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949號
TNHM,97,上訴,949,200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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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
      李宗貴 律師
      傅美櫻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莊安田 律師
      陳適庸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林崑城 律師
      王朝震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林崑城 律師
      王朝震 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林崑城 律師
被   告 壬○○(原名:秦靜香)
選任辯護人 林崑城 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律師
      陳中堅 律師
      張育誠 律師
被   告 癸○○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8號中華民國97年05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58號、第30
01號、第3666號、95年度偵緝字第272號、第273號、第27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寅○○ (本件寅○○經第一審依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購辦公用物品,有舞弊情事,免刑。所得財物新臺幣壹 仟零伍拾玖萬參佰零伍元應與丁○○戊○○連帶追繳並發



還雲林縣政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確定)於民國 (下同)93 年9月至12月間,擔任雲林縣政府社 會局局長,負責辦理「雲林縣政府93年度重陽節致贈65歲至 79歲老人敬老禮品」採購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 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丑○○○、乙○○、辰○ ○ (本件丑○○○、辰○○、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均褫奪公權參年,均緩刑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各拾伍萬元 ,均沒收確定) 分別為雲林縣麥寮鄉、元長鄉及二崙鄉老人 會理事長,受雲林縣政府社會局委託擔任「雲林縣政府93年 度重陽節致贈65歲至79歲老人敬老禮品」採購案之評選委員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於受委託所從事之 公務範圍內亦屬公務員。丁○○於93年8月至12月間,則為 雲林縣議會議員,並擔任雲林縣農會理事長。
二、戊○○震坤企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辛○○庚○○為 父子,分別為大家源家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家源 公司)之實際及名義負責人。
三、寅○○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購辦公用物品與丁○○戊○○有舞弊情事及丑○○○、辰○○、乙○○依據法令從 事公務之人員收受賄賂暨辛○○庚○○共同對於依據法令 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等情之行 為均如下所述:
 ㈠雲林縣政府於93年度原僅編列重陽節致贈百歲人瑞及80歲以  上老人禮品之預算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無編列致贈 65歲至79歲敬老禮品之預算。嗣雲林縣政府社會局職員於93 年8月4日簽請向雲林縣議會提案墊付5034萬元,以其中之39 66萬2000元辦理「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採購,預計購買每 份價值500元之禮品,贈送給縣內65歲至79歲老人。該簽於 93年8月9日附提案稿後併陳,層遞經當時之雲林縣縣長張榮 味核可,並於同日即向雲林縣議會提案提請墊付。該墊付案 經雲林縣議會第15屆第17次臨時會決議通過,並於93年8月 25日函覆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則於93年8月26日收文。 ㈡戊○○於93年8月底某日,經由網際網路發現雲林縣政府將 辦理93年度敬老禮品採購。遂與丁○○合作,欲共同承攬該 採購案中之「80歲以上老人禮品」部分採購案。又因該採購 案金額龐大,須調度較多之資金參與投標,戊○○乃尋找大 家源公司庚○○共同合作參與,由大家源公司提供電火鍋樣 品給戊○○參與「80歲以上老人禮品」選樣。 ㈢丁○○為協助戊○○得標,乃於93年8月30日下午邀請寅○ ○至雲林縣農會理事長辦公室,並介紹在場之戊○○與寅○



○認識。93年8月31日,戊○○提出數款禮品請寅○○表示 意見,以期選樣時能獲評中選,惟寅○○於該2日均未明確 表示願意配合丁○○戊○○
㈣嗣雲林縣政府社會局為辦理93年度重陽節敬老禮品採購,遂 於93年9月1日簽請決定由社會局局長寅○○、民政局局長黃 定川、新聞局局長洪林柏、財政局局長藍文信等4人為府內 選樣小組成員,而由雲林縣境內之斗六市、虎尾鎮、二崙鄉 、崙背鄉及元長鄉老人會理事長游榮連陳吳金蓮、辰○○ 、廖建泉及乙○○等人為老人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評選小組 。評選小組成員既經選定,社會局即於93年9月2日決定在9 月6日召開評選小組會議。
㈤評選會議於93年9月6日上午10時,在雲林縣政府婦女福利服 務中心一樓會議室召開,預定於未標示廠商之多樣敬老禮品 中,選出符合老人需求之禮品各3項(65歲至79歲老人、80 歲以上老人禮品各3項),而後簽請代理縣長子○○各圈選 其中1項,再由發包中心上網公告招標,待上網招標時,再 另組成評選委員會就投標廠商所提出禮品加以評分選定。當 日廠商所提供之敬老禮品陳列於雲林縣政府婦女福利服務中 心四樓技藝教室,由前開選樣小組實地評選(財政局局長藍 文信因公出國並未參加,故實際上僅8人參加評選)。其中 「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部分之選樣結果,依序以震坤企業 有限公司提供之「湯皿洗米篩爐勺組(即湯鍋爐組)」、海 明威公司之「保溫瓶加玻璃杯組」及祥騏禮品有限公司之「 立體雕花毯」取得較多之選票而獲選。然社會局於9月7日欲 將選樣結果簽請核示時,卻經發包中心告知前開選樣作業不 符政府採購法之程序而作罷。
㈥93年9月9日,社會局老人福利課承辦課員巳○○上網搜尋適 當之65歲至79歲老人、80歲以上老人禮品各20項後,簽請當 時之代理縣長子○○自其中各圈選1項。93年9月14日,該簽 呈經批示後發下,簽呈中「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第10項之 「湯鍋」下加入「爐組或電鍋」文字後勾選,縣長批示欄第 二點則批示「六十五-七十九歲編號10號湯鍋爐組或電鍋」 。「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之類別既經擇定為湯鍋爐組或電 鍋,社會局承辦人巳○○即於9月14日簽請將本件採購案依 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即不予規範商品規格,並由外 聘專家學者不少於3分之1所組成之9人評選委員會,就投標 商品中附加價值或功能擇定條件最佳者決標。然巳○○於上 開簽請依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之簽文後,尚未獲得批 示,即因本件採購案經事先徵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公 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並無人表示有意願參與評選,將無法



順利組成評選委員會。故巳○○乃於9月30日以簽文檢附提 案函稿、提案書及明細表等,擬簽請向雲林縣議會提案將發 放禮品變更為發放禮券(提貨券)之方式執行。該簽於10月 4 日經代理縣長子○○核可,並於同日致函雲林縣議會提案 審議,惟旋經雲林縣議會程序委員會議決「退回」,並於10 月8日函覆雲林縣政府。
丁○○於上開雲林縣政府評選小組會議評選期間之某日,向 戊○○表示,欲順利標得該採購案,需要「打點」公務員, 而向戊○○要求100萬元款項以供使用,戊○○乃交付丁○ ○100萬元,並要求丁○○需開立面額100萬元之支票以為擔 保。嗣因雲林縣政府前開選樣作業程序,不符政府採購法之 規定而作罷,之後又因雲林縣政府向雲林縣議會提出議案, 欲以改發放禮券之方式進行而不辦理採購,丁○○尚未著手 將100萬元賄款行使,戊○○即因認為本件採購案將不再辦 理,而要求丁○○予以返還,丁○○旋於93年10月4日將100 萬元,以匯款方式,匯入戊○○之帳戶而返還之。 ㈧惟事後雲林縣政府社會局又回復至辦理禮品採購之程序,而 前開9月14日社會局簽請將本件採購案依最有利標決標方式 辦理採購之簽呈,則至93年10月11日始經核定。 ㈨丁○○得悉雲林縣政府又回復至辦理禮品採購程序,乃再度 繼續與戊○○合作。戊○○遂就「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採 購案之電鍋部分向庚○○訪價,庚○○戊○○報價每個大 家源TYC-324型電鍋為315元,戊○○可自每個電鍋獲取50 元利益,戊○○即向丁○○報價每個電鍋365元,而如以採 購價格500元計算,則丁○○可自每個電鍋獲得135元利益, 另戊○○丁○○須各自負擔自己獲利部分百分之5之營業 稅額,上開利益分配經丁○○戊○○2人協議同意,戊○ ○乃帶同庚○○攜帶TCY-324型電鍋樣品至雲林縣農會丁○ ○辦公室與丁○○見面,並達成合意。
㈩然庚○○就大家源公司所提供之TCY-324型電鍋,雖與丁○ ○、戊○○達成共同競標「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採購案之 合意,惟大家源公司因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紀錄,無法參 與本件政府採購案件。乃辛○○庚○○竟基於意圖影響採 購結果,獲取採購之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共同向尚虹家電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虹公司)實際負責人己○○請 求借用尚虹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投標。因己○○於資金上有 求於辛○○庚○○,遂同意應允出借尚虹公司名義及證件 ,且將尚虹公司及名義負責人甲○○之印章交與辛○○、庚 ○○使用(己○○、甲○○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由檢 察官另行偵辦)。




上開評選委員因無意願擔任者,導致無法組成委員會之問題 ,雲林縣政府於10月14日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後,雲林 縣政府社會局乃於同年11月12日由約僱人員申○○簽請由府 內指派人員2名、府外專家4名及老人會代表3名,共9人組成 評選委員會,該簽原擬由代理縣長子○○、社會局長寅○○ 、府外專家施宗英蔡中和鄭讚源古東源、老人會代表 丑○○○、辰○○及乙○○等9人組成評選委員會,並由子 ○○擔任召集人。同年11月17日經代理縣長子○○批示,委 員會兼召集人改由寅○○擔任,另子○○本人不擔任委員, 而另聘行政室主任戌○○為評選委員。雲林縣政府於93年11 月23日致函各評選委員,並定93年11月29日14時,在雲林縣 政府婦女服務中心4樓視聽室召開招標文件審查委員會議, 且將下列與雲林縣政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委託評選委員會 行使之:⒈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 定方式。⒉辦理廠商評選。⒊協助機關解釋評審標準、評選 過程或評選結果之事項。
93年11月27日,寅○○與丁○○因欲使尚虹公司參與競標之 大家源TCY-324型電鍋得以順利標得「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 」採購案,以便丁○○戊○○得以獲取採購價差之不法利 益,竟在雲林縣虎尾鎮立法委員張麗善之競選總部內,達成 以行賄評選委員中之老人會代表為手段,而為購辦公用物品 舞弊之犯意聯絡。
丁○○與寅○○達成謀議後,乃由丁○○出面向戊○○要求 提出200萬元,以進行行賄評選委員,戊○○亦明知此筆款 項係丁○○、寅○○用以行賄評選委員,而達成購辦公用物 品舞弊之用,竟仍應允參與之。然因其本身資力不足,乃轉 而要求庚○○提供200萬元,庚○○又將此事告知辛○○, 乃辛○○庚○○,雖不知丁○○戊○○行賄之細節,但 明知所提供之款項將用以行賄公務員,使公務員違背職務, 以達成TCY-324型電鍋得以順利得標之目的,竟基於對於公 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仍答應先行 交付200萬元,惟言明事後需由丁○○戊○○所得利益中 扣除。93年12月初某日,辛○○庚○○將200萬元賄款, 交付給戊○○戊○○隨即將全部金額交給不知情的丙○○ 轉交給丁○○
93年11月29日15時30分,評選委員會在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四 樓技藝教室,召開本件採購案招標文件評審委員會議(其中 評選委員鄭讚源施宗英未出席)。嗣於93年12月1日巳○ ○將該次會議紀錄連同投標須知稿、委託契約書稿及公告稿 一併簽請核可,該簽文於93年12月3日經批示核可。巳○○



旋將開標文件送交發包中心,同日即由發包中心上網公告並 訂12月21日10時在雲林縣政府發包中心開標室開標。 嗣丁○○於93年12月12日上午,在其雲林縣議會議員研究室 內,交付現金45萬元給寅○○,以遂行舞弊行賄評選委員中 之老人會代表3人所用。寅○○旋於同日傍晚,前往雲林縣 麥寮鄉○○村○○路33號丑○○○住處,並以電話通知辰○ ○自雲林縣二崙鄉前來,而交付丑○○○、辰○○每人各15 萬元賄賂,並要求丑○○○、辰○○2人,屆時違背其評選 委員應公平、客觀、公正辦理廠商評選之職務,為不實之評 選,將尚虹公司參與競標之大家源TCY-32 4型電鍋評選為第 一名,使其得以順利標得「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丑○○ ○、辰○○均與收受應允。寅○○又即前往雲林縣元長鄉○ ○村○○路6號乙○○住處,交付乙○○15萬元,而以同一 方式,取得乙○○之應允。
93年12月20日大家源公司即向大陸地區順德公司就TCY-324 型電鍋,以每個單價5.5美元之價格,訂購3萬5千個,並於 該日獲得順德公司回傳發票確認訂單,大家源公司並即開發 信用狀。且提供170萬元存入尚虹公司帳戶內,用以申購支 票,作為投標「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押標金之用。 93年12月21日「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採購部份,有迪懋金 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鍋寶股份有限公司、亞泰頡企業有限 公司、薦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尚虹公司通過第一階段之投 標廠商資格審查。93年12月23日16時10分,由評選委員會( 9人中僅寅○○、蔡中和古東源、丑○○○、辰○○及乙 ○○等6人與會,鄭讚源施宗英、戌○○3人未參加)在婦 女福利服務中心四樓技藝教室,就通過資格審查廠商所提出 之禮品進行第二階段之實質審查,因寅○○就購辦公用物品 已與丁○○戊○○達成舞弊之合意,另丑○○○、辰○○ 及乙○○3人,又均已收受賄賂,四人均有意使大家源TCY-3 24型電鍋得以順利得標。評選結果最後果由累計名次最低之 尚虹公司為優勝得標廠商,亦即由尚虹公司所提出競標之大 家源TCY-324型電鍋獲選為「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採購標 的。
93年12月29日尚虹公司與雲林縣政府就「65歲老人禮品」採 購案訂定契約,依該契約約定,尚虹公司應於93年12月30日 (簽約日次日)起算40個日曆天內即94年2月7日前,交付雲 林縣政府7萬0648件電鍋且完成驗收,並送至指定之地點。 其後雲林縣政府於94年1月6日至28日分8次進行驗收,增減 結算後驗收電鍋總數量為7萬1638件。嗣因部分雲林縣議員 認為雲林縣政府採購之「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即大家源



TCY-324型電鍋不良率過高,而於94年2月24日召開記者會, 並認為「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案所採購者為「黑心電鍋」 ,且該事件登載於日報中。雲林縣政府乃擱置尚虹公司於94 年3月3日提出之請款函,且於94年3月4日緊急召開電鍋使用 說明會,並要求廠商於3月底,前往雲林縣各鄉鎮市進行巡 迴說明會及故障品更新,迄廠商於3月24日完成巡迴說明後 ,始將該請款函送收文而簽請撥款3581萬9000元予尚虹公司 ,該撥款簽呈於4月14日始經核可。雲林縣政府所開立用以 支付「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採購款之公庫支票,於94年4 月28日經託收存入尚虹公司設於中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 00-00000 0-0-00號之帳戶內。另用以歸還履約保證金之面 額353萬元公庫支票,則於94年6月20日亦經託收存入尚虹公 司上開帳戶內。
辛○○於94年4月18日領得雲林縣政府開具之公庫支票,惟 甲○○已將尚虹公司上開帳戶之印鑑變更,造成辛○○如將 所領得之公庫支票存入尚虹公司前述帳戶進行票據代收交換 ,亦無法自該帳戶內領出款項;反之,甲○○不須臨櫃,僅 須透過語音轉帳功能,即可領取帳戶內資金。事經辛○○知 悉後,在辛○○要求下,甲○○始於94年4月22日將授權書1 紙、存摺、變更後之印鑑章等物交付予辛○○。 自辛○○向雲林縣政府領得採購款支票後,丁○○戊○○辛○○即展開密切聯繫,迨尚虹公司印鑑變更問題處理完 畢後,94年4月28日辛○○確定得自尚虹公司前開帳戶轉帳 提領款項,戊○○丁○○即分別驅車由雲林南下至高雄大 家源公司朋分採購款。經計算丁○○應取得798萬7573.5 元 〔記算式為:71638(電鍋數量)乘以135元(每個電鍋利潤 )再乘以0.95(即扣除營業稅額)後,減去行賄公務員應分 擔之120萬元〕,丁○○乃交付1萬2500元予大家源公司,再 剔除73.5元之零數後,要求大家源公司交付800萬元之現金 ,辛○○卯○○乃自大家源公司內,取出現金80萬元先交 付丁○○,再由辛○○於當日自大家源公司設於中國國際商 業銀行仁武簡易型分行帳戶內,提領720萬元現金交付。而 戊○○則取得260萬2805元〔記算式為:71638(電鍋數量) 乘以50元(每個電鍋利潤)再乘以0.95(即扣除營業稅額) 後,減去行賄公務員應分擔之80萬元〕。丁○○戊○○2 人,因與購辦公用物品之寅○○共同舞弊而獲取之不法利益 ,分別為798萬7500元及260萬2805元,合計共1059萬305 元 。
四、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並指揮 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追查而悉上情。寅○○在偵查中



自白,並因其供述而查獲其他共犯;丑○○○、辰○○及乙 ○○3 人,均在偵查中自白,並因其供述而查獲其他共犯, 且皆於95年6月15日自動繳交上開所得之賄款各15萬元。五、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被告丁○○戊○○辛○○庚○○有罪部分: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丁○○部分:
㈠共同被告寅○○、丑○○○、辰○○、乙○○、戊○○、辛 ○○、庚○○卯○○秦靜香及證人己○○、甲○○、方 水成、巳○○、梁惠玉李采霞、酉○○、鄭富山鄭啟堂 、申○○、午○、丙○○、吳淑蓉林源泉、陳清秀、李建 昇、吳昇鴻吳國正、王信凱、林正龍、林秀貞等人於法務 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製作之調查筆錄,屬被告丁○○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例外情形,而被告丁○○及其辯護人又不同 意作為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規定之情事,應 認為上開筆錄對被告丁○○而言,均不得作為證據。 ㈡共同被告戊○○於95年7月20日之偵查筆錄,因共同被告戊 ○○對於被告丁○○而言,於本案屬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其 於偵查中之前開供述,對被告丁○○而言,本質上屬於證人 ,然上述偵查程序中,並未將共同被告轉換為證人,並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命具結,對被告丁○○而言,應不 得作為證據。
㈢共同被告子○○癸○○於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製作 之調查筆錄,及上開人員之偵訊筆錄,均經被告丁○○及其 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 認為適當,從而前述證據就被告丁○○而言均得為證據。二、被告子○○部分:
㈠共同被告丁○○癸○○、寅○○、丑○○○、辰○○、乙 ○○、戊○○辛○○庚○○卯○○秦靜香及證人己 ○○、甲○○、方水成、巳○○、梁惠玉李采霞、酉○○ 、鄭富山鄭啟堂、申○○、午○、葉麗珍邱秀玉、丙○ ○、吳淑蓉林源泉、陳清秀、李建昇吳昇鴻吳國正、 王信凱、林正龍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製作之調 查筆錄,屬被告子○○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無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例外情形,而被 告子○○及其辯護人又不同意作為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之情事,應認為上開筆錄對被告子○○而言, 均不得作為證據。




㈡共同被告丁○○癸○○、寅○○、丑○○○、辰○○、乙 ○○、戊○○辛○○庚○○卯○○秦靜香等人於偵 查中未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 規定,對於被告子○○而言,均應不得作為證據。 ㈢證人己○○於95年6月22日之偵查筆錄,雖僅訊問與共同被 告辛○○有無親戚關係,漏未訊問其與被告子○○有無拒絕 證言之親屬關係,惟檢察官已告知刑事訴訟法第181條關於 共同被告就其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訴追或處罰的拒絕證言 之權利。經第一審及本院上訴審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予 以權衡後,第一審及本院上訴審均認為上開己○○以證人身 分所製作之偵查筆錄,對於被告子○○而言,應得為證據。 ㈣證人梁惠玉李采霞、酉○○、鄭富山鄭啟堂於法務部調 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製作之調查筆錄,及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 具結之偵查筆錄,被告子○○及其辯護人雖均認為與被告子 ○○是否涉案無關連性。惟本院認為,起訴書所列之犯罪事 實,其前後具有時間演進與事態發展之一貫性與延續性,無 法割裂認定,故應認為上開證據與被告子○○均有關連性, 然被告子○○及其辯護人既然不同意以證人梁惠玉李采霞 、酉○○、鄭富山鄭啟堂於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製 作之調查筆錄作為證據,而上開調查筆錄,又屬被告子○○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例外情形,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規定之情事,應認為上開調查筆錄對被告子○○而言, 均不得作為證據。至證人梁惠玉李采霞、酉○○、鄭富山鄭啟堂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之偵查筆錄,雖檢察官於 偵訊之初均僅訊問證人與辛○○等人有無親戚關係,而未一 一臚列相關被告姓名,經第一審及本院上訴審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予以權衡後,第一審及本院上訴認為上開證人之 偵查筆錄內容,對於被告子○○而言,應得為證據。三、被告癸○○部分:
共同被告丁○○子○○、寅○○、丑○○○、辰○○、乙 ○○、戊○○辛○○庚○○卯○○秦靜香及證人己 ○○、甲○○、方水成、巳○○、梁惠玉李采霞、酉○○ 、鄭富山鄭啟堂、申○○、午○、丙○○、吳淑蓉、林源 泉、陳清秀、李建昇吳昇鴻吳國正、王信凱、林正龍、 林秀貞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製作之調查筆錄, 屬被告癸○○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無符合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例外情形,而被告癸 ○○及其辯護人又不同意作為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之情事,應認為上開筆錄對被告癸○○而言,均



不得作為證據。
四、被告戊○○辛○○庚○○卯○○秦靜香等人部分: 上開被告等人就其他共同被告及證人己○○、甲○○、方水 成、巳○○、梁惠玉李采霞、酉○○、鄭富山鄭啟堂、 申○○、午○、葉麗珍邱秀玉、未○○、吳淑蓉林源泉 、陳清秀、李建昇吳昇鴻吳國正、王信凱、林正龍、林 秀貞於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製作之調查筆錄,及上開 人員之偵訊筆錄,均經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同意作為證據使 用,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從而前述證 據就被告等人而言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關於本件雲林縣政府93年度辦理重陽節敬老「65歲至79歲老 人禮品」採購案的發生經過:
㈠雲林縣政府於93年度僅編列重陽節致贈百歲人瑞及80歲以上 老人禮品之預算1000萬元,並無編列致贈65歲至79歲敬老禮 品之預算。嗣雲林縣政府社會局職員於93年8月4日簽請向雲 林縣議會提案墊付5034萬元,以其中之3966萬2000元辦理「 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採購,預計購買每份500元價值的產 品,贈送給65歲至79歲老人。該簽於同年8月9日附提案稿後 併陳層遞經當時之雲林縣縣長張榮味核可(上開簽文見94 年度發查偵字第82號卷第5頁)。並於同日即向雲林縣政府 提案提請墊付(雲林縣政府函請雲林縣議會同意墊付函及所 附提案書、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見95年度 偵字第3666號卷第34頁至第38頁)。該墊付案經雲林縣議會 第15屆第17次臨時會決議通過,並於同年8月25日函覆雲林 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於同年8月26日收文(雲林縣議會函文 見94年度發查偵字第82號卷第6頁背面)。 ㈡雲林縣政府社會局為辦理「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採購,遂 於93年9月1日簽請決定由社會局局長寅○○、民政局局長黃 定川、新聞局局長洪林柏、財政局局長藍文信等4人為府內 選樣小組成員,而由雲林縣境內之斗六市、虎尾鎮、二崙鄉 、崙背鄉及元長鄉老人會理事長游榮連陳吳金蓮、辰○○ 、廖建泉及乙○○等人為老人團體代表(雲林縣政府相關函 文,見95年度偵字第3666號卷第456頁、第457頁)。選樣小 組成員既經選定,社會局即於同年9月2日決定在9月6日召開 評選小組會議(開會通知單見95年度偵字第3666號卷第456 頁背面)。
㈢93年9月6日上午10時在雲林縣政府婦女福利服務中心一樓會 議室召開,預定於未標示廠商之多樣敬老禮品中,選出符合 老人需求之禮品各3項(65歲至79歲老人、80歲以上老人禮



品各3項),而後簽請代理縣長各圈選其中1項,而後由發包 中心上網公告招標,上網招標時,再組成評選委員會就投標 廠商所提出禮品加以評分選定(雲林縣93年度重陽節敬老禮 品選樣小組會議記錄,見95年度偵字第3666號卷第451頁) 。廠商所提供之敬老禮品於選樣前陳列於雲林縣政府婦女福 利服務中心四樓技藝教室,由前開選樣小組實地評選(財政 局局長藍文信因公出國並未參加,故實際上僅8人參加評選 ,見上開會議記錄)。其中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部分之選樣 結果,依序以震坤公司提供之「湯皿洗米篩爐勺組(即湯鍋 爐組)」、海明威公司之「保溫瓶加玻璃杯組」及祥騏禮品 有限公司之「立體雕花毯」取得較多之選票而獲選(當日會 議及評選過程照片46張、評分表16張及評分統計表2張,見 第一審卷二第171頁至第211頁)。社會局於9月7日欲將選樣 結果簽請核示時,經發包中心認選樣作業不符政府採購法之 程序而作罷(原簽見95年度偵字第3666號卷第448頁,另見 證人巳○○審理筆錄,第一審卷四第129頁、第141頁)。 ㈣同年9月9日16時,社會局老人福利課承辦課員巳○○上網搜  尋適當之65歲至79歲老人、80歲以上老人禮品各20項後,簽 請當時之代理縣長子○○自其中各圈選1項。同年9月14日, 該簽呈經批示後發下,簽呈中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第10項之 「湯鍋」下加入「爐組或電鍋」文字後勾選,縣長批示欄第 二點則批示「六十五-七十九歲編號10號湯鍋爐組或電鍋」 (該簽文見94年度發查偵字第82號卷第7頁)。 ㈤「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之類別既經擇定為湯鍋爐組或電鍋  ,社會局承辦人巳○○即於9月14日簽請將本件採購案依最 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即不予規範商品規格,並由外聘 專家學者不少於3分之1所組成之9人評選委員會,就投標商 品中附加價值或功能擇定條件最佳者決標,該簽呈經財政局 及主計室表示不宜將之納入工作小組,另經主計室、法制課 及政風室表示本件是否屬異質性採購而適合以最有利標方式 決標,由業務單位依權責認定等內容(該簽文見94年度發查 偵字第82號卷第8頁)。
 ㈥巳○○於上開簽請依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採購之簽文後,  尚未獲得批示,即因本件採購案經事先徵詢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所公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並無表示有意願參與評選 者。故巳○○乃於9月30日檢附提案函稿、提案書及明細表 等簽請,擬向雲林縣議會提案將發放禮品變更為發放禮券( 提貨券)之方式執行(該簽文見94年度發查偵字第82號卷第 9頁)。該簽於10月4日核可,並於同日致函雲林縣議會提案 審議,惟旋經雲林縣議會程序委員會議決「退回」,並於10



月8日函覆雲林縣政府(雲林縣議會退回函文見94年度發查 字第82號卷第11 面)。從而前開9月14日之簽呈遲至同年10 月11日始經核定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進行(見同上94年度發 查偵字第82號卷第8頁簽文)。
 ㈦評選委員因無意願擔任者致無法組成之問題,雲林縣政府於  10月14日函請公共工程委員會釋示後(該函文見調查卷第28  頁),雲林縣政府社會局乃於同年11月12日由約僱人員申○ ○簽請由府內指派人員2名、府外專家4名及老人會代表3名 ,共9 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該簽原擬由代理縣長子○○、社 會局長寅○○、府外專家施宗英蔡中和鄭讚源古東源 、老人會代表丑○○○、辰○○及乙○○等9人組成。同年 11月17日經批示,委員會兼召集人由寅○○擔任,另子○○ 本人不擔任委員,而聘行政室主任戌○○為評選委員(該簽 文及批示見94年度發查字第82號卷第12頁)。雲林縣政府於 同年11月23日致函各評選委員,並定93年11月29日14時,在 雲林縣政府婦女服務中心四樓視聽室召開招標文件審查委員 會議,且將下列與雲林縣政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委託行使 之:⒈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選標準及評定方 式。⒉辦理廠商評選。⒊協助機關解釋評審標準、評選過程  或評選結果之事項(該函文見調查卷第30頁)。 ㈧93年11月29日15時30分,評選委員會在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四  樓技藝教室,召開本件採購案招標文件評審委員會議(其中 鄭讚源施宗英未出席,見調查卷第31頁)。嗣於同年12月 1日巳○○將該次會議紀錄連同投標須知稿、委託契約書稿 及公告稿一併簽請核可,並於93年12月3日經批示核可(該 簽文見調查卷第32頁)。巳○○旋將開標文件送交發包中心 ,同日即由發包中心上網公告並訂12月21日10時在雲林縣政 府發包中心開標室開標(公開招標公告見94年度發查字第82 號卷第48頁)。
㈨93年12月21日「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採購部份,有迪懋金 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鍋寶股份有限公司、亞泰頡企業有限 公司、薦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尚虹公司通過第一階段之投 標廠商資格審查(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見94年度發查字第82 號卷第17頁至第41頁)。
㈩93年12月23日16時10分,由評選委員會(9人中僅寅○○、 蔡中和古東源、丑○○○、辰○○及乙○○等6人與會, 鄭讚源施宗英、戌○○3人未參加)在婦女福利服務中心 四樓技藝教室,就通過資格審查廠商所提出之禮品進行第二 階段之實質審查,最後由累計名次最低之尚虹公司為優勝得 標廠商,亦即由尚虹公司所提出競標之大家源TCY-324型電



鍋獲選為「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採購標的(見雲林縣政府 決標紀錄、採購評選評分彙總表、會議紀錄,94年度發查字 第82號卷第13頁、第14頁、第15頁,另決標公告見同卷第49 頁)。
同年12月29日尚虹公司與雲林縣政府就「65歲至79歲老人禮 品」採購案訂定契約,依該契約尚虹公司應於93年12月30日 (簽約日次日)起算40個日曆天內即94年2月7日前交付雲林 縣政府7萬0648件電鍋且完成驗收,並送至指定之地點(採 購契約書見94年度發查字第82號卷第42頁至第47頁)。後雲 林縣政府於94年1月6日至28日分8次進行驗收,增減結算後 驗收電鍋總數量為7萬1638件(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見調查 卷第71頁)。
嗣因部分雲林縣議員認為雲林縣政府採購之「65歲至79 歲 老人禮品」即大家源TCY-324型電鍋不良率過高,而於94 年 2月24日召開記者會,並認為「65歲至79歲老人禮品」案所 採購者為「黑心電鍋」,且該事件登載於日報中(見94年2 月25日剪報資料,94年度他字第217號卷第1頁)。雲林縣政 府乃擱置尚虹公司3月3日之請款函(請款函及所附統一發票 ,見94年度發查他字第216號卷第38頁至第39頁)。且於同 年3月4日緊急召開電鍋使用說明會,並要求廠商於3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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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家源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薦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鍋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騏禮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