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8年度,244號
TNDV,98,家聲,244,2009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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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周重慶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貳仟伍佰元。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周重慶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據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04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周重慶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 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 經本院合議庭以97年度家抗字第119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 而選任遺產管理人一事告確定。按被繼承人周重慶僅遺留有 對昇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 別無其他不動產,但因向債權人謝敏鈴有借貸債務存在;現 因債權人謝敏鈴對被繼承人周重慶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 制執行,並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7年度執字第54603號給付 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而以被繼承人周重慶僅遺有上開 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周重慶之遺產管理 報酬,祇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 遺產管理人報酬。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 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周重慶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 ,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 點第⑶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 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 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周重 慶上揭遺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54603號給付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後,其價值為250,000元;因而, 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100分之1核算,計為2,500元,故請求 核准報酬2,500元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 6月23日南院龍97執北字第54603號函及函附之愷豐不動產估 價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書影本各乙份、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乙 份為證,堪認為實在,則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為250,000元 ,聲請人請求2,500元之報酬,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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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