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169號原 告 侯凱元 陳秀桃 張輝通 姚睿騰 黃朝元 林筱倩 侯智仁 葉鶯花 黃鼎益 黃俊魁 李銀色 李坤合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複 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被 告 黃楊蘭 黃明發 黃明福 黃明鶴 黃明男 許進添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複 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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