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8年度,1463號
TPHM,98,上易,1463,200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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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4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
139號,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42 、735 、736 、884 、893 號
、98年偵緝字第62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觸犯附表「觸犯罪名」欄各罪,均累犯,各處刑如附表「科刑」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
壹、甲○○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下稱 甲案)。
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乙案)。
再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 定(下稱丙案)。
甲、乙、丙案所處之刑,嗣經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10月確定。
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徒刑部分嗣經減刑為 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下稱丁案)。
嗣因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罪刑於民國96年7 月11日刪除, 而免除刑的執行;所犯上述甲、乙案所處刑罰,再經減刑, 並與丁案所處刑罰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15日確定 ,入監服刑。
95年12月21日入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保安處分,於96年 年7 月30日因贓物罪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而免予繼續執 行出所。徒刑部分則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而已 執行完畢。
貳、甲○○意圖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所示時地、手法,竊取被 害人鄭燦榮、黃世豪、王俊權、徐郁婷陳永浩黃滿華蔡德生及曾國華等人財物。
參、98年1 月18日清晨6 時5 分許,甲○○駕駛竊贓物,懸掛HW -3645 號牌的CQ-9641 號牌自小客車,行經基隆市○○路與 義九路口,因形跡可疑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蔡俊俐 攔檢,甲○○畏罪情虛,竟基於妨害公務的犯意,向前衝撞



員警蔡俊俐而逃逸,經警追捕緝獲。
理 由
壹、被告對於卷證的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原審98年7 月22日 審理筆錄)。
貳、認定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於原審及本院自白於前述時、地實行竊盜以及衝撞員警 的犯行事實。
二、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
參、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均是竊取汽機車作為代步工具,犯罪手 段尚非惡劣,且經自首,並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對「 社會的危險性」尚非深鉅,原審宣告強制工作,實屬過重, 並請重新審酌刑法第57條(上訴誤載第59條)各款情形,從 輕量刑等語。
肆、經審理,認定上訴無理由,論述如下:
一、本案犯行除竊取汽機車之外,並有攀爬到住宅大樓7 樓安全 梯氣窗陽台,夜間侵入住宅竊取筆記型電腦、金元寶,以及 夜間進入大樓地下室停車場行竊車輛,甚至於汽車內竊得住 戶鑰匙,繼而侵入3 樓住宅行竊筆記型電腦與數位相機等犯 行,並非僅於路邊竊取汽機車作為代步交通工具可比擬,犯 罪手段並非單純。
二、附表編號二、五、六與七犯行曾經被告自首,並經原審審理 認定。被告辯稱附表所列8 次犯行均屬自首,核與卷證不相 符,無可採信。
三、被告前案紀錄多達70頁,竊盜犯行累累,有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證。本案各次普通竊盜、加重竊盜及妨害公務犯行, 原審已審酌刑法第57條情狀,分別均從低度刑期量處有期徒 刑3 、4 、5 、8 月有期徒刑。被告辯稱原判決量刑過重, 不可採信。
四、被告曾經本院判處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96年7 月30日因贓 物罪裁定減刑而免予繼續執行。
被告仍再三實行竊盜犯行,顯有犯罪習慣,單純受有期徒刑 執行難以矯正竊盜惡習,為達教化與矯治目的,實有強制從 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謀生觀念的必要,為使被告日 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原審依法宣告被告應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並無不當。伍、撤銷改判的理由
一、撤銷原判決的理由
(一)原判決理由於論罪科刑欄敘述被告除犯竊盜罪之外,另觸 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罪;但於犯罪事實欄及附   表八均漏未論述妨害公務的犯罪事實。




(二)附表七夜間於住宅地下停車場竊取自小客車,進而接續持 車內的住宅鑰匙,侵入住宅竊取筆記型電腦與數位相機的 加重竊盜犯行,原審漏未變更起訴法條,而仍論以普通竊 盜罪,應有誤會。
二、自為判決的論罪科刑理由
(一)被告所為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六與八犯行,均觸犯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
(二)附表編號三犯行觸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款 踰越門扇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起訴書漏引同條項第1款 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應予補充。
(三)附表編號七犯行觸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夜間侵入 住宅竊盜罪。
起訴書誤為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應變更起訴 法條。
被告以一竊盜犯意,於夜間侵入住宅地下停車場竊取汽車 及其內置放的住宅鑰匙,再上樓以住宅鑰匙開啟大門侵入 住宅竊取財物,應認屬同一犯意接續犯行,僅成立一次加 重竊盜罪。
(四)被告與張清福,就附表編號三的犯罪事實,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附表編號八犯行觸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與第 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罪。其中被告另以扳手竊取HW- 3645號車牌的犯罪事實已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另案偵查,非屬本案起訴犯罪事實。
起訴書贅引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條 文,應予更正。
(六)被告曾經犯罪事實欄記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憑。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罪,累 犯,均應加重刑罰。
(七)被告獲案後,於警方查知犯罪行為前,就附表編號二、五 、六及七犯行主動向警方供出犯行因而查獲,對未發覺犯 罪自首接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刑罰,並依 法先加後減。
(八)上述8 次竊盜犯行、1 次妨害公務犯行,犯意各別,應分 論併罰。
(九)審酌被告妄以竊盜方式快速獲取財物,法治觀念淡薄,危 害社會治安,但犯後坦承犯行,並自首減省司法資源等一 切情狀,認宜量處如主文所示刑罰,並定應執行刑。(十)保安處分針對受處分人將來危險性而為處置,以達教化、 治療目的,為刑罰補充制度。




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在維持行為責任 的刑罰原則下,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改善行為人潛在的 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的特別預防 目的。
強制工作對於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 常工作的犯罪人,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 的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本於保安 處分應受比例原則規範,使保安處分宣告,與行為人所為 行為的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的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 行為的期待性相當的意旨而制定。由法院視行為人危險性 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目的,最 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625號刑事判決參照。 審酌被告曾經宣告強制工作確定,因減刑而免予繼續執行 ,仍再三實行竊盜犯行,顯有犯罪習慣,單純受有期徒刑 執行難以矯正竊盜惡習,為達教化與矯治目的,實有強制 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謀生觀念的必要,併依法  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十一)扣案鑰匙1 支,屬被告所有,供竊行使用,依法宣告沒 收。
陸、適用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00條。
二、刑法第28條、第135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 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第38條第1項第2款。
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5 條第1項前段。
四、刑法施行法第1-1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
│編│竊行時間│被害人│損失金│行為手段、行為分擔│ 證 據 │觸犯罪名│科刑 │
│ │ │ │ │ │ │ │ │
│號│、地點 │、失竊│額(新│ │ ├────┤ │
│ │ │物品 │台幣)│ │ │是否自首│ │
├─┼────┼───┼───┼─────────┼──────────┼────┼───┤
│一│97年08月│鄭燦榮│50000 │甲○○基隆市七堵│被告甲○○的自白:│刑法第 │累犯,│
│㈠│11 日下 │ │元 │區○○街與百五街口│⑴警詢筆錄(偵735號 │320條第 │有期徒│
│ │午15時許│ │ │,以自備鑰匙發動電│ 3-5) │1項竊盜 │刑肆月│
│ │ │ │ │門竊取鄭燦榮所有 │⑵偵訊筆錄(偵735號 │罪 │。 │
│ │ │ │ │7706 -TM號牌自小貨│ 35-40) │ │扣案鑰│
│ │ │ │ │車得手。 │被害人鄭榮燦指訴:│ │匙壹支│
│ ├────┼───┤ │自小貨車於同年月11│ 警詢筆錄(偵735號 ├────┤沒收。│
│ │基隆市七│7706 │ │日下午3 時許,在臺│ 7-8) │未自首 │ │




│ │堵區福三│-TM │ │北縣汐止市○○路 │7706-TM號牌失車唯 │ │ │
│ │街與百五│自小貨│ │331 號前尋獲。已由│ 讀基本資料(偵735 │ │ │
│ │街街口 │車 │ │鄭燦榮領回。 │ 號6) │ │ │
│ │ │ │ │ │7706-TM號牌自小客 │ │ │
│ │ │ │ │ │ 貨車贓物認領保 │ │ │
│ │ │ │ │ │ 管單(偵735號43) │ │ │
├─┼────┼───┼───┼─────────┼──────────┼────┼───┤
│二│97年9 月│黃世豪│未估算│甲○○於基隆長庚醫│被告甲○○自白: │刑法第 │累犯,│
│㈡│1日凌晨0│ │ │院側門,以自備鑰匙│⑴警詢筆錄(偵884號 │320條第 │有期徒│
│ │時許 │ │ │發動電門竊取黃世豪│ 6-12) │1項竊盜 │刑參月│
│ │ │ │ │所有UX3-677 號牌輕│⑵偵訊(同上編號1偵 │罪 │。 │
│ │ │ │ │型機車得手。 │ 訊筆錄) │ │扣案同│
│ │ │ │ │甲○○主動向警方供│被害人黃世豪指訴:│ │上鑰匙│
│ │ │ │ │出本件竊案,經警於│ 警詢筆錄(偵884號 │ │壹支沒│
│ │ │ │ │98年1 月22日上午10│ 16-18) │ │收。 │
│ │ │ │ │時許,在基隆市仁愛│UX3-677號牌車籍查 │ │ │
│ │ │ │ │區○○路82號前尋獲│ 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 │
│ │ │ │ │。 │ (偵884號23) │ │ │
│ │ │ │ │輕機車已經黃世豪領│UX3-677號牌行車執 │ │ │
│ │ │ │ │回。 │ 照影本(偵884號24 │ │ │
│ │ │ │ │ │ ) │ │ │
│ │ │ │ │ │UX3-677號牌贓物認 │ │ │
│ ├────┼───┤ │ │ 領保管單(偵884號 ├────┤ │
│ │基隆市安│UX3-66│ │ │ 25) │自首 │ │
│ │樂區麥金│輕型機│ │ │行為地點暨贓物棄置│ │ │
│ │路222號 │車 │ │ │ 地點照片各1 幀(偵│ │ │
│ │長庚醫院│ │ │ │ 884 號27) │ │ │
│ │側門 │ │ │ │ │ │ │
├─┼────┼───┼───┼─────────┼──────────┼────┼───┤
│三│97年9 月│王俊權│13200 │甲○○與張清福(另│被告甲○○供述: │刑法第 │共同,│
│㈢│30日夜間│ │元(除│案)。 │⑴警詢筆錄(偵4702號│321條第1│累犯,│
│ │7 時許 │ │筆記型│由甲○○攀爬進入上│ 9反-12) │項第1款 │有期徒│
│ │ │ │電腦外│址安全梯的氣窗到陽│⑵偵訊筆錄(偵緝62號│、第2款 │刑捌月│
│ │ │ │) │台,再由甲○○入內│ 62-63、43-45) │毀越門扇│。 │
│ ├────┼───┤ │開啟大門讓張清福進│⑶被告張清福供述: │於夜間侵│ │
│ │基隆市麥│14吋手│ │入。竊取王俊權所有│⑴警詢筆錄(偵4702號│入住宅竊│ │
│ │金路40號│提電腦│ │筆記型電腦1 臺、金│ 5反-8) │盜罪 │ │
│ │7樓 │一台、│ │元寶2 個及銅板1150│⑵偵訊筆錄(偵4705號├────┤ │
│ │ │2個金 │ │元,得手後將金元寶│ 44-45) │未自首 │ │
│ │ │元寶、│ │持往金峰銀樓變賣,│⑶偵訊筆錄(偵緝62號│ │ │




│ │ │五十元│ │賣得新台幣11700 元│ 43-45) │ │ │
│ │ │銅板共│ │。 │被害人王俊權指訴:│ │ │
│ │ │11150 │ │所得財物與張清福朋│ (偵4702號15-16) │ │ │
│ │ │元 │ │分花用殆盡。 │手提電腦贓物認領保│ │ │
│ │ │ │ │上述筆記型電腦1 台│ 管單(偵4702號17)│ │ │
│ │ │ │ │已由王俊權領回。 │金峰銀樓金飾買入登│ │ │
│ │ │ │ │ │ 記簿(偵4702號26)│ │ │
│ │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 │ │
│ │ │ │ │ │ 照片影本2張(偵 │ │ │
│ │ │ │ │ │ 4702號27) │ │ │
├─┼────┼───┼───┼─────────┼──────────┼────┼───┤
│四│97年10月│徐郁婷│未估算│甲○○在基隆市安樂│被告甲○○自白: │形法第 │累犯,│
│㈣│22 日9時│ │ │區○○路222 號長庚│⑴警詢筆錄(偵736號 │320條第1│有期徒│
│ │許 │ │ │醫院停車場,自備鑰│ 3-4) │項竊盜罪│刑肆月│
│ │ │ │ │匙竊取徐郁婷所有 │⑵偵訊筆錄(偵735號 │ │。 │
│ ├────┼───┤ │HEK-27 2號牌重型機│ 35-40) ├────┤扣案同│
│ │基隆市麥│HEK- │ │車得手。97年12月16│被害人徐郁婷指訴:│未自首 │上鑰匙│
│ │金路222 │272 │ │日,於基隆市安樂區│ (偵736 號5-6) │ │壹支沒│
│ │號長庚醫│重型機│ │麥金路122 號前經警│基隆市警察局車輛尋│ │收。 │
│ │院停車場│車 │ │尋獲。重機車已由徐│ 獲電腦輸入單(偵 │ │ │
│ │旁 │ │ │郁婷領回。 │ 736號7) │ │ │
│ │ │ │ │ │HEK-272 號牌重機車│ │ │
│ │ │ │ │ │ 尋獲資料單(偵736 │ │ │
│ │ │ │ │ │ 號8-9) │ │ │
│ │ │ │ │ │HEK-272號牌贓物認 │ │ │
│ │ │ │ │ │ 領保管單(偵736號 │ │ │
│ │ │ │ │ │ 46) │ │ │
├─┼────┼───┼───┼─────────┼──────────┼────┼───┤
│五│98年1 月│陳永浩│約 │甲○○在基隆市中正│被告甲○○自白: │形法第 │累犯,│
│ │1日凌晨0│ │5000 │區○○街303 巷11弄│⑴警詢筆錄(偵893號 │320條第1│有期徒│
│ │時許 │ │元 │55號前樓,以自備 │ 5-7) │項普通竊│刑參月│
│ │ │ │ │鑰匙竊取陳永浩所有│⑵偵訊(同上偵訊筆錄│盜罪 │。 │
│ │ │ │ │AXB-837 號牌重型機│ ) │ │扣案同│
│ ├────┼───┤ │車得手。 │被害人陳永浩指訴:├────┤上鑰匙│
│ │基隆市新│AXB │ │甲○○主動告知警方│ (偵893 號8-10) │自首 │壹支沒│
│ │豐街303 │-837 │ │而查獲。 │犯嫌甲○○與AXB-83│ │收。 │
│ │巷11弄31│重型機│ │重機車已經陳永浩領│ 7 號牌重機車照片1 │ │ │
│ │號前樓 │車 │ │回。 │ 幀(偵893 號11) │ │ │
│ │ │ │ │ │AXB-837號牌贓物認 │ │ │
│ │ │ │ │ │ 領保管單(偵893號 │ │ │




│ │ │ │ │ │ 12) │ │ │
│ │ │ │ │ │基隆市警察局車輛尋│ │ │
│ │ │ │ │ │ 獲電腦輸入單(偵 │ │ │
│ │ │ │ │ │ 893號13) │ │ │
├─┼────┼───┼───┼─────────┼──────────┼────┼───┤
│六│98年1 月│黃滿華│未估算│甲○○於基隆市觀海│被告甲○○自白: │刑法第 │累犯,│
│ │間 │ │ │街78號地下停車場 │⑴警詢(同上警詢筆錄│320條第1│有期徒│
│ ├────┼───┤ │291 號車位,以自備│ ) │項竊盜罪│刑參月│
│ │基隆市觀│U5- │ │鑰匙竊取黃滿華所有│⑵偵訊(同上偵訊筆錄├────┤。 │
│ │海街78號│0595 │ │U5-0595 號牌自小客│ ) │自首 │扣案同│
│ │地下停車│福特自│ │車得手。 │被害人黃滿華指訴(│ │上鑰匙│
│ │場29號車│小客車│ │油料用罄停於路邊。│ 偵884號19-21) │ │壹支沒│
│ │位 │ │ │經甲○○主動告知警│U5-0595號牌車籍查 │ │收。 │
│ │ │ │ │方而查獲。 │ 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 │
│ │ │ │ │ │ (偵884號26) │ │ │
│ │ │ │ │ │犯案地點暨贓物棄置│ │ │
│ │ │ │ │ │ 地點照片2幀(偵884│ │ │
│ │ │ │ │ │ 號30-31) │ │ │
├─┼────┼───┼───┼─────────┼──────────┼────┼───┤
│七│98年1月 │蔡德生│筆記型│甲○○於基隆市觀海│被告甲○○自白: │刑法第 │累犯,│
│㈦│13日深夜│ │電腦約│街109 號住宅地下停│⑴警詢(同上警詢筆錄│321 條第│有期徒│
│ │ │ │2萬多 │車場,以自備鑰匙開│ ) │1 項夜間│刑陸月│
│ │ │ │元、數│啟蔡德生所CQ-5373 │ 偵訊(同上偵訊筆錄│侵入住宅│。 │
│ │ │ │位相機│號牌自小客車門,連│ ) │竊盜罪 │扣案同│
│ │ │ │約8千 │同於車內發現的蔡德│被害人蔡德生指訴(│變更起訴│上鑰匙│
│ │ │ │元。合│生住宅鑰匙4 支及電│ 偵884號13-15) │法條 │壹支沒│
│ │ │ │計約3 │梯感應鎖1 個,並 │ 鑰匙4 支及電梯感應│ │ │
│ │ │ │萬餘元│竊取之。 │ 1 個的贓物認領保管├────┤收。 │
│ ├────┼───┤ │隨即侵入蔡德生位於│ 單(偵884 號22) │自首 │ │
│ │基隆市觀│CQ- │ │基隆市○○街109 號│犯案地點暨贓物棄置│ │ │
│ │海街109 │5373 │ │3 樓住宅,以竊得的│ 地點照片4幀(偵 │ │ │
│ │號及其地│自小客│ │鑰匙開啟蔡德生住宅│ 884號31-34) │ │ │
│ │下停車場│車、銀│ │大門,侵入竊取精英│郝超群個人戶籍資料│ │ │
│ │ │色數位│ │牌筆記型電腦1 台及│ 查詢結果(偵884號 │ │ │
│ │ │相機1 │ │PENTAX數位相機1台 │ 53) │ │ │
│ │ │台、筆│ │得手。 │ │ │ │
│ │ │記型電│ │其後將竊得的財物交│ │ │ │
│ │ │腦1台 │ │予郝超群。 │ │ │ │
│ │ │ │ │ │ │ │ │
├─┼────┼───┼───┼─────────┼──────────┼────┼───┤




│八│98年1月 │曾國華│未估算│甲○○在基隆市正信│被告甲○○自白: │刑法第 │累犯,│
│㈧│18日凌晨│ │ │路綜合體育場停車場│⑴警詢筆錄(偵緝62號│320條第1│有期徒│
│ │4時許 │ │ │,以自備鑰匙發動電│ 12-16) │項竊盜罪│刑肆月│
│ │ │ │ │門竊取曾國華所有 │⑵警詢筆錄(偵緝62號│ │。 │
│ │ │ │ │CQ-9641 號牌自小客│ 18-21) │ │扣案同│
│ ├────┼───┤ │車得手。隨即駛往基│⑶偵訊筆錄(偵字442 │ │上鑰匙│
│ │基隆市正│CQ- │ │隆市○○街山海觀社│ 號49反-51) │ │壹支沒│
│ │信路綜合│9641 │ │區地下停車場。 │被害人曾國華指訴:│ │收。 │
│ │體運場停│自小客│ │同日凌晨6 時許,在│ 警詢筆錄(偵442號 ├────┼───┤
│ │車場 │車 │ │山海觀地下停車場,│ 23-25) │刑法第 │累犯,│
│ │ │ │ │持CQ-9641 號牌自小│證人蔡俊俐證述: │135條第1│有期徒│
│ │ │ │ │客車內板手1 支,將│ 偵訊筆錄(偵442號 │項妨害公│刑肆月│
│ │ │ │ │黃立基所有HW-3645 │ 54-55) │務罪 │。 │
│ │ │ │ │號牌自小客車車牌卸│CQ-9641號牌自小客 ├────┼───┤
│ │ │ │ │下,竊取車牌2 面(│ 車贓物認領保管單(│未自首 │ │
│ │ │ │ │竊取車牌部於另案偵│ 偵442號27) │ │ │
│ │ │ │ │查)得手。將上述車│信二路義九路路口逮│ │ │
│ │ │ │ │牌懸掛於竊得的CQ- │ 捕的現場照片8 幀 │ │ │
│ │ │ │ │9641號牌自小客車。│ (偵442 號34-37) │ │ │
│ │ │ │ │同日凌晨6 時5 分許│被害人曾國華駕照影│ │ │
│ │ │ │ │,甲○○駕駛懸掛 │ 本、保險證及車號 │ │ │
│ │ │ │ │HW-3645 號牌車牌的│ CQ-9641 號牌自小客│ │ │
│ │ │ │ │CQ-9641 號牌自小客│ 車行照影本(偵442 │ │ │
│ │ │ │ │車,行經基隆市信二│ 號26) │ │ │
│ │ │ │ │路、義九路口,遇基│ │ │ │
│ │ │ │ │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 │ │
│ │ │ │ │員警蔡俊俐等四名員│ │ │ │
│ │ │ │ │警穿著便衣執行勤務│ │ │ │
│ │ │ │ │,因見甲○○形跡可│ │ │ │
│ │ │ │ │疑而攔查。於甲○○│ │ │ │
│ │ │ │ │停等紅綠燈時出示證│ │ │ │
│ │ │ │ │件,於警示燈開啟的│ │ │ │
│ │ │ │ │狀態下,甲○○原欲│ │ │ │
│ │ │ │ │倒車離去,經警攔下│ │ │ │
│ │ │ │ │,甲○○竟基於妨害│ │ │ │
│ │ │ │ │公務的犯意,駕車向│ │ │ │
│ │ │ │ │衝撞擋於車前的員警│ │ │ │
│ │ │ │ │蔡俊俐而逃逸;經警│ │ │ │
│ │ │ │ │追捕緝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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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