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四二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 定,簡易程序適用之。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裁判費新臺幣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