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082號
債 權 人 熱帶魚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君洋城堡有限公司
弄2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弄2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君洋城堡有 限公司設於「桃園縣楊梅鎮」,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明細一份附卷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