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35號
被上訴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展晟營造有限公司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5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㈡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
條之1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
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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