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國貿簡字,91年度,1號
TPEV,91,北國貿簡,1,20020723,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國貿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賀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國貿簡字第一號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
日下午四時許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四月與原告訂立高級衣服買賣契約書,買賣價金為 美金四萬八千零四十八元,當時雙方約定先由原告匯款美金一萬二千元給被告, 嗣被告將衣服交付予原告之後,原告再將餘款付清。詎被告僅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交一部份衣服給原告,而且與原先約定之式樣、質料均不符,之後被告亦置之不 理,原告因而解除本件買賣契約,請求回復原狀,因而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 應給付原告美金一萬二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當初買賣契約書是指被告現有之衣服為買賣,並非特定為樣品之款式 及質料,被告貨品已準備好,是原告未能給付尾款,故無法交貨,願意與原告和 解,希望原告以美金一萬二千元買被告做好等價的衣服等,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
三、兩造對於成立買賣契約,且原告已交付定金美金一萬二千元給被告之事實並不爭 執,可信為真實。又當初兩造既然在締約之前,有事先看過衣服之樣品,即應該 按照樣品所約定之式樣、質料及數量,依約交付貨品。衣服之式樣、衣料,會影 響衣服之價格,及原告進貨之後,再販售給消費者時,消費者之接受度、銷售量 等等,甚為重要,不可能會有買主同意締約前所看之衣服樣品,與事後交付之衣 服不同,此種情形,明顯違反一般社會上商場交易之常理,故被告一再抗辯,表 示當初原告同意以被告自己現有之衣服交貨,不限於原告所觀看之衣服樣品云云 ,殊難採信。本件被告既然未能依約交付貨品,原告主張解除買賣契約,及請求 回復原狀,即被告應返還所收受之定金即美金一萬二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法   官 呂淑玲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蔡芬芳

1/1頁


參考資料
賀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