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2672號
TNDV,98,司促,22672,2009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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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67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設為嘉義 縣水上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 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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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豆朋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