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98年度,1569號
TCHM,98,聲,1569,200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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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
上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
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原名張儷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 (原名許張儷瀞) 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 7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2802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0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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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