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98年度易字第158號
98年度易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
癸○○
庚○○
午○○
A○○
甲○○○○○○○○
乙○○○○○○○○
D○○
巷14號
上列一人
選任辯護人 林忠宏律師
未○○ 女 48歲
身分證統一
住苗栗縣苗
巳○○ 女 56歲
身分證統一
住苗栗縣苗
居苗栗縣頭
送達址)
辰○○ 男 45歲
身分證統一
住高雄縣美
居高雄縣鳳
送達址)
酉○○ 女 49歲
身分證統一
住台南市○
3樓之2
丙○○ 男 50歲
身分證統一
住台南市○
3樓之2
J○○ 女 52歲
身分證統一
住嘉義縣太
巷9號
黃○○ 女 51歲
身分證統一
住台中市○
號
己○○ 女 42歲
身分證統一
住彰化縣彰
2巷11
居彰化縣彰
巷22號
I○○ 女 47歲
身分證統一
住彰化縣彰
巷17號
F○○ 女 32歲
身分證統一
住台中市○
居台中市○
9號
丑○○ 女 46歲
身分證統一
住臺中市○
巷16弄
居台中市○
樓之2
子○○ 女 51歲
身分證統一
住台南縣新
居新竹縣竹
L○○ 男 48歲
身分證統一
住桃園縣中
4號
居台中市○
巷13弄
E○○ 女 49歲
身分證統一
住台北縣三
樓
G○○ 女 43歲
身分證統一
住台東縣台
巷14弄
C○○ 男 50歲
身分證統一
住桃園縣桃
5樓
居桃園縣中
戊○○ 男 49歲
身分證統一
住屏東縣屏
4號之2
李春財 男 41歲
黃惠珍 女 48歲
陳世雄 男 31歲
鍾嫚玲 女 38歲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750號、98年度偵字第511 號
、第524 號、第822 號)及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941 號〈即
本院98年度易字第158 號〉,第1227號、第1229號〈即本院98年
度易字第322 號〉)暨移送併案(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
字第1236號、第935 、936 、937 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度偵字第17118 、19587 號、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
5037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6日
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林靜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文:
申○○、癸○○、庚○○、午○○、甲○○○○○○○○(茵佳)、 乙○○○○○○○○○(哈婷)各犯如附表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 所示之刑。
A○○、巳○○、丙○○、F○○、L○○、E○○各犯如 附表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所示之刑。
子○○、未○○、丑○○、I○○、己○○、J○○、陳世 雄、酉○○、李春財、C○○、戊○○、D○○、黃○○、 辰○○、G○○、鍾嫚玲、黃惠珍各犯如附表九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寅○○係持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持志公司,營利事 業所在地:高雄市三民區○○○路946 號)負責人,綜理該 公司全部業務,其於民國(下同)82年5 月間,向高雄市政 府申請核准設立持志公司,開始經營仲介外籍勞工來臺工作 業務迄今,嗣後其為拓展業務,陸續在全國各地成立尚華國 際有限公司(下簡稱尚華公司,設新竹縣竹北市○○路340 之14號1 樓)、尚華公司基隆分公司(設基隆市○○區○○ 路32號1 樓)、志華國際有限公司(下簡稱志華公司,設苗 栗縣後龍鎮○○路55之12號)、志華公司台北分公司(設台 北市○○區○○路1 段105 號6 樓)、萬華國際有限公司( 下簡稱萬華公司,設台中市○○區○○路3 段101 號1 樓) 、萬華公司花蓮分公司(設花蓮縣吉安鄉○○村○○路○ 段 180 號1 樓)、瑞華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下簡稱瑞華公 司,設彰化縣彰化市○○路230 號)、嘉華國際有限公司( 下簡稱嘉華公司,設嘉義市○區○○路324 號)、嘉華公司 宜蘭分公司(設宜蘭縣羅東鎮○○路327號)、蕙華國際有 限公司(下簡稱蕙華公司,設台南縣永康市○○路988 之3 號2 樓)、蕙華公司台東分公司(設台東縣台東市○○路○ 段83號)、青華國際有限公司(下簡稱青華公司,設高雄市 三民區○○○路948 號)、青華公司桃園分公司(桃園縣中 壢市○○路○ 段76號)、葆華國際有限公司(下簡稱葆華公 司,設屏東縣屏東市○○路603 號),總計於全國設立如附 表五所示14家分公司。該公司對外以「持志集團」名義招攬 業務,並由寅○○指派各公司副理為實際分公司業務負責人 。天○○與寅○○係夫妻,林劉鈺、林麗娟、卯○○、A○ ○分別係寅○○母親、妹妹、弟弟、妻舅,地○○係寅○○ 之姨子(天○○、林劉鈺、林麗娟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察署為不起訴處分)。林麗娟係尚華、志華、萬華、瑞華、 嘉華、葆華公司名義負責人。B○○係持志公司經理,襄助 負責人寅○○處理該公司業務、申○○係該公司行政部副理 、卯○○係該公司服務部副理、午○○係該公司服務部課長 、癸○○係該公司業務課長、A○○係該公司業務部副理, 茵佳及哈婷係該公司翻譯、地○○係該公司會計及尚華公司 名義負責人、李維龍及許玉珍係該公司業務並係志華公司現 任及前任名義負責人(李維龍、許玉珍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宇○○係葆華公司課長、丁○○ 係嘉華公司宜蘭分公司副理、戌○○係萬華公司花蓮分公司 課長、宙○○係青華公司桃園分公司副理、辛○○係尚華公 司副理、亥○○係尚華公司基隆分公司副理、玄○○係萬華 公司副理(宇○○、丁○○、戌○○、宙○○、辛○○、亥
○○、玄○○部分,業據苗栗地方法院於98年4 月16日以98 年度金重訴第1 號另為判決),李春財係蕙華公司台東分公 司課長、戊○○係屏東葆華公司翻譯、辰○○係屏東葆華公 司副理、丙○○係嘉華公司副理、D○○係志華公司副理、 黃○○係瑞華公司副理、G○○係蕙華台東分公司副理、子 ○○係新竹尚華公司課長、己○○係彰化慧華公司課長、F ○○係台中萬華公司課長、L○○係青華公司課長、酉○○ 係蕙華公司課長、J○○係嘉華公司課長、I○○係瑞華公 司課長、庚○○係青華公司業務課長、未○○係志華公司課 長、E○○係志華台北分公司課長、巳○○係志華公司課長 、丑○○係萬華公司課長、陳世雄係嘉華公司業務課長、鍾 嫚玲係青華桃園分公司業務課長、黃惠珍係青華桃園分公司 課長、C○○係青華桃園分公司法務。
㈡按第二類外國人(含看護工)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備經 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以下簡稱切結書);雇主經許可引進或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 人者,應於外國人入國後或接續聘僱外國人3 日內,檢附經 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切結書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第二類外 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實施檢查,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 辦法第27條第1 項第5 款、27條之1 第1 項3 款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於93年6 月25日 以勞職外字第0930203855A 號函公佈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 用及工資切結書」,該切結書應連同看護工所得薪資及其他 費用計算表,確實由受僱外國勞工本人填寫及簽名,經外國 人力仲介公司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名,並由該國主管部門驗證 。該切結書經驗證後,由外國勞工攜帶來華後交予雇主,作 為雇主辦理申請聘僱許可之用,未列於此切結書之其他款項 ,任何人不得「代扣」或「代收」。
㈢緣持志公司及其所屬分公司「即持志集團」自94年6 、7 月 間起,由印尼PT.HIJRAH AHAMAL PRATAMA、PT.PUTRA UTAMA KARAY、PT.JAYA FRANS ABADI等3 家仲介公司,仲介印尼籍 勞工(即看護工)來台工作,該公司仲介來台之看護工SAN○ ○(莎妮)、CRISTIM○○(熙娣)、O○○○○○等6 千餘人,均依 上述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均簽訂有切結書 及「看護工所得薪資及其他費用計算表」(以下簡稱計算表 ),並均經印尼國主管部門認證。其所簽訂之上開切結書內 均約定載明略以:
⒈外籍勞工來華前在「勞工輸出國所發生之全部費用」有:⑴ 仲介費新台幣(下同)15,840元。⑵規費及其他費用:含招 募及作業費、護照費、體檢費、膳宿及訓練費、勞工檢定及
出國前講習、簽證費、勞工保險費、政府稅收、機票費、國 內車資、仲介費等共計49,787元。前項費用本人於來華前在 勞工輸出國已繳納勞工輸出國幣值元 (NT$:0元);不足部分 經向First Commercial Bank 第一銀行(或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或其他銀行)借貸含利息共勞工輸出國幣NT$:70,545元, 來華工作有關之借款:本人除同意以下借款於來華後代為收 取外 (請詳列債權人、項目用途及金額),並未同意任何其 他在中華民國代為收取之費用;銀行貸款償還方式,分15期 還,每期4,703 元。
⒉「中華民國相關收費」規定有:
⑴服務費:第一年每月最高為NT$1,800元、第二年每月最高 為NT$1,700元、第三年每月最高為NT$1,500元。但曾來華工 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回國後再 來華工作,並受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最高均為新台 幣NT$1,500元。人力仲介公司不得預先收取超過三個月之服 務費。⑵規費及其他費用有:①健保費②勞保費③居留證費 ④所得稅。
⒊約定工作薪資新台幣15,840元。
又其所簽訂上開計算表明確載明應付其他費用有:體檢費2, 000 元、居留證1,000 元、稅金3,168 元,第6 個月以後稅 金為950 元、健保費216 元、台灣服務費第一年1,800 元、 第二年1,700 元、第三年1,500 元、管理費265 元、銀行貸 款4,438 元、保證金2,000 元。其中上述保證金2,000 元, 扣15個月,共30,000元,或扣2,500 元,扣12期,此30,000 元係印尼國規定須收之保證金,且必須存入指定銀行之印尼 籍勞工帳戶,不得由雇主或仲介公司收取,在勞工合約期滿 返國時結算,由勞工向其申貸之銀行領回30,000元保證金。 是持志公司依上開切結書及計算表,除約定合法之仲介費、 規費等費用外,每月可向每位看護工代收金額為6,503 元( 計算式如下:即約定每期銀行償還貸款4,703 元(亦即計算 表中之銀行貸款4,438 元+ 管理費265 元)+勞委會規定之 台灣仲介公司服務費1,800 元=6,503 元)或8,503 元(計 算式如下:即約定每期銀行償還貸款4,703 元+勞委會規定 之第一年服務費1,800 元+保證金2,000 元=8,503 元), 其中銀行貸款4,703 元,保證2,000 元,約定各分15期償還 ,共可代收15期。
㈣寅○○、B○○、卯○○、申○○、地○○、癸○○、庚○ ○、A○○、午○○、子○○、D○○、巳○○、未○○、 K○○、E○○、F○○、丑○○、壬○○、黃○○、I○ ○、己○○、丙○○、J○○、陳世雄、酉○○、黃玲君、
李春財、L○○、鍾嫚玲、黃惠珍、辰○○等人分別係持志 公司負責人、管理人員、各分公司副理及課長,茵佳、哈婷 係持志公司翻譯,H○○係志華公司法務,C○○係青華公 司桃園分公司法務,戊○○係葆華公司翻譯(詳如附表六所 載),均熟悉外籍看護工仲介業務,亦均明知該公司所仲介 之印尼籍看護工SAN○○(莎妮)等6千餘人經仲介來台工作之 人,簽有上開切結書、計算表,並經印尼國主管部門認證, 未列於上開切結書之其他款項,任何人不得代扣或代收,除 約定合法之仲介費、規費(含招募及作業費、膳宿及訓練費 、出國前講習等)外,每月可向每位看護工代收金額為6, 503元或8,503元,已如上述;印尼籍看護工來台前、後,除 上開切結書載明於印尼向銀行借款外,並均無向持志集團所 合作之印尼PT.HIJRAH AMAL PRATA MA、PT.PUTRA UTAMA KARAY、PT.JAYA FRANS ABADI等3家仲介公司借款;持志公 司向看護工每月收費10,300元或12,300元係明顯超收3,797 元不等之金額,看護工因薪資問題常投訴勞工局或要求公司 返還薪資,彼等所屬分公司均有以簽辦單陳報持志公司經理 B○○批示處理,對超收一事知之甚詳;除看護工來台後在 持志公司簽署有借款本票、保證金本票、授權書、同意書外 ,並無其他證明看護工確有國外未載明於上開計算表之借款 等情,詎寅○○為謀得不法利益,B○○等人則為圖得該公 司之優渥仲介獎金,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為下列詐得印尼看護工財物之行為: 1.自94年6 、7 月間起,先由寅○○指示服務部副理卯○○及 翻譯茵佳、哈婷等3 人,共同於印尼看護工入境抵臺當日, 隨即將印尼看護工自機場接往位在高雄市三民區○○○路94 6 號1 之持志總公司,趁印尼看護工剛入境及不熟悉仲介業 務,以貼於該公司會議室白紙上之印尼文切結書、請求書之 文字,向來台工作之印尼籍看護工詐稱:是公司統一規定, 大家都有簽,致印尼看護工陷於錯誤,分別簽下列7 張授權 文件(其中含每月超收看護工3千多元部份之本票191400 元 );若印尼籍看護工不簽,復脅迫稱:要其自行返回印尼, 回印尼之機票費及在印尼之訓練費用、來台之機票費均要自 行負擔,且於回印尼後將要求其家人賠償等語,使印尼看護 工因而心生畏懼,被迫分別簽下列7 張授權文件),有:⑴ 面額191,400 元本票1 張。⑵面額30,000元本票1 張。⑶保 證金切結書1 張。⑷授權書3 張分別是:(第1 張授權書《 內容要旨:本人經由印尼合法人力公司引進,合法墊借221, 400 元,本人同意由本人在台灣薪資分18個月,每月償還12 300 元,其中本人亦同意匯款至印尼仲介公司,指定在台灣
地區銀行帳戶》,第2 張授權書《與上開內容相同,但無金 額》,第3 張授權書《內容要旨:本人經由印尼合法人力公 司引進,合法墊借30,000元,本人同意由本人在台灣薪資分 3 個月,每月償還10,000元,其中本人亦同意匯款至印尼仲 介公司,指定在台灣地區銀行帳戶》)。⑸同意書SURAT PE RSETQ○○AN 1 張(內容有每月薪資15,840元、加班費2,112 元、應扣金額及保證金12,300元、體檢、居留證、健保236 元,女傭實領餘款,第1 月1,816 元;第2 至17月5,416 元 ,第18月3,816 元,第19至36月17,716元)等7 張,合計有 CRISTIM○○ (熙娣)、SAN○○ (莎妮)等6,081 人看護工被 迫簽署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借款本票。
2.寅○○、B○○、卯○○、高旭和、地○○、癸○○、庚○ ○、A○○及午○○於每月例行召開之主管會議中,在高雄 持志總公司會議室內,指示持志集團其他各分公司副理及課 長、其他管理人員(詳如附表六所載),向各分公司不知情 『附表二』所示之業務員宣達,持志集團每月向看護工收取 超出上開切結書及計算表之3,797 元部份係該看護工在國外 私人訓練費、講習費或向印尼仲介公司之借貸,各分公司副 理、課長(詳如附表六所示)遂依照總公司寅○○等人之指 示,交代不知情之業務員(詳如附表二所示)將看護工交付 雇主(俗稱交工)時,一併交付同意書SURAT PERSETQ○○AN 及「月存款金額計算表」(FORM TABUNGAN TIAP BULAN)給 雇主或看護工,並向雇主說明持志公司製作之「月存款金額 計算表」是用以應付勞工局之檢查,請雇主按月將薪資存入 看護工帳戶後,再請看護工簽名確認有收受雇主給付之薪資 ,另以該看護工簽有上述同意書為由,向雇主或看護工謊稱 該看護工在國外有私人訓練費、講習費或私人借貸取信雇主 ,自94年7 月間起至95年2 月止,統一每月向每位看護工或 雇主收取10,300元,另自95年3 月起,因上述印尼國政府規 定須繳保證金30,000元,分15期,每期2,000 元,改每月收 取12,300元(含保證金2,000 元),均共收費18月(扣除每 月可代收之6,503 元或8,503 元後,每月至少詐取3,797 元 ,計算式如下:10,300元─6,503元=3,797元;或12,300元 -8,503 元=3,797 元),請雇主每月依照同意書應扣金額 12,300元或10,300元支付持志公司,致雇主及看護工陷於錯 誤,每月交付持志公司可代收合法代收費用以外之3,797 元 不等金額。寅○○渠等為方便取得前揭詐欺款項,指示上揭 業務員於交工時要求雇主替看護工開立薪資帳戶,一併申請 提款卡,並將提款卡密碼統一設定為「123456」,且將看護 工R○○○○○○ 等人申辦之提款卡共2,038 張,由各分公司送回
持志公司由寅○○統一保管,再由寅○○本人或指示卯○○ 、午○○持上開看護工提款卡,至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ATM 自動櫃員提款機約每星期2 次,每次提領80萬至100 萬元不 等現金後,存入寅○○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00000000000000 帳號或持志公司彰化銀行九如路分行帳戶內。另對於未辦理 提款卡者,因看護工多不識中文,則提供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北鳳山分行(下稱中小企銀北鳳山分行)林劉鈺0000000000 0、00000000000帳號、中小企銀北鳳山分行天○○00000000 000 帳號,供雇主及看護工按月匯入12,300元或10,300元。 至於雇主以開立支票方式按月支付12,300元或10,300元者, 寅○○則將支票存入其在中小企銀北鳳山分行00000000000 帳戶內託收,或由上揭業務員按月親自向雇主收取後再轉交 持志公司,而以上述方式詐得印尼籍看護工之薪資。若雇主 或看護工對公司收費有質疑時,則持志公司會提供印尼籍看 護工上述簽署之借款本票191,400 元、保證金本票30,000元 、授權書及同意書,表示看護工已同意每月扣款12,300元或 10,300元,扣18期,共221,400 元(即授權書所載金額,計 算式如下12,300×18=221,400 ),並指派翻譯茵佳、哈婷 協助處理,以掩飾渠等上述詐取看護工薪資之行為。若看護 工拒絕支付或向有關單位投訴時,寅○○便指派戊○○持看 護工於持志公司所簽立之上述借款金額191,400 元之本票, 向看護工所在地之法院民事法庭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迫 使看護工自行繳付款項或由各地方法院強制執行。 3.寅○○等人共同以上開手法向持志公司仲介之每位印尼籍看 護工每月詐取3,797 元,共連續詐得18個月,其中: ⑴對來華前有向銀行辦理貸款每位看護工,合計詐得89,055元 (計算式如下:3,797×12+3,897×3+10,600×3=89,055 , 即每月收取之10,300元,扣除上開切結書及看護工所得薪資 及應付其他費用計算表約定之6,503 元;或每月收取12,300 元,扣除約定之6,503元及勞委費規定第一年之服務費1,800 後,前12個月每月均詐取3,797 元,第13至15個月因勞委會 規定第二年之服務費降為1,700元,每月詐取為3,879元,第 16至18個月,因看護工已無繳納上述切結書之6,503 元,每 月實際詐得10,600元(12,000-0000=10,600)。 ⑵對未向銀行貸款(或貸款手續未完成)之看護工,則除詐得 上述89,055元外,另以公司已墊付來華前相關費用為由,比 照銀行另收取利息20,758元(一般看護工銀行含本息貸款70 ,545 -銀行本金49,787=利息20,758),合計詐得109,813 元(計算式如下89,055+20,758=109,813)。 ⑶總計渠等以上開手法詐得如『附表三之一、三之二、附表四
』所示之印尼籍看護工SOIMA 等6,336 人,共406,850,258 元,及『附表五』(即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7月2 日98年度蒞字第352號補充理由書)所示之印尼籍看護工P○○ ○○等6人,共346,796元,合計共詐得印尼籍看護工共6,342 人,合計共407,197,054元。
三、處罰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
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
㈠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㈢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
㈣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1 罪之犯罪事實者。 ㈤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㈥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1 者,得自收受 本判決筆錄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 於第2 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劉千瑄
審判長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附表六:持志公司及各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管理人員┌──┬───────┬───────────┬─────────────────┐
│編號│公 司 │ 設 址 │ 主要職掌人員 │
├──┼───────┼───────────┼─────────────────┤
│ 1 │持志國際事業有│高雄市三民區○○○路 │負責人:寅○○(另由苗栗地方法院審│
│ │限公司(持志總│946 號 │理中) │
│ │公司) │ ├─────────────────┤
│ │ │ │經理:B○○(另由苗栗地方法院審理│
│ │ │ │中) │
│ │ │ ├─────────────────┤
│ │ │ │會計:地○○(另由苗栗地方法院審理│
│ │ │ │中) │
│ │ │ ├─────────────────┤
│ │ │ │服務部副理:卯○○(另由苗栗地方法│
│ │ │ │院審理中) │
│ │ │ ├─────────────────┤
│ │ │ │行政部副理:申○○ │
│ │ │ ├─────────────────┤
│ │ │ │業務部副理:A○○ │
│ │ │ ├─────────────────┤
│ │ │ │服務部課長:午○○ │
│ │ │ ├─────────────────┤
│ │ │ │業務部課長:癸○○ │
│ │ │ ├─────────────────┤
│ │ │ │翻譯:茵佳、哈婷 │
├──┼───────┼───────────┼─────────────────┤
│ 2 │尚華國際有限公│新竹縣竹北市○○路340 │副理:辛○○ (業經苗院於98年4月16 │
│ │司 │之14號1樓 │日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 │
│ │ │ ├─────────────────┤
│ │ │ │課長:子○○ │
├──┼───────┼───────────┼─────────────────┤
│ 3 │尚華國際有限公│基隆市○○區○○路32號│副理:亥○○ (業經苗院於98年4月16 │
│ │司基隆分公司 │1樓 │日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 │
├──┼───────┼───────────┼─────────────────┤
│ 4 │志華國際有限公│苗栗縣後龍鎮○○路55之│副理:D○○ │
│ │司 │12號 ├─────────────────┤
│ │ │ │課長:巳○○ │
│ │ │ ├─────────────────┤
│ │ │ │課長:未○○ │
│ │ │ ├─────────────────┤
│ │ │ │法務:H○○(另由苗栗地方法院審理│
│ │ │ │中) │
├──┼───────┼───────────┼─────────────────┤
│ 5 │志華國際有限公│台北市○○區○○路1段 │副理:K○○(另由苗栗地方法院審理│
│ │司台北分公司 │105號6樓 │中) │
│ │ │ ├─────────────────┤
│ │ │ │課長:E○○ │
├──┼───────┼───────────┼─────────────────┤
│ 6 │萬華國際有限公│台中市○○區○○路3段 │副理:玄○○ (業經苗院於98年4月16 │
│ │司 │101 號1樓 │日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 │
│ │ │ ├─────────────────┤
│ │ │ │課長:F○○(移送併案:苗栗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36號、台中地 │
│ │ │ │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7118、195│
│ │ │ │87號 ) │
│ │ │ ├─────────────────┤
│ │ │ │課長:丑○○(移送併案:苗栗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35號、台中地 │
│ │ │ │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9587號) │
├──┼───────┼───────────┼─────────────────┤
│ 7 │萬華國際有限公│花蓮縣吉安鄉勝安村中央│副理:戌○○ (業經苗院於98年4月16 │
│ │司花蓮分公司 │路3段180號1樓 │日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 │
│ │ │ ├─────────────────┤
│ │ │ │副理:壬○○(另由苗栗地方法院審理│
│ │ │ │中) │
├──┼───────┼───────────┼─────────────────┤
│ 8 │瑞華國際人力仲│彰化縣彰化市○○路230 │副理:黃○○ │
│ │介有限公司 │號 ├─────────────────┤
│ │ │ │課長:I○○ │
│ │ │ ├─────────────────┤
│ │ │ │課長:己○○(移送併案:彰化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037號) │
├──┼───────┼───────────┼─────────────────┤
│ 9 │嘉華國際有限公│嘉義市○區○○路324號 │副理:丙○○ │
│ │司 │ ├─────────────────┤
│ │ │ │課長:J○○ │
│ │ │ ├─────────────────┤
│ │ │ │課長:陳世雄(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8│
│ │ │ │年度偵字第1229號追加起訴,本院98年│
│ │ │ │度易字第322號) │
├──┼───────┼───────────┼─────────────────┤
│ 10 │嘉華國際有限公│宜蘭縣羅東鎮○○路327 │副理:丁○○ (業經苗院於98年4月16 │
│ │司宜蘭分公司 │號 │日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 │
├──┼───────┼───────────┼─────────────────┤
│ 11 │蕙華國際有限公│台南縣永康市○○路988 │課長:酉○○ │
│ │司 │之3號2樓 │ │
├──┼───────┼───────────┼─────────────────┤
│ 12 │蕙華國際有限公│台東縣台東市○○路○段 │副理:黃玲君 │
│ │司台東分公司 │83 號 ├─────────────────┤
│ │ │ │課長:李春財(追加起訴:苗栗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41號,本院98 │
│ │ │ │年度易字第158號) │
├──┼───────┼───────────┼─────────────────┤
│ 13 │青華國際有限公│高雄市三民區○○○路 │課長:庚○○ │
│ │司 │948 號(與總公司同) │ │
├──┼───────┼───────────┼─────────────────┤
│ 14 │青華國際有限公│桃園縣中壢市○○路○段 │副理:宙○○ (業經苗院於98年4月16 │
│ │司桃園分公司 │76 號 │日以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 │
│ │ │ ├─────────────────┤
│ │ │ │課長:L○○(移送併案:苗栗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37號) │
│ │ │ ├─────────────────┤
│ │ │ │課長:鍾嫚玲(追加起訴:苗栗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27號,本院98│
│ │ │ │年度易字第322號) │
│ │ │ ├─────────────────┤
│ │ │ │課長:黃惠珍(追加起訴:苗栗地方法│
│ │ │ │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27號,本院98│
│ │ │ │年度易字第322號) │
│ │ │ ├─────────────────┤
│ │ │ │法務:C○○ │
├──┼───────┼───────────┼─────────────────┤
│ 15 │葆華國際有限公│屏東縣屏東市○○路603 │副理:辰○○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