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215號
TTDV,98,補,215,2009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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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乙○○  現於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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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