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142號
ULDV,98,司促,6142,2009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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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住高雄市○○區○○街27號3 樓之1 ,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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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