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407號
TCEV,91,中簡,2407,200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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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四О七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臺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零捌佰元,應繳裁判費叁仟捌
  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叁仟柒佰陸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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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臺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北臺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