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乙○○ 現於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