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77號
ULDV,98,消債更,77,2009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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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77號
聲 請人即
債 務 人 何佳宣即何幸娥
       
代 理 人 莊安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並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5,000 元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 資料證明,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5,000 元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蘇紋泙
附表:
㈠由雇用公司所出具之聲請人98年2、4、5、6月份之薪資證明單 。
㈡聲請人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交通工具行照 影本。
㈢配偶陳正樑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3 個 月內所申請之財產證明清單。
㈣受扶養人陳○○、陳○○、陳○○之95、96、97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3 個月內所申請之財產證明清單。㈤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㈥陳明配偶陳○○有無領取身心障礙津貼或補助?期間、數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聲請前2年(即至98年6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 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 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配偶陳○○、受扶養人陳○○、陳○○、陳○○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5年1 月1 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之 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㈨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及各債務發生 之原因、用途?(勿以籠統字樣回覆)。
㈩以聲請人、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 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請列表說明其名稱、種類?每月(年) 繳納保險費金額?。
陳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應列明計算方式)陳明聲請人與國泰世華銀行行前置協商之情形?聲請人與銀行 各提供之償還方案(還款期數、利率、金額)為何?提出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聲請人、配偶、子女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 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 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均將 「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資格或權利將受 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 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 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 條、第 134 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 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 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 」之裁定。
註:關於更生方案之「認可」,本院必實際依聲請人之 收入、資產狀況詳細評估,非依債權總額打折認定。 故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 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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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