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3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陳皓昇、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總金額雖為新臺幣 (下同)928,200 元,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34紙所示,是應徵費用為1, 000元,扣除高雄地方法院准許本票票號CH743319乙紙金 額為27,300元費用500元後,尚應再補繳500元。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