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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1年度,1348號
TPEV,91,北小,1348,2002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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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三四八號
  原   告 甲○○○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芳男
  訴訟代理人 陳久子
        呂慶章
  被   告 豐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福
  訴訟代理人 詹志能
右當事人間給付廣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所載,並提出該附件證物欄所示證物為證,經核相符。被 告雖辯稱無法查悉係被告公司何人與原告接洽本件所涉廣告刊登事宜等語,然縱 屬真實,並不影響被告對原告應負之清償責任。故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 清償餘欠如主文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惠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許中銘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六00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四0元
合    計    九四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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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