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8年度,35號
TNDV,98,簡上,35,2009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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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簡上字第35號
被上訴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展晟營造有限公司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5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㈡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
條之1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
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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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