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4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
4950、3026、316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31日下午4 時
許,在本院第2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戊○○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 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鑰匙壹支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鑰匙壹支沒收。
丙○○共同牙保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 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牙保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 刑肆月。又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甲○○共同牙保贓物,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本件戊○○、丙○○、乙○○、甲○○犯罪的時、地、方法 均與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49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黃雅琦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