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563號
債 權 人 旭宏電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資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 內陳明本件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所列之法定代 理人已死亡,是否另已選任董事長?如已選任,請提出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此 項通知已於民國98年5月14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應駁 回其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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