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18號
TTDV,98,司促,1218,2009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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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1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民
    國93年3月11日台財融(二)字第0938010333號函同意
    ,受讓債權人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全部營
    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並於93年6月5日起概括承
    受。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3日金管
    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
    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乙○○於83年12月29日邀同甲○○為連帶保證
    人,向債權人(即原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
    )借款一筆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借款期間自83
    年12月29日起至98年12月29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分
    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依年息2.45%計收,如有
    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簽立借
    據為證。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
    為據。
 (三)債務人乙○○應於每月29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8年
    2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5
    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就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又甲○○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債權人
    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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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