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新豐混凝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冬青綠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3,94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7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裁判費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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