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О七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臺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零捌佰元,應繳裁判費叁仟捌
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叁仟柒佰陸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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