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47號
HLDV,98,除,47,20090717,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羅仕健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7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001 │吳有財│有限責任花蓮第│94年1月31日 │25,000元 │R0000000 │915-8 │
│ │ │一信用合作社營│ │ │ │ │
│ │ │業部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