)、乙子○Z○○j○○甲T○甲B○○甲b○、乙申、P○○乙S○乙N○、h ○○○、k○○乙P○○甲O○戊○○○戌○○甲宇○甲H○甲A○○乙午○等人抗辯以: ⒈依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理由,本案目前仍待嘉義縣政府針對 公告徵求異議之291人「嘉義縣大林鎮昭慶禪寺廟信徒名冊」 為准駁備查之處分:
⑴嘉義縣政府以84年2月11日府民禮字第14638號公告昭慶禪寺 臨時管理人簡炯炤所製作之「嘉義縣大林鎮昭慶禪寺廟信徒 名冊」徵求異議。在郭鼎義、甲地○、許重榮、甲L○等4 人於84年3月13日提出異議書,簡炯炤在受嘉義縣政府函轉 送後旋即提出申覆書,僅郭鼎義在受申覆書後即於85年7月 26日提起之請求確認甲P○等291人均非嘉義縣大林鎮昭慶 禪寺信徒之訴訟(甲地○、許重榮、甲L○未提出訴訟), 經原審於85年8月31日85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駁回郭鼎義之 訴確定。就上述公告徵求異議之「嘉義縣大林鎮昭慶禪寺廟 信徒名冊」,依行政法院以86年度判字第1232號判決意旨所 示既已『回歸未確定之狀態』,在嘉義地院判決駁回郭鼎義 提出訴訟之訴訟確定後,即有待嘉義縣政府對該信徒名冊, 依內政部台(83)內民字第8384378號函及台(84)內民字 第8489002號函釋意旨,另作准駁備查之處分。 ⑵況且,嘉義縣政府84年2月11日府民禮字第14638號公告徵求 異議的昭慶禪寺臨時管理人簡炯炤所製作之「嘉義縣大林鎮



昭慶禪寺廟信徒名冊」,與87年1月3日(86)府民禮字第16 0754號之公告徵求異議就昭慶禪寺臨時管理人簡炯炤上述繕 造「嘉義縣大林鎮昭慶禪寺信徒異動報告表」,其間差異處 在於:前者記載中之「029江續、087劉葉蟬、106甲癸○○ 、137J○○、155蘇登獻、227郭鼎義」6人,與後者中之「 104張陳金眶、135李怡然、153蘇登獻」不同。故本件嘉義 縣政府公告「嘉義縣大林鎮昭慶禪寺廟信徒異動報告表」徵 求異議時,在嘉義縣政府否准昭慶禪寺臨時管理人簡炯炤就 「嘉義縣大林鎮昭慶禪寺廟信徒名冊」准許備查之聲請前, 利害關係人應僅得就有變動之原「029江續、087劉葉蟬、22 7郭鼎義」變更為非信徒部分異議,加以爭執。否則在原信 徒名冊公告未異議之利害關係人,喪失異議權後,在之後『 信徒異動報告表』公告時反得以回復,此將使原信徒與寺廟 間之關係,無法獲得法律秩序之安定,故本案上訴人將信徒 名冊上所有信徒列為被上訴人,已明顯違誤。
⒉上訴人辯稱昭慶禪寺合法設有暫代管理人,且亦非荒廢寺廟 云云,惟查,當時主要因暫代管理人郭鼎義未盡職責,荒廢 寺務,未遵嘉義縣政府函所請造報信徒名冊,催告逾期延不 辦理,影響寺務,而遭嘉義縣政府撤銷暫代管理人資格,嘉 義縣政府才會函請大林鎮公所召開昭慶禪寺重整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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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