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8年度,1428號
TPHM,98,上易,1428,2009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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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428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
第1823號,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6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丁○○係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609 巷4號3樓之2「蕭邦名商有限公司」(下稱「蕭邦公司」) 之負責人,明知蔡宗利從事「刷卡換現金」之業務,竟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報紙廣告上刊登仲介 工作之訊息,對前來應徵工作之丙○○等人,佯稱添購服裝 需先交付置裝費,使丙○○等人陷於錯誤,而隨同至蔡宗利 所經營之「鈺津有限公司」內,與蔡宗利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上揭方式虛偽刷卡,取得現金後 ,即將現金交予丁○○作為置裝所需之費用。因認被告丁○ ○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 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 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 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亦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稽。其以情況 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 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 ,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有利被告 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此觀諸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 判例意旨亦彰彰甚明。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丁○○涉有詐欺罪嫌,無非以上揭事實, 業據被告丁○○坦承有經營介紹工作之業務,且同案被告蔡 宗利就刷卡換現金之事已供述甚明,資為依據。四、訊據被告丁○○堅決否認有上揭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如下 :我確實是蕭邦公司的負責人,蕭邦公司是賣服飾的,也有 幫人介紹工作,經我們介紹工作成功的客戶,要跟我們買制



服,我們會幫他們訂作衣服,因為我們公司沒有刷卡機,所 以都是收現金,客戶要自備現金,客戶都是業務去找的,業 務怎麼跟客戶談我不清楚,我只負責公司內部的作業,我是 在勞工局來調查我們公司的時候,勞工局的人才跟我說我們 的業務好像有帶人去刷卡換現金的事情,之前我並不知情, 我也不認識被告蔡宗利,也不知道有「錦美寢具行」這件事 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丁○○辯稱伊並不認識被告蔡宗利,也不知道錦美寢具 行,其所經營蕭邦公司是幫求職者介紹工作,但賺取求職者 購買上班制服的利潤,蕭邦公司只收現金,不收信用卡,來 求職者若無現金,業務如何幫忙處理,是否有帶求職者去刷 卡換現金,伊並不知情等語,經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宗利 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不認識在庭的被告丁○○,在我從事 「刷卡換現金」的過程中,並沒有印象說有一家公司的業務 一直帶人到我店裡「刷卡換現金」,說要購買公司的制服等 事;我也沒有聽說過「蕭邦名商有限公司」或「凱旋門企業 社」,我也沒有和被告丁○○合作,由她帶人到我店裡刷卡 購買西裝或制服;我不曾把我店裡的刷卡機借給別人使用; 我也不認識辛○○,我對這個名字沒有印象等語相符(見原 審卷第243-245頁)。
㈡另依與證人辛○○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曾於93年到94年間 ,在三重市○○路○段609巷14號5樓之7成立凱旋門企業社, 並且在報章雜誌刊登應徵廣告,向來應徵的人收取治裝費之 事,被法院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後來在同一棟大樓另外有 成立蕭邦名商有限公司,負責人是丁○○,我是作業務。蕭 邦公司業務內容為服飾批發及零售,也有幫忙介紹工作,對 於來應徵的工作者,我們會先告知要從事的工作必須穿著西 裝,西裝的部分要由我們公司幫忙訂作;若有錄用,就會先 收取治裝費,幫他們作西裝。如果來應徵的人沒有錢先繳治 裝費的話,會叫他們自己去設法。我並沒有介紹缺錢繳治裝 費的應徵者去新莊中原路的一家寢具行刷卡換現金。在95年 2月17日跟24日,臺北市勞工局有到蕭邦公司作訪談,因為 蕭邦公司沒有幫員工投保勞健保,被告丁○○有委託我去向 勞保局說明,並接受勞保局的訪查,我記得勞保局的人有問 到去新莊市○○路129號刷卡換現金這件事情,我印象中有 聽我們公司的業務講說有人去那邊買棉被,再用棉被換現金 ,我們的業務人員好像有帶求職的人去那裡刷卡換現金,但 我並不曾在場,所以我不太清楚。「新莊中原路129號」這 個地址是勞工局的人事先訪查得到的資料,是他們跟我說我



才知道,不然我不可能把地址背那麼清楚。當時我們蕭邦公 司總共有五、六個業務人員,這些業務都有一些主任、協理 等職銜,他們的工作內容是幫一些客戶代訂服裝,有些餐廳 或公司行號要作制服或換季的話,也會幫他們製作服裝等。 被告丁○○平常也會在蕭邦公司上班,她的工作內容就是管 理公司的內部作業,像要報稅什麼的就是由她在弄。業務人 員有介紹求職者訂購服裝的話,有獎金抽成,比例看介紹服 裝的數量及成本,沒有固定比例,差不多是服裝費用的兩、 三成。因為我們公司沒有刷卡機,我們都是收現金,至於求 職者的現金如何取得,我不太清楚,我個人沒有跟業務帶求 職者去過錦美寢具行刷卡,這件事情被告丁○○應該不知道 ,因為我沒有跟她提過這件事,這是業務個人行為,公司對 業務的這種行為也沒有處理等語以觀(見原審卷第288-294 頁),亦不能佐證處理蕭邦公司內部業務之被告丁○○,就 其公司業務員在外介紹求職者至錦美寢具行刷卡換現金一事 確屬知情。是以本件被告丁○○前揭所辯尚非全然無憑,依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本院自難遽認被告丁○○ 與被告蔡宗利及其他刷卡換現金之持卡人間,確有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六、至公訴人以被告於本案前即曾以相同手法詐取應徵者財物( 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而被告與辛○○於上開案件審理 期間,復另行起意,於同巷4號3樓之2成立「蕭邦名商有限 公司」(下稱蕭邦公司),以同一手法招攬應徵工作者,要 求應徵者事先繳交訓練費及治裝費,並由業務攜同求職者至 鈺津有限公司刷卡換現金後,致使「丙○○、侯雲迪、戊○ ○、庚○○、己○○、乙○○及甲○○」等人將上開換得之 現金交付與蕭邦公司,詐取求職者財物等情,業經丙○○等 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參照辛○○於95年2月17日及 24 日接受臺北縣政府勞工局訪談時,亦主動談到刷卡換現 金乙事,並明確供述鈺津公司之地址等情;以及被告於96年 10月19日偵查中亦供稱:「(問:那是否佯稱要介紹工作, 結果實際上是要叫應徵的人買衣服?)是」、「(問:那就 是故意為詐術的行為,使應徵的人陷於錯誤,刷卡換現金, 向蕭邦名商有限公司購買衣服?)是」、「(問:那就是詐 欺?)我承認有詐欺行為」、「(問:那你承認使應徵的人 陷於錯誤,購買所謂的制服?)一開始不知道,後來就知道 了」,故被告於凱旋門企業社遭查獲後,旋即在同址附近成 立蕭邦公司,以同一手法招攬應徵者,其對蕭邦公司推展業 務之方式,實難諉為不知;況辛○○係受被告委託前往接受 臺北縣政府勞工局訪談,其於訪談中對於刷卡換現金情節之



供述均與丙○○等人供述相符,是以被告既為蕭邦公司負責 人,且曾參與凱旋門企業社上開犯行,並負責收取治裝及訓 練費現金,對於上情豈有不知之理?退步言之,被告就換現 金刷卡乙節縱不知情,然其對蕭邦公司以與凱旋企業社相同 之手法詐騙求職者乙節,既有所知,即無解其以各種名目詐 諞求職者之犯行等語。經查:蕭邦公司確實有替應徵工作之 人介紹工作,丙○○、戊○○、己○○、庚○○、乙○○等 人亦有到蕭邦公司推介之公司工作,只是工作沒幾天就離開 等情,已據丙○○、戊○○、己○○、庚○○、乙○○等人 於偵查中供證甚詳(見96偵字第10666號卷㈢第38、227 、 228、230頁反面),至於侯雲迪、甲○○雖未前往蕭邦公司 推介之公司工作,但蕭邦公司業務人員亦有渠等去面試,亦 經侯雲迪、甲○○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96偵字第10666 號 卷㈢39頁、卷㈣第132頁)。按蕭邦公司為替應徵工作之人 介紹工作,希望應徵者前往面試時穿著整齊藉以增取被錄用 之機會,是故建議應徵者購買制服實難謂有不法意圖,且丙 ○○、侯雲迪、戊○○、庚○○、己○○、乙○○及甲○○ 等人亦未指訴蕭邦公司有陷渠等錯誤,致使交付財務等情, 是被告固曾於96年10月19日偵查中自白詐欺,惟按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 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 事實相符。綜上所述,公訴人並未提供其他必要之證據,以 察被告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故尚難以被告前揭自白,遽認 被告涉有詐欺罪。
七、據上所陳,原審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丁○○ 確有參與本件於錦美寢具行刷卡換現金之行為,此外復查無 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詐欺犯行,原 審因而諭知被告無罪,核無不合,公訴人上訴核無理由(如 上述六所示),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弘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宋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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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蕭邦名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