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757號
ULDM,98,聲,757,2009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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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599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後已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 月13 日核准假釋(核准假釋文號:法矯字第0980027747號),而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12月3 日,故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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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