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8年度,833號
TPHM,98,上易,833,20090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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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83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原住雲林縣水林鄉蕃薯村5鄰蕃薯厝16號
選任辯護人 許文生律師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被   告 甲○○
          原住台北縣汐止市○○里○○鄰○○路110
          原住雲林縣水林鄉蕃薯村蕃薯厝72號
選任辯護人 林宗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
易字第109號、第607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027 號、第18
110號、第18995號;移送併案審理、追加起訴案號:96年度偵字
第22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乙○○(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8 年,嗣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共同基於竊盜及恐 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被告甲○○、乙○○共同基於竊盜之 犯意聯絡,於95年7 月29日起至同年8 月14日止,由被告乙 ○○多次在宜蘭縣員山鄉雙連埤村永昌礦場之深山處,架網 捕捉鴿子(如附表二所示),再由同案被告乙○○通知被告 丙○○甲○○鴿子腳環上記載之資料,撥打各鴿主電話, 恐嚇各鴿主,要求各鴿主給付每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至2,500 元不等之贖款,匯入被告甲○○所提供臺北富邦銀 行帳戶內(如附表三所示)。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2 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及同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 財罪嫌;另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盜 罪嫌等語(丙○○甲○○另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 、11月確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 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同此意旨)。次按刑 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 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 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 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 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亦同此 意旨)。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甲○○涉嫌前揭犯行,無非以(一) 被告丙○○甲○○及同案被告乙○○供述。(二)如附表 所示被害人之證述。(三)通訊監察譯文表、匯款單等,資 為論據。惟訊據被告丙○○甲○○堅詞否認涉有上開犯行 ,被告丙○○辯稱:95年7 月以後,伊即未參與同案被告乙 ○○之擄鴿勒贖行為,是伊未參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犯行 ,亦無撥打電話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各被害人等語;被告甲○ ○辯稱:伊只有參與95年5 月4 日、5 月9 日之犯行,而於 95年6 月以後,僅有提供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予被告乙○○, 其餘被起訴之行為,均未參與等語。經查:
(一)依卷附撥打電話予附表三所示各被害人之通訊監察監聽譯 文表、通聯調閱查詢單內容可知,恫嚇前揭各該被害人, 並告知鴿子在其手上,如欲取回鴿子,須將錢匯入指定帳 戶等語者,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均為同案被告乙○○之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 門號,並未有由被告丙○○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等 情,而上揭行動電話門號均為乙○○所使用之事實,亦經 同案被告乙○○供承在卷(見96年度易字第109 號卷㈠第 160 頁至第161 頁),且無證據證明被告丙○○有使用同 案被告乙○○之前揭電話與附表三所示之各被害人連絡等 情,足認對附表三所示各被害人為惡害通知之人為同案被 告乙○○,與被告丙○○無涉。檢察官既未提出其他積極 證據可佐被告丙○○與同案被告乙○○就前揭公訴意旨所 述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應為被告丙○○有 利之認定。




(二)另依95年8 月6 日11時44分19秒許,同案被告乙○○門號 0000 000000 號(即A部分)與被告甲○○門號00000000 00號(即男部分)之對話紀錄所示:「男:最近都沒有消 息,那邊發展的怎樣。A:就用一件而已。男:有抓到嗎 ?A:3 至4 隻阿,就沒錢可以買網子。男:3 至4 隻叫 誰處理?自己處理就好。A:嗯。男:有處理到嗎?A: 今天星期天是要處理我爛。男:對啦明天再處理,3 至4 隻自己處理就可以啦。A:「鬥陣仔」沒網子啦。男:你 3 至4 隻處理在買網子。」(見95年度偵字第18995 號卷 第59頁),及依檢、警人員對於被告甲○○所使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結果,於95年8 月10 日7 時53分02秒許,被告甲○○門號0000000000號(即A 部分)與同案被告乙○○門號0000000000號(即男部分) 對話紀錄:「男:喂「瘋子」人家要匯是要說臺北富邦。 A:不是啦臺北銀行。... A:幹你娘,我人頭(意指提 供帳戶)用到這樣,... 啊不用拿錢給我。男:我哪有用 到什麼,我那給人處理的,就不是我自己處理。... 」( 見95年度偵字第18995 號卷第60頁)等內容觀之,上開對 話內僅討論同案被告乙○○是否仍有架網竊取鴿子行為等 情形,並無從認定被告甲○○有何參與被告乙○○竊盜及 恐嚇勒贖之行為,且由95年8 月10日被告甲○○與同案被 告乙○○前揭對話之內容,至多僅能認於95年8 月間同案 被告乙○○仍從事擄鴿勒贖犯行時,被告甲○○仍有提供 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予同案被告乙○○使用之情形(此部分 之幫助恐嚇財之犯行,業經原審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 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尚難逕以上開譯文推定 被告甲○○有竊盜犯行。再遍查諸卷宗,並無被告丙○○ 與同案被告乙○○間關於擄鴿勒贖之通聯對話,或有其他 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丙○○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犯行 ,自應為被告丙○○有利之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件依據公訴人所提出之前開證據不足以證明 被告丙○○甲○○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此外,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丙○○有何刑法第320 條 第1 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及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嫌 之行為;另被告甲○○有何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普通竊 盜罪嫌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 為被告丙○○甲○○無罪之諭知。
四、原審以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丙○○甲○○犯罪,而判決被 告2 人無罪,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 :(一)原審判決認被告丙○○有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五之



竊盜與恐嚇取財犯行,而判處被告丙○○有期徒刑6 月,其 理由之一為:「..... 被告甲○○於95年5 月4 日係陪同被 告丙○○在某公用電話處撥打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各被害 人之電話,恐嚇各被害人匯入贖款..... 」(見原判決書第 11 頁 第7 行以下),由此可知,恐嚇本件被害人並無須以 被告丙○○自己所有之行動電話撥打,亦足以實行恐嚇被害 人之犯罪行為。原審判決以上述理由,認為被告丙○○無附 表三所示之恐嚇行為及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犯行,其判決理由 有前後矛盾之虞。(二)原審判決認被告甲○○有犯附表一 編號一至編號五之竊盜與恐嚇取財犯行、附表一編號六至編 號七及附表三所示之幫助恐嚇取財罪,而判處被告甲○○罪 刑確定,其理由之一為:「....... 足認被告甲○○係主動 在同案被告乙○○告知第一銀行金融卡斷掉時,向同案被告 乙○○告知可再提供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且其提供後並未向 同案被告乙○○要求返還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存摺 ,反而在8 月份教導同案被告乙○○如何使用臺北富邦銀行 帳戶及如何匯款,是被告甲○○辯稱伊有要同案被告乙○○ 返還臺北富邦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存摺云云,委不足採。.... . 」等語(見原判決書第13頁第8 行以下),由此可知,如 認被告甲○○因有提供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予被告乙○○之行 為,而成立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五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犯行 ,為何在前揭公訴意旨所示被告甲○○相同之行為即無法成 立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原判決在此亦有判決理由前後矛 盾之虞。惟查:(一)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於91年2 月8日 修正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已如前述。再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 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 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 信之理由(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482 號判例同此意旨)。核 原判決係依檢、警人員對於同案被告被告乙○○所使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結果,於95年5 月4 日13時07分20秒許,門號0000000000號(即A部分)與被告 丙○○門號0000000000號(即男部分)對話紀錄為:「男: 幹你娘我哪知道,阿大家都跟我說拜託快一點放,每一個都 說會匯,但不曉得會不會匯不知道。A:會啦。男:二支不 通關機「瘋子」和我ㄧ起打的。A:有附電話的嗎?男:有



啊手機而已。A:二支都關機喔?男:都關機。A:等一下 就開機了,鳥沒回去等一下就開機了。... 男:他說我做人 不錯、幹你娘我坐在這邊電話打多少你知道嗎?光用公用電 話就打了400 ,幹你娘在哪邊曬太陽。... 」(見95年度偵 字第1720 7號卷第35頁),參以於95年5 月4 日17時58分13 秒許,同案被告乙○○門號0000000000號(即A部分)與被 告甲○○門號0000000000號(即男部分)對話紀錄為:「男 :「鬥陣仔」說實在,我希望你平平安安,現在戶頭用我的 我也很怕,「大仔」這樣說你又自己「鬥陣仔」,同樣拼也 在拼我希望你平安,如果怎樣我也不會講你怎樣又怎樣,我 會當不認識說丟掉了(意指帳戶)。男:我們兩個在那邊曬 太陽晒到快要死,從頭到尾我都在那邊陪他,光電話卡就打 四百還差一點就不夠... 。」(見95年度偵字第17207 號卷 第40頁)內容所述情節相符,並依證人丙○○證述:瘋子即 為甲○○等語(見96年度易字第109 號卷㈡第4 頁),此亦 為被告甲○○所不否認(見96年度易字第109 號卷㈡第17頁 ),及依證人甲○○於原審審理時證述: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為伊所使用,丙○○之綽號為「大仔」(台語), 伊都稱乙○○為蝦B或鬥陣仔(台語)等語(見96年度易字 第109 號卷㈡第17頁),始認被告甲○○於95年5 月4 日係 陪同被告丙○○在某公用電話處撥打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 各被害人之電話,恐嚇各被害人匯入贖款等情。然公訴人並 未就被告丙○○有何撥打電話恐嚇各被害人匯入贖款之行為 ,加以舉證,僅以恐嚇本件被害人並無須以被告丙○○自己 所有之行動電話撥打等語,推定被告丙○○確有前開公訴意 旨所述之犯行,自屬臆測而未盡舉證之責。(二)原審判決 認被告甲○○有犯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五之恐嚇取財及竊盜 犯行,除前開被告甲○○參與撥打電話恐嚇各被害人匯入贖 款之行為外,並負責系爭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五之竊盜與恐 嚇取財犯行贖款之提領,嗣就提領之贖款分得行為之對價等 情,所採之證據,業據原判決於判決理由貳、二、㈣中詳予 敘明。惟公訴人就前揭公訴意旨所述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或 行為分擔之情狀,並未說明,亦無提出相關證據足資參照, 僅以被告甲○○有提供臺北富邦銀行帳戶予被告乙○○之行 為,即認其必有參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犯嫌行,亦屬臆測 ,無法使本院認定被告甲○○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前揭犯行 。綜上所述,檢察官執前事由提起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 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國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附表一竊盜及恐嚇取財部分:
┌──┬──────┬───┬───┬─────┬─────────┬───────────┐
│編號│ 犯罪時間 │被害人│竊取鴿│ 恐嚇電話 │ 匯入帳號及金額 │ 證 據 │
│ │ │ │數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 │ │ │一、被告乙○○、丙○○
│ │ │ │ │ │ │ 之自白 │
│ │竊取時間: │ │一隻 │丙○○以公│九十五年五月四日匯│二、證人楊金郎於警詢之│
│ │九十五年五月│ │編號:│共電話撥打│入甲○○之第一銀行│三、被告乙○○與被告洪│
│ 一 │四日上午某時│楊金郎│○五八│門號○九二│帳戶二千五百元 │ 文炎於九十五年五月│
│ │恐嚇時間: │ │五六六│八一一二二│ │ 四日十一時三十五分│
│ │九十五年五月│ │ │四號電話勒│ │ 二十六秒監聽譯文 │
│ │四日十一時三│ │ │贖二千五百│ │四、匯款單一紙 │
│ │十五分後之某│ │ │元。 │ │ (見上開偵字第一八│
│ │時 │ │ │ │ │ 一一○號卷第二四頁│
│ │ │ │ │ │ │ 至第二九頁) │
├──┼──────┼───┼───┼─────┼─────────┼───────────┤
│ │ │ │ │ │ │一、被告乙○○、丙○○
│ │ │ │ │丙○○以公│ │ 之自白 │
│ │竊取時間: │ │ │共電話撥打│九十五年五月四日匯│二、證人癸○○於警詢之│
│ │九十五年五月│ │一隻 │門號○九二│入甲○○之第一銀行│ 證述 │
│ 二 │四日上午某時│癸○○│編號:│一六○○七│帳戶二千元 │三、被告乙○○與被告洪│
│ │恐嚇時間: │ │○五八│一七號電話│ │ 文炎於九十五年五月│
│ │九十五年五月│ │五五七│,勒贖二千│ │ 四日十一時三十五分│
│ │四日十一時三│ │ │元。 │ │ 二十六秒監聽譯文 │
│ │十五分後之某│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八│
│ │時 │ │ │ │ │ 九九五號卷第一○四│
│ │ │ │ │ │ │ 頁至第一○八頁至第│
│ │ │ │ │ │ │ 一一二頁) │
├──┼──────┼───┼───┼─────┼─────────┼───────────┤
│ │ │ │ │ │ │一、被告乙○○、丙○○
│ │ │ │ │丙○○以門│ │ 之自白 │




│ │竊取時間: │ │ │號○二二五│九十五年五月四日匯│二、證人楊衛強於警詢之│
│ │九十五年五月│ │一隻 │六七四四○│入甲○○之第一銀行│ 證述 │
│ 三 │四日上午某時│楊衛強│編號:│電話撥打門│帳戶二千元 │三、被告乙○○與被告洪│
│ │恐嚇時間: │ │二八八│號○二二九│ │ 文炎於九十五年五月│
│ │九十五年五月│ │一 │八○六三三│ │ 四日十一時五十二分│
│ │四日十一時三│ │ │一號電話,│ │ 三十六秒監聽譯文、│
│ │十五分後之某│ │ │勒贖二千元│ │ 通聯調閱查詢單 │
│ │時 │ │ │。 │ │四、第一銀行交易明細表│
│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八│
│ │ │ │ │ │ │ 九九五號卷第一一三│
│ │ │ │ │ │ │ 頁至第一一九頁) │
├──┼──────┼───┼───┼─────┼─────────┼───────────┤
│ │ │ │八隻 │ │ │一、被告乙○○、丙○○
│ │ │ │編號:│丙○○以不│ │ 之自白 │
│ │竊取時間: │ │○五八│詳電話撥打│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匯│二、證人詹昭仁於警詢、│
│ │九十五年五月│ │八三五│門號○九一│入甲○○第一銀行帳│ 本院之證述 │
│ 四 │九日上午九時│詹昭仁│、○五│二八二二六│戶二萬五千元 │三、被告乙○○與被告洪│
│ │許 │ │八六三│一九號電話│ │ 文炎於九十五年五月│
│ │恐嚇時間: │ │七、○│,勒贖二萬│ │ 九日○九時十六分○│
│ │九十五年五月│ │五八六│五千元。 │ │ 二秒監聽譯文 │
│ │九日上午九時│ │八八、│ │ │四、匯款單一紙 │
│ │許過後某時 │ │○五八│ │ │ (見上開偵字第一八│
│ │ │ │六七一│ │ │ 一一○號卷第五一頁│
│ │ │ │、○五│ │ │ 至第五六頁、本院第│
│ │ │ │八八三│ │ │ 一○九號卷卷一第九│
│ │ │ │三、○│ │ │ 九頁至第一○一頁)│
│ │ │ │五九六│ │ │ │
│ │ │ │六八,│ │ │ │
│ │ │ │餘不詳│ │ │ │
├──┼──────┼───┼───┼─────┼─────────┼───────────┤
│ │ │ │四隻 │ │ │一、被告丙○○之自白 │
│ │ │ │編號:│丙○○以門│ │二、證人李學勤於警詢之│
│ │竊取時間: │ │○五八│號○二二五│九十五年五月九日匯│ 證述 │
│ │九十五年五月│李學勤│七七五│六七四四八│入甲○○之第一銀行│三、被告乙○○與被告洪│
│ 五 │九日上午九時│ │、○五│○號電話撥│帳戶一萬元 │ 文炎於九十五年五月│
│ │許 │ │七八八│打○二二二│ │ 九日○九時十六分○│
│ │恐嚇時間: │ │八、○│五二九九一│ │ 二秒監聽譯文、通聯│
│ │九十五年五月│ │五七一│三電話,勒│ │ 調閱查詢單 │
│ │九日上午九時│ │一一、│贖一萬元。│ │ (見上開偵字第一八 │
│ │許過後某時 │ │○五九│ │ │ 一一○號卷第四五頁│




│ │ │ │六六七│ │ │ 至第五○頁、上開偵│
│ │ │ │ │ │ │ 字第一八九九五號卷│
│ │ │ │ │ │ │ 第三三頁、第七二頁│
│ │ │ │ │ │ │ ) │
├──┼──────┼───┼───┼─────┼─────────┼───────────┤
│ │ │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竊取時間: │ │ │不詳成員以│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二、證人G○○於警詢之│
│ │九十五年六月│G○○│二隻 │不詳電話,│日匯入甲○○之台北│ 證述 │
│ 六 │二十二日 │ │編號:│勒贖四千元│富邦銀行帳戶四千元│三、匯款單一紙 │
│ │恐嚇時間: │ │不詳 │ │ │ (見上開偵字第二二 │
│ │上開竊取時間│ │ │ │ │ 五二號卷卷一第一五 │
│ │過後同日某時│ │ │ │ │ 九頁至第一六二頁) │
├──┼──────┼───┼───┼─────┼─────────┼───────────┤
│ │ │ │ │不詳成員持│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竊取時間: │ │ │用不詳門號│ │二、證人Z○○於警詢之│
│ │九十五年六月│Z○○│一隻 │電話撥打門│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 證述 │
│ 七 │二十二日 │ │ │號○九一○│日匯入甲○○之台北│二、匯款單一紙 │
│ │恐嚇時間: │ │ │七三二○一│富邦銀行帳戶一千五│ (見上開偵字第二二│
│ │上開竊取時間│ │ │八號行動電│百元 │ 五二號卷一第二九五│
│ │過後同日某時│ │ │話,勒贖一│ │ 頁至第二九八頁) │
│ │ │ │ │千五百元 │ │ │
└──┴──────┴───┴───┴─────┴─────────┴───────────┘
附表二竊盜部分:
┌──┬────┬───┬───────┬───────────────┐
│編號│竊盜時間│被害人│ 竊取鴿數 │ 證 據 │
│ │ │ │(腳環編號) │ │
├──┼────┼───┼───────┼───────────────┤
│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申○○於警詢之證述 │
│ │九十五年│ │一隻 │三、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九時│
│ 一 │七月二十│申○○│編號:八○一○│ 五十一分十七秒監聽譯文、通│
│ │九日 │ │七六 │ 聯記錄查詢單 │
│ │ │ │ │ (見上開度偵字第二二五二號│
│ │ │ │ │ 卷卷二第四○六頁至第四○九│
│ │ │ │ │ 頁、第四一一頁) │
├──┼────┼───┼───────┼───────────────┤
│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k○○於警詢之證述 │
│ │九十五年│ │ 一隻 │三、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十時三│
│ 二 │七月二十│k○○│編號:不詳 │ 十八分○三秒監聽譯文、通聯│




│ │九日 │ │ │ 調閱查詢單 │
│ │ │ │ │ (見上開度偵字第二二五二號│
│ │ │ │ │ 卷卷一第二七一頁至第二七三│
│ │ │ │ │ 頁、第二七五頁至第二七七頁│
│ │ │ │ │ ) │
├──┼────┼───┼───────┼───────────────┤
│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九十五年│ │一隻 │二、證人劉福權於警詢之證述 │
│ 三 │七月二十│劉福權│編號:八三三○│三、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九時│
│ │九日 │ │五二 │ 五十八分二十二秒監聽譯文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八一一○號│
│ │ │ │ │ 卷第四一頁至第四四頁) │
├──┼────┼───┼───────┼───────────────┤
│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九十五年│ │二隻 │二、證人藍世其於警詢之證述 │
│ 四 │七月二十│藍世其│編號:七四四○│三、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十時 │
│ │九日 │ │六、七四四○七│ ○二分○五秒監聽譯文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八一一○號 │
│ │ │ │ │ 卷第三○頁至第三四頁) │
├──┼────┼───┼───────┼───────────────┤
│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h○○於警詢之證述 │
│ │ │ │ │三、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十一時十│
│ │九十五年│ │二隻 │ 九分二十秒、十一時二十四分│
│ 五 │七月三十│h○○│編號:三八八八│ 十二秒監聽譯文、通聯調閱查│
│ │日 │ │六、四一四三 │ 詢單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二二五二號卷│
│ │ │ │ │ 卷一第二三一頁至第二三四頁│
│ │ │ │ │ 至第二三六頁) │
├──┼────┼───┼───────┼───────────────┤
│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n○○即被害人之女兒於│
│ │ │ │ │ 警詢之證述三、九十五年七月│
│ │九十五年│ │二隻 │ 三十日十二時○七分十一秒、│
│ 六 │七月三十│簡和智│編號:七二○三│ 十四時二十五分二十七秒監聽│
│ │日 │ │、七二○二 │ 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見九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二│
│ │ │ │ │ 號卷卷一第一○六至一○七頁│
│ │ │ │ │ 、第一一一頁至第一一二頁)│
├──┼────┼───┼───────┼───────────────┤




│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癸○○於警詢之證述 │
│ │九十五年│ │ 一隻 │三、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十二時十│
│ 七 │七月三十│癸○○│編號:八八 │ 分二十七秒監聽譯文 │
│ │日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八九九五號│
│ │ │ │ │ 卷第一○五至一○六頁、第一│
│ │ │ │ │ 一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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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H○○於警詢之證述 │
│ │九十五年│ │一隻 │三、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十二時五│
│ 八 │七月三十│H○○│編號:七三七二│ 十一分十九秒監聽譯文、通聯│
│ │日 │ │ │ 調閱查詢單 │
│ │ │ │ │ (見九六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二│
│ │ │ │ │ 號卷卷二第四八二頁至第四八│
│ │ │ │ │ 四頁、第四八六頁至第四八七│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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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T○○於警詢之證述 │
│ │ │ │ │三、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十二時五│
│ │九十五年│ │二隻 │ 十四分十一秒、十二時五十六│
│ 九 │七月三十│T○○│編號:八二六三│ 分五十四秒、十三時○四分三│
│ │日 │ │○六、六七二 │ 十二秒監聽譯文、通聯調閱查│
│ │ │ │ │ 詢單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二二五二號卷│
│ │ │ │ │ 卷一第一九一頁至第一九四頁│ │
│ │ │ │ │ 、上開偵字第一七二○七號卷│
│ │ │ │ │ 第六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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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J○○於警詢之證述 │
│ │九十五年│ │二隻 │三、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十三時○│
│一○│七月三十│J○○│編號:七八六、│ 五分二十七秒監聽譯文、通聯│
│ │日 │ │七八九 │ 調閱查詢單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二二五二號卷│
│ │ │ │ │ 卷二第四○一頁至第四○三頁│
│ │ │ │ │ 、第四○五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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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l○○於警詢之證述 │
│ │九十五年│ │一隻 │三、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十四時○│
│一一│七月三十│l○○│編號:六八一九│ 四分三十八秒監聽譯文、通聯│
│ │日 │ │ │ 調閱查詢單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二二五二號卷│
│ │ │ │ │ 卷二第四三一頁至第四三三頁│
│ │ │ │ │ 、第四三五頁至第四三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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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劉雙期於警詢之證述 │
│ │九十五年│ │一隻 │三、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八時│
│一二│七月三十│劉雙期│編號:八七三四│ ○三分○五秒監聽譯文、通聯│
│ │一日 │ │ │ 紀錄查詢單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二二五二號卷│
│ │ │ │ │ 卷二第三一三頁至第三一五頁│
│ │ │ │ │ 、第三一七頁至第三一八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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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宙○○於警詢之證述 │
│ │ │ │ │三、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八時│
│ │九十五年│ │三隻 │ 三十七分五十六秒、○九時十│
│一三│七月三十│宙○○│編號:八一一七│ 六分十六秒、○九時二十二分│
│ │一日 │ │九四、一七三九│ 三十八秒監聽譯文、通聯調閱│
│ │ │ │、一七三○ │ 查詢單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二二五二號卷│
│ │ │ │ │ 卷二第四二三頁至第四二五頁│
│ │ │ │ │ 、第四二七頁至第四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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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癸○○於警詢之證述 │
│ │九十五年│ │二隻 │三、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八時│
│一四│七月三十│癸○○│編號:○○九七│ 五十四分二十六秒、○八時五│
│ │一日 │ │、○八八六 │ 十九分○八秒監聽譯文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八九九五號│
│ │ │ │ │ 卷第一○六頁、第一一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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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I○○於警詢之證述 │
│ │九十五年│ │一隻 │三、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九時│
│一五│七月三十│I○○│編號:八二一八│ 二十六分十二秒監聽譯文、通│




│ │一日 │ │ │ 聯紀錄查詢單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二二五二號卷│
│ │ │ │ │ 卷二第三四一頁至第三四三頁│
│ │ │ │ │ 、第三四六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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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b○○於警詢之證述 │
│ │九十五年│ │一隻 │三、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九時│
│一六│七月三十│b○○│編號:四九一四│ 三十一分四十一秒監聽譯文、│
│ │一日 │ │ │ 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二二五二號卷│
│ │ │ │ │ 卷二第四六六頁至第四六八頁│
│ │ │ │ │ 、第四七○頁至第四七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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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N○○於警詢之證述 │
│ │九十五年│ │二隻 │三、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十二時│
│一七│七月三十│N○○│編號:二七、○│ 二十四分四十秒監聽譯文、通│
│ │一日 │ │七 │ 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二二五二號卷│
│ │ │ │ │ 卷一第二四六頁至第二四八頁│
│ │ │ │ │ 、第二五○頁至第二五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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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九十五年│ │一隻 │二、證人李進國於警詢之證述 │
│一八│七月三十│李進國│編號:五○六九│三、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十二時│
│ │一日 │ │ │ 三十二分十二秒監聽譯文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一八一一○號│
│ │ │ │ │ 卷第三六頁至第三九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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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五年│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一九│七月三十│李學勤│一隻 │ (見本院第六○七號卷卷一第│
│ │一日 │ │編號:不詳 │ 九三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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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黃○○即被害人之女兒於│
│ │九十五年│ │十隻 │ 警詢之證述三、九十五年八月│
│二○│八月一日│柯昭輝│編號:不詳 │ 一日○九時三十五分○○秒通│
│ │ │ │ │ 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二二五二號卷│




│ │ │ │ │ 卷一第二八○頁至第二八二頁│
│ │ │ │ │ 、第二八四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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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K○○於警詢之證述 │
│ │九十五年│ │一隻 │三、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十時○二分│
│二一│八月一日│K○○│編號:不詳 │ 四十八秒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二二五二號卷│
│ │ │ │ │ 卷二第四七七頁至第四七九頁│
│ │ │ │ │ 、第四八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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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被告乙○○之自白 │
│ │ │ │ │二、證人h○○於警詢之證述 │
│ │ │ │ │三、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十時○九分│
│二二│九十五年│h○○│一隻 │ 十三秒、十時十三分三十六秒│
│ │八月一日│ │編號:不詳 │ 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 │ (見上開偵字第二二五二號卷│
│ │ │ │ │ 卷一第二三一頁至第二三五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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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