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五七四號
上訴人 鉅眾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
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萬
七千八百元,折合銀元壹拾叁萬伍仟玖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肆
拾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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