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546號
ULDV,98,司促,6546,200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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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5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住臺南縣永康市○○○街68號7 樓之5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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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