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98年度,556號
TNHM,98,聲,556,2009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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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犯強盜等案件,經鈞院九十七年度 上訴字第一四三三號判決在案。依據前揭判決第十一頁記載 略以:扣押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查無積極證據證明確屬被告 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為沒收之宣告。為此具狀 聲請鈞院准以發還聲請人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二項規定:「扣押物若 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 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 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 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另同法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涉犯強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 將本案相關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物(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O九號刑事判決書附表一、二之扣押 物)予以扣押。茲查,聲請人所犯賭博罪部分之犯行,雖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O九號刑事判決,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確定在案。固有該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O九號刑 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附表二 之扣押物(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O九 號刑事判決書之扣押物),雖未經該院於上開判決中諭知沒 收。惟查,與上開扣押物同案經檢察官扣押之物,尚有上開 判決書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十六號之物,且同案被告柯文芳楊勝郁所涉犯之強盜罪部分,經其二人聲明上訴後,業經最 高法院發回本院更審,現由本院更審中。該案最後之確定判 決,就有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O九號 刑事判決書附表一、二扣押物,究竟何者屬聲請人賭博案件 之犯罪物品,抑或屬同案被告柯文芳楊勝郁所涉犯強盜案 件之犯罪物品,是否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 一四O九號判決認定之結果相同,尚不得而知。故聲請人具 狀聲請發還之物品,目前固未經諭知沒收,但因與賭博案件 一併被訴之強盜案件,現仍在上訴中,本院認有繼續扣押之 必要(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但書)。故聲請人聲請發還



附表二之扣押物,於法自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還上開附表二之扣押物,本 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十七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愛君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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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 案 物 品 名 稱│數 量 │查獲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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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記帳資料 │87張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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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帳簿 │1本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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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帳冊 │14本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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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記帳紙 │2張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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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撲克牌 │25副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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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麻將 │3副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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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天九牌 │1副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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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麻將紙 │4捲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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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支票 │12張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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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本票 │2張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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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支票 │4張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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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商業本票簿 │4本 │柯文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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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歸仁鄉農會支票簿 │1本 │柯文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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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收帳雜記紙 │14張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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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借款與繳息教戰守則 │6張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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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葉秋萍借款本票資料 │4張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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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張龍發等人開立支票等資│5張 │陳靜萍住處│
│ │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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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商業本票簿 │1本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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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富邦銀行支票存根 │1本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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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支票(永康農會、票號 │2張 │陳靜萍住處│
│ │PA0000000)及退票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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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商業本票簿 │1本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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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本票(徐榮豐) │5張 │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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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商業本票簿 │1本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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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帳冊 │1本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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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賭博用具購買憑證及帳冊│4張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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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支票影本雜記紙 │6張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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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支票影本 │2份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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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李博豪本票等資料 │3張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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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張永祥支票(華南銀行)│7張 │楊勝郁住處│
│ │資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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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高雄市農會支票資料 │5張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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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茄萣鄉農會支票(黃文濱│10張 │楊勝郁住處│
│ │)資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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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賭帳資料(一) │1份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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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賭帳資料(二) │10份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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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賭帳資料(三) │1份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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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賭帳資料(四) │1份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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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空白商業本票 │2本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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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帳單 │3張 │蔡志杰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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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退票支票 │1袋 │蔡志杰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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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支票存根 │1袋 │蔡志杰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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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本票 │5張 │蔡志杰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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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商業本票 │2本 │蔡志杰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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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柯文芳支票簿(空白支票│2本 │蔡志杰住處│
│ │FA0000000-EA00000000、│ │ │
│ │富邦HU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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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永康市農會支票存款送款│1本 │蔡志杰住處│
│ │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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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帳單 │7張 │蔡志杰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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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帳單 │9張 │蔡志杰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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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帳冊 │2冊 │蔡志杰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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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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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 案 物 品 名 稱│數 量 │查獲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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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現金 │48000元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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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K他命香菸(含磁盤) │6支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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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雜記簿 │3本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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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雜記紙 │2張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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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永康市農會支票 │3張 │柯文芳住處│
│ │FA0000000~FA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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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租賃契約 │2張 │柯文芳住處│
├──┼───────────┼─────┼─────┤
│ 七 │代收費用繳費憑單 │1張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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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新永安有線電視公司裝機│1張 │柯文芳住處│
│ │派工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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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諾基亞手機 │3支 │柯文芳住處│
│ │(0000000000、00000000│ │ │
│ │49、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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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記事本 │1本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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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吳英明信件 │1張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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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互助會名單 │2張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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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黃俊龍之臺灣中小企銀支│5本 │柯文芳住處│
│ │票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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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黃俊龍之臺灣中小企銀存│1本 │柯文芳住處│
│ │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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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週曆 │1本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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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黃俊龍臺灣中小企銀支票│1本 │柯文芳住處│
│ │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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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雜記紙 │9張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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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筆記 │1本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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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現金 │525000元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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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吳俊毅臺灣中小企業存摺│2本 │柯文芳住處│
│ │代收票據紀錄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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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雜記紙 │15張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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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現金 │27600元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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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K盤內含不明粉末一個陶│1組 │柯文芳住處│
│ │製磨粉器(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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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陶製磨粉器(小) │1組 │柯文芳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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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匯款單 │1張 │柯文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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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雜記紙 │5張 │柯文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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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柯文玲歸仁鄉農會存摺 │1本 │柯文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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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筆記本 │1本 │柯文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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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月曆(小林煎餅) │1本 │柯文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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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球棒 │3支 │柯文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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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球棒(鋁棒) │1支 │柯文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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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鐵鎚 │3支 │柯文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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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記收票據收費標準(影本│1張 │陳靜萍住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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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雜記紙 │36張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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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電話雜記紙 │4張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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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告訴狀影本 │1份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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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柯文芳大頭照 │1張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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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租賃契約書(影本) │1張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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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高文村柯文芳之和解書│1張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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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信件 │1張 │陳靜萍住處│
├──┼───────────┼─────┼─────┤
│四一│名片 │5張 │陳靜萍住處│
├──┼───────────┼─────┼─────┤
│四二│互助會名單 │1張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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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雜記紙 │1張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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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土地登記謄本 │1張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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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柯文芳富邦銀行存摺正本│4本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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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陳靜萍郵政存摺正本 │6本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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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筆記本 │1本 │陳靜萍住處│
├──┼───────────┼─────┼─────┤
│四八│王佩如刑事扣押物返還聲│1冊 │陳靜萍住處│
│ │請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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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記事本 │2本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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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陳靜萍(陽信商銀)代收│2本 │陳靜萍住處│
│ │票據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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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陳靜萍存摺正本 │3本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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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信件 │1張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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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郵局收票收據 │3張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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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律師調閱筆錄資料卷 │1冊 │陳靜萍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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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雜記紙 │2張 │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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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BB槍手槍(含彈匣) │1把 │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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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香菸 │1支 │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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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乙○○身分證、健保卡 │各1張 │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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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韓家文身分證 │1張 │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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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徐雅婷行照 │1張 │甲○○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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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諾基亞(0000000000、 │1支 │楊勝郁住處│
│ │SIM卡41E72U58177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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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記事本 │4本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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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柯文芳信件 │1疊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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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電話簿 │1本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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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雜記紙 │7張 │楊勝郁住處│
├──┼───────────┼─────┼─────┤
│六六│93年9月至12月到期支票 │4張 │楊勝郁住處│
│ │明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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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七│雜記本及乙○○急診收據│3張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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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6W-1371號行照 │1張 │楊勝郁住處│
├──┼───────────┼─────┼─────┤
│六九│匯款單及雜記紙 │4張 │楊勝郁住處│
├──┼───────────┼─────┼─────┤
│七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1份 │楊勝郁住處│
│ │事裁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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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雜記信封 │1張 │楊勝郁住處│
├──┼───────────┼─────┼─────┤
│七二│劉家豪個人資料 │1份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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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三│木棒 │1支 │楊勝郁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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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四│電話簿 │12張 │蔡志杰住處│
├──┼───────────┼─────┼─────┤
│七五│雜記本 │1冊 │蔡志杰住處│
├──┼───────────┼─────┼─────┤
│七六│匯款單 │1袋 │蔡志杰住處│
├──┼───────────┼─────┼─────┤
│七七│空彈匣 │1個 │蔡志杰住處│
├──┼───────────┼─────┼─────┤
│七八│擦槍工具 │1組 │蔡志杰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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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