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
橋頭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5年度,169號
CDEV,105,鳳簡,169,2017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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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169號
原   告 侯凱元
      陳秀桃
      張輝通
      姚睿騰
      黃朝元
      林筱倩
      侯智仁
      葉鶯花
      黃鼎益
      黃俊魁
      李銀色
      李坤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 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被   告 黃楊蘭
      黃明發
      黃明福
      黃明鶴
      黃明男
      許進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 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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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