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破抗字,98年度,17號
TPHV,98,破抗,17,200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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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抗字第17號
抗 告 人 興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黃 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破更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向台北縣政府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時,所 登記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路112號2樓之 1(下稱系爭三重市處所),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可稽(見本院 卷10頁),再經參酌抗告人公司章程第3條規定:「本公司設 總公司於台北縣,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 公司」 (見本院卷11頁),亦明定其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 係在台北縣境內,則抗告人所為伊之主營業所係設在系爭三 重市處所之主張,應屬可取。雖依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 統網站所查得之公司登記資料顯示,抗告人之公司所在地為 「台南市○○路○段81之2號」 (下稱系爭台南市處所─見原 法院破更字卷7頁),惟依台北縣政府於民國94年4月20日所 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之記載,系爭台南市處所僅 係抗告人所陳報之送達處所,抗告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仍係 在系爭三重市處所 (見原法院破字卷6頁),是尚難僅憑上 開網站查詢資料,遽認抗告人之主營業所係設在系爭台南市 處所。抗告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既係設在系爭三重市處所, 揆諸首揭規定,原法院就抗告人所為破產宣告之聲請,即有 專屬管轄權,乃原法院竟認抗告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系 爭台南市處所,其專屬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因 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自有未洽,抗告意旨執 此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 法第49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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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