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王進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街210巷30號,併限制出境、出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 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羈押之必要,裁定羈押 ,茲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以被告業已認罪並供出上游等情, 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犯 罪嫌疑雖屬重大,惟命其具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後 ,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爰准被告提出新臺幣 1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 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