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266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
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債務人係「
乙○○」或「洪啓民」,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債權人爾後聲
請時,如債務人姓名有「溫」或「温」,「啟」或「啓」等字不
明時,請先查明債務人正確姓名或提出戶籍謄本,以免資料有誤
而須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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