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268號
債 權 人 縱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 國98年4月2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所附統 一發票(買受人為同政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與本件有何關係 ②釋明請求之滯納金性質為何(遲延利息?違約金或其他?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4月2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 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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