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 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犯罪嫌疑 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 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 民國98年3 月2 日起執行羈押3 月,及自98年6 月2 日起延 長羈押2 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8年8 月1 日期滿,經本 院依法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自98年8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