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8年度,45號
TNDM,98,簡上,45,2009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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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簡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一月十六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三四七一號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
: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七八二號)提起上訴,暨檢察官移送併案
審理(案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二九六號),經本院管轄第二
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並應依附件貳份調解筆錄所示內容,向被害人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按期支付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升等加辦白金卡專用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信用卡貳張、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編號二十二、編號二十四至二十五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黃明傳」署押各壹枚(計貳拾捌枚);台新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貳份、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代償卡專用申請書、0利代償金專用申請書各壹份、信用卡柒張、及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八、編號十至十二簽帳單上偽造之「黃明傳」署押各壹枚(計貳拾參枚),共計偽造「黃明傳」署押伍拾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丙○○黃明傳 (更名為黃橙杵)之兒子,於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十七日前某日起至同年五月間某日止,竟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未經黃明傳之 同意下,連續冒用黃明傳之名義,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下稱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信用卡及「0利代償 金」申請書上,偽簽「黃明傳」之署名,用以表示申請書內 容係黃明傳所為,俟填載完成後,即連同黃明傳之國民身分 證影本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致使該銀行承辦人員及徵信人 員陷於錯誤,誤認係黃明傳本人申辦進而核發中國信託銀行 信用卡二張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台新銀行「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卡(卡號:000 00000000000)、「代償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太陽白金卡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新光 三越白金卡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玫瑰白 金卡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美國運通金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台灣加油金卡萬事達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七張,並同意代為墊付信用卡刷



卡消費款項或借貸現金供其使用。台新銀行另依丙○○假冒 黃明傳名義申請代償卡之約定,代償丙○○假冒黃明傳名義 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消費帳款新臺幣(下同)十九萬元,及依丙 ○○假冒黃明傳名義申請「0利代償金」申請書之約定,匯 款二十四萬九千零一元至黃明傳在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中(其中0利代償金部分,丙○○已償還 二萬六千八百六十八元,尚餘二十二萬二千一百三十三元; 代償遠東銀行之十九萬元,合併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十七至 二十六之台灣加油卡及新光三越白金卡所提借金額,已償還 九萬二千元,尚餘二十九萬二千六百五十四元)。丙○○於 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 造「黃明傳」之署名,並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如附表一 、三(附表三為併案部分)所示之時間、地點連續持中國信 託銀行及台新銀行信用卡冒用黃明傳名義刷卡消費,並於簽 帳單上連續偽簽「黃明傳」之署押,於偽造不實之簽帳單後 ,據以向特約商店店員出示行使,使該商店店員誤信係黃明 傳本人消費而如數交付財物。丙○○並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四 日起如附表二、四(附表四為併案部分)所示之時間、地點 連續持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及台新銀行之信用卡向銀行設置之 ATM自動櫃員機,以插入信用卡並鍵入密碼,使該自動付款 設備之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認係有正當權源之持卡人之不正 方法預借現金,足生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黃明傳及中國信 託銀行及台新銀行(尚有五十八萬五千七百八十七元未清償 )。丙○○承前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三年七月間另向中國信 託銀行申請簡易通信貸款,並於該申請書上偽簽黃明傳之署 名,且持以行使,使該銀行承辦人員及徵信人員陷於錯誤, 誤認係黃明傳本人申請而貸款新臺幣 (下同)五十萬元予丙 ○○,致生損害於黃明傳、中國信託銀行。丙○○於借得該 款項後,迄今仍餘四十八萬六千五百二十三元未為清償。嗣 黃明傳、中國信託銀行及台新銀行於知悉上情後,向警方報 案並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二、案經黃明傳訴由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及中國信託銀行、台 新銀行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經被告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台 新銀行代理人及證人黃明傳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相合,並有 ⑴被告向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申請信用卡之申請書及簡易通 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共三紙。⑵被告使用告訴人中國 信託銀行核發之信用卡至ATM櫃員機提領現金之明細及照片



三張。⑶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提出被告於該銀行之歷史帳單 彙總查詢表。⑷被告向台新銀行申請上開信用卡之申請書影 本五張。⑸台新銀行信用卡帳單十四張。⑹黃明傳出具之遭 人冒用名義辦理信用卡之聲明書及切結書各一紙。⑺被告持 台新銀行信用卡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自動櫃員機提 款之監視畫面翻拍照片影像二張。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實可認定。
二、按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關於牽連犯從一重之罪處斷、刑法第 五十六條連續犯以一罪論之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 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被告行為後,刑 法刪除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 變更,但顯然已影響於行為人論罪刑罰之法律效果,應認為 係屬法律之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 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 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規定,仍應論以牽連犯及連續 犯(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三百三 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罪。被告於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及信用卡背面持卡 人簽名欄及簽帳單偽造「黃明傳」署押之行為,應係偽造私 文書之階段行為,又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 私文書、詐欺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 分別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刑法修正前第五十六條連續 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詐欺取財罪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罪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修正前第 五十五條後段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移送併辦部 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刑法修正施行前連續犯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 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就與原審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 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併案部分,未及一併審酌,尚有違誤,檢 察官上訴意旨,為有理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依法自 為判決。審酌被告因經商不善,需資金週轉,竟利用其父親 在大陸經商,不在臺灣之機會,冒用其父之名義,申請數張 信用卡,刷卡消費外,並提領現金,且以新卡清償舊卡債務 ,以卡養債,累積百餘萬元之債務,終致無力償還。惟被告 事發後,坦承犯行,且就所負債務與發卡銀行達成分期償還



協議,有調解筆錄二份在卷可稽,尚有還款誠意等一切情狀 ,量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 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白承認犯行,態度良好 ,並與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及台新銀行成立調解,有調解筆 錄二份附卷可憑,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五年, 以啟自新。又為督促被告於緩刑期間,能依調解內容賠償被 害人損害,以收緩刑功效,爰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七十四條 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併諭知被告應依調解筆錄所載之賠償金 額以及付款方式向被害人中國信託銀行及台新銀行按期支付 損害賠償金額。
三、被告於中國信託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升等加辦白金卡專用 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各一份(共計三枚) 、信用卡二張(共計二枚,卡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0000號)、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編號 二十二及編號二十四至二十五所示,被告持以向特約商店行 使之簽帳單二十三紙(共計二十三枚)上,偽造之「黃明傳 」署押各一枚,共計二十八枚。於台新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 二份、晶片現金卡轉換申請書、代償卡專用申請書、0利代 償金專用申請書各一份(共計五枚)、信用卡七張(共計七 枚)、如附表三編號一至八、編號十至十二所示被告持以向 特約商店行使之簽帳單十一紙(共計十一枚)上,偽造之「 黃明傳」署押各一枚,共計二十三枚。全案總計偽造署押五 十一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 宣告沒收;至前述申請書、簽帳單等因被告已提出行使,而 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庸宣告沒收。另被告冒用被害人黃明傳 名義申請之前揭信用卡共九張,均未扣案,為免執行困難; 而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編號二十二及編號二十四至二十 五所示特約商店交付予被告之簽帳單存根聯,事後業經被告 丟棄滅失,此經被告供述在卷(見本院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 日準備程序筆錄),附表三編號一至八、編號十至十二所示 特約商店交付予被告之簽帳單存根聯,及被告於台新銀行未 經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未見扣案,故均不為沒收之諭知, 附此敘明。附表二、四之消費型態均係以信用卡向自動櫃員 機預借現金;附表一編號二六、二七、附表三編號十三至二 一,均係一次刷卡之分期扣款;附表三編號九為線上繳款, 均無須簽名,自無偽造署押問題,併此說明。
四、末查被告所為本案之犯罪時間雖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 前,惟該條例施行前(即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前),經通緝



而未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 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該條例第五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偵查中,因傳拘未到,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以甲○朝偵弘緝字第四二二號通緝書 通緝在案後,並未自動歸案接受偵查,直至九十七年六月二 十三日始為警方緝獲到案等情,有卷附通緝書及內政部警政 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通緝案件報告書可按,揆諸前揭規定 ,被告即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之規 定減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雅雲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各表貨幣單位:新臺幣)




┌──┬─────┬───────────┬──────┬─────┐
│編號│使用日期 │信用卡使用內容/地點 │金 額│消費型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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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3.3.17 │勝發汽車保養廠 │9,000元 │刷卡消費 │
├──┼─────┼───────────┼──────┼─────┤
│ 2 │93.3.18 │大潤發佳里店 │49,815元 │刷卡消費 │
├──┼─────┼───────────┼──────┼─────┤
│ 3 │93.3.20 │金承銀樓 │1,360元 │刷卡消費 │
├──┼─────┼───────────┼──────┼─────┤
│ 4 │93.3.20 │金承銀樓 │36,700元 │刷卡消費 │
├──┼─────┼───────────┼──────┼─────┤
│ 5 │93.3.20 │御泉企業有限公司 │3,800元 │刷卡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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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3.3.20 │模特兒美容器材行 │1,760元 │刷卡消費 │
├──┼─────┼───────────┼──────┼─────┤
│ 7 │93.3.24 │全發汽車材料行 │50,000元 │刷卡消費 │
├──┼─────┼───────────┼──────┼─────┤
│ 8 │93.3.24 │聲淵輪胎行 │6,900元 │刷卡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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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3.3.29 │天使戀人PUB │33,000元 │刷卡消費 │
├──┼─────┼───────────┼──────┼─────┤
│ 10 │93.4.5 │天使戀人PUB │22,000元 │刷卡消費 │
├──┼─────┼───────────┼──────┼─────┤
│ 11 │93.4.8 │模特兒美容器材行 │1,760元 │刷卡消費 │
├──┼─────┼───────────┼──────┼─────┤
│ 12 │93.6.9 │中國信託郵購 │1,980元 │刷卡消費 │
├──┼─────┼───────────┼──────┼─────┤
│ 13 │93.6.12 │統一精工 (股)公司 │646元 │刷卡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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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3.6.14 │台灣路士達企業(股)公司│1,695元 │刷卡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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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3.6.14 │統一精工 (股)公司 │726元 │刷卡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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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3.6.17 │統一精工 (股)公司 │850元 │刷卡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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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3.7.6 │統一精工 (股)公司 │758元 │刷卡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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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3.7.20 │廣嵐電腦企業社 │33,410元 │刷卡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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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3.7.28 │統一精工(股)公司 │689元 │刷卡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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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3.8.6 │東聖加油站 │1,000元 │刷卡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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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3.8.10 │分期靈活金01-12 │8,250元 │靈活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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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3.8.16 │富邦保險 │22,000元 │刷卡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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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3.9.14 │分期靈活金02-12 │8,250元 │靈活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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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3.9.23 │中崙加油站 │1,000元 │刷卡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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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3.10.14 │燦坤3C分期01-12 │11,671元 │刷卡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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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3.10.14 │燦坤3C分期02-12 │11,67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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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3.10.14 │燦坤3C分期餘額結清 │116,6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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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3.10.14 │分期靈活金03-12 │8,250元 │靈活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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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3.11.16 │分期靈活金04-12 │8,250元 │靈活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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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3.12.16 │分期靈活金05-12 │8,250元 │靈活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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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4.1.18 │分期靈活金06-12 │8,250元 │靈活金借款│
├──┼─────┼───────────┼──────┼─────┤
│ 32 │94.2.18 │分期靈活金7-12-12 │49,500元 │靈活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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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使用日期 │使用信用卡地點 │金 額│消費型態 │
├──┼─────┼───────────┼──────┼─────┤
│ 1 │93.4.14 │中信銀ATM統一佳仁 │5,000元 │提領現金 │
├──┼─────┼───────────┼──────┼─────┤
│ 2 │93.4.15 │中信銀ATM統一佳仁 │20,000元 │提領現金 │
├──┼─────┼───────────┼──────┼─────┤
│ 3 │93.4.22 │中信銀ATM統一海寮 │2,000元 │提領現金 │
├──┼─────┼───────────┼──────┼─────┤
│ 4 │93.5.5 │中信銀ATM統一佳仁 │3,000元 │提領現金 │
├──┼─────┼───────────┼──────┼─────┤
│ 5 │93.5.7 │中信銀ATM統一海寮 │5,000元 │提領現金 │




├──┼─────┼───────────┼──────┼─────┤
│ 6 │93.5.11 │中信銀ATM統一海寮 │10,000元 │提領現金 │
├──┼─────┼───────────┼──────┼─────┤
│ 7 │93.5.11 │中信銀ATM統一海寮 │30,000元 │提領現金 │
├──┼─────┼───────────┼──────┼─────┤
│ 8 │93.5.13 │中信銀ATM統一佳仁 │10,000元 │提領現金 │
├──┼─────┼───────────┼──────┼─────┤
│ 9 │93.6.9 │中信銀ATM西台南分行 │30,000元 │提領現金 │
├──┼─────┼───────────┼──────┼─────┤
│ 10 │93.6.9 │中信銀ATM西台南分行 │30,000元 │提領現金 │
├──┼─────┼───────────┼──────┼─────┤
│ 11 │93.6.10 │中信銀ATM統一佳里 │30,000元 │提領現金 │
├──┼─────┼───────────┼──────┼─────┤
│ 12 │93.6.14 │中信銀ATM統一佳仁 │30,000元 │提領現金 │
├──┼─────┼───────────┼──────┼─────┤
│ 13 │93.6.15 │中信銀ATM統一佳里 │30,000元 │提領現金 │
├──┼─────┼───────────┼──────┼─────┤
│ 14 │93.6.18 │合作金庫-CD/ATM │20,000元 │提領現金 │
├──┼─────┼───────────┼──────┼─────┤
│ 15 │93.6.18 │合作金庫-CD/ATM │20,000元 │提領現金 │
├──┼─────┼───────────┼──────┼─────┤
│ 16 │93.6.20 │中信銀ATM統一西港 │30,000元 │提領現金 │
├──┼─────┼───────────┼──────┼─────┤
│ 17 │93.6.21 │中信銀ATM統一海寮 │30,000元 │提領現金 │
├──┼─────┼───────────┼──────┼─────┤
│ 18 │93.6.25 │中信銀ATM統一佳里 │30,000元 │提領現金 │
├──┼─────┼───────────┼──────┼─────┤
│ 19 │93.6.27 │中信銀ATM統一佳里 │30,000元 │提領現金 │
├──┼─────┼───────────┼──────┼─────┤
│ 20 │93.7.11 │中信銀ATM統一佳里 │15,000元 │提領現金 │
├──┼─────┼───────────┼──────┼─────┤
│ 21 │93.7.13 │中信銀ATM統一佳里 │10,000元 │提領現金 │
├──┼─────┼───────────┼──────┼─────┤
│ 22 │93.7.17 │中信銀ATM統一佳里 │5,000元 │提領現金 │
├──┼─────┼───────────┼──────┼─────┤
│ 23 │93.7.17 │中信銀ATM統一海寮 │5,000元 │提領現金 │
├──┼─────┼───────────┼──────┼─────┤
│ 24 │93.7.18 │中信銀ATM統一佳里 │10,000元 │提領現金 │
├──┼─────┼───────────┼──────┼─────┤
│ 25 │93.7.18 │中信銀ATM統一佳里 │3,000元 │提領現金 │




├──┼─────┼───────────┼──────┼─────┤
│ 26 │93.9.23 │中信銀ATM統一海成 │10,000元 │提領現金 │
├──┼─────┼───────────┼──────┼─────┤
│ 27 │93.10.14 │中信銀ATM統一崇明 │30,000元 │提領現金 │
├──┼─────┼───────────┼──────┼─────┤
│ 28 │93.10.14 │中信銀ATM統一崇明 │30,000元 │提領現金 │
├──┼─────┼───────────┼──────┼─────┤
│ 29 │93.10.14 │中信銀ATM統一崇明 │30,000元 │提領現金 │
├──┼─────┼───────────┼──────┼─────┤
│ 30 │93.10.14 │中信銀ATM統一崇明 │30,000元 │提領現金 │
├──┼─────┼───────────┼──────┼─────┤
│ 31 │93.10.15 │中信銀ATM統一西港 │5,000元 │提領現金 │
├──┼─────┼───────────┼──────┼─────┤
│ 32 │93.10.15 │中信銀ATM統一佳里 │5,000元 │提領現金 │
├──┼─────┼───────────┼──────┼─────┤
│ 33 │93.10.15 │中信銀ATM統一佳里 │10,000元 │提領現金 │
└──┴─────┴───────────┴──────┴─────┘
附表三
┌──┬─────┬───────────┬──────┬─────┐
│編號│使用日期 │信用卡使用內容/地點 │金 額│消費型態 │
├──┼─────┼───────────┼──────┼─────┤
│ 1 │93.6.23 │統一精工 (股)公司 │ 660元 │刷卡消費 │
├──┼─────┼───────────┼──────┼─────┤
│ 2 │93.6.25 │統一精工 (股)公司 │ 646元 │刷卡消費 │
├──┼─────┼───────────┼──────┼─────┤
│ 3 │93.6.28 │統一精工 (股)公司 │ 673元 │刷卡消費 │
├──┼─────┼───────────┼──────┼─────┤
│ 4 │93.9.27 │統一精工 (股)公司 │ 300元 │刷卡消費 │
├──┼─────┼───────────┼──────┼─────┤
│ 5 │93.10.2 │永餘企業有限公司 │ 500元 │刷卡消費 │
├──┼─────┼───────────┼──────┼─────┤
│ 6 │93.9.30 │中國石油─台潭站 │ 500元 │刷卡消費 │
├──┼─────┼───────────┼──────┼─────┤
│ 7 │93.10.3 │長馨加油站 │ 500元 │刷卡消費 │
├──┼─────┼───────────┼──────┼─────┤
│ 8 │93.10.12 │燦坤3C │1,790元 │刷卡消費 │
├──┼─────┼───────────┼──────┼─────┤
│ 9 │93.10.12 │遠傳電信 │ 326元 │線上繳款 │
├──┼─────┼───────────┼──────┼─────┤
│ 10 │93.10.12 │仁德東和加油站 │1,140元 │刷卡消費 │




├──┼─────┼───────────┼──────┼─────┤
│ 11 │93.10.14 │玉山銀行佳里分行 │5,000元 │刷卡消費 │
├──┼─────┼───────────┼──────┼─────┤
│ 12 │93.10.14 │燦坤3C分期01-12 │4,169元 │刷卡消費 │
├──┼─────┼───────────┼──────┼─────┤
│ 13 │93.10.14 │燦坤3C分期01-12 │4,169元 │ │
├──┼─────┼───────────┼──────┼─────┤
│ 14 │93.10.14 │燦坤3C分期02-12 │4,169元 │ │
├──┼─────┼───────────┼──────┼─────┤
│ 15 │93.10.14 │燦坤3C分期02-12 │4,169元 │ │
├──┼─────┼───────────┼──────┼─────┤
│ 16 │93.10.14 │燦坤3C分期03-12 │4,169元 │ │
├──┼─────┼───────────┼──────┼─────┤
│ 17 │93.10.14 │燦坤3C分期03-12 │4,169元 │ │
├──┼─────┼───────────┼──────┼─────┤
│ 18 │93.10.14 │燦坤3C分期04-12 │4,169元 │ │
├──┼─────┼───────────┼──────┼─────┤
│ 19 │93.10.14 │燦坤3C分期04-12 │4,169元 │ │
├──┼─────┼───────────┼──────┼─────┤
│ 20 │94.1.17 │燦坤3C分期05至12 │33,328元 │提前結清 │
├──┼─────┼───────────┼──────┼─────┤
│ 21 │94.1.17 │燦坤3C分期05至12 │33,328元 │提前結清 │
└──┴─────┴───────────┴──────┴─────┘
附表四
┌──┬────┬─────┬────┬───────┬─────┐
│編號│使用日期│金 額 │消費型態│ 信用卡別 │ 備 註│
├──┼────┼─────┼────┼───────┼─────┤
│ 1 │93.5.8 │20,000元 │提領現金│生活故事現金卡│ │
├──┼────┼─────┼────┼───────┼─────┤
│ 2 │93.5.9 │20,000元 │提領現金│生活故事現金卡│ │
├──┼────┼─────┼────┼───────┼─────┤
│ 3 │93.5.9 │20,000元 │提領現金│生活故事現金卡│ │
├──┼────┼─────┼────┼───────┼─────┤
│ 4 │93.5.9 │20,000元 │提領現金│生活故事現金卡│ │
├──┼────┼─────┼────┼───────┼─────┤
│ 5 │93.7.18 │ 4,000元 │提領現金│生活故事現金卡│ │
├──┼────┼─────┼────┼───────┼─────┤
│ 6 │93.8.13 │ 5,000元 │提領現金│生活故事現金卡│ │
├──┼────┼─────┼────┼───────┼─────┤
│ 7 │93.8.16 │ 3,000元 │提領現金│生活故事現金卡│ │




├──┼────┼─────┼────┼───────┼─────┤
│ 8 │93.9.16 │ 3,000元 │提領現金│生活故事現金卡│ │
├──┼────┼─────┼────┼───────┼─────┤
│ 9 │93.9.21 │ 5,000元 │提領現金│生活故事現金卡│ │
├──┼────┼─────┼────┼───────┼─────┤
│ 10 │93.9.24 │ 1,000元 │提領現金│生活故事現金卡│ │
├──┼────┼─────┼────┼───────┼─────┤
│ 11 │93.10.1 │ 1,000元 │提領現金│生活故事現金卡│ │
├──┼────┼─────┼────┼───────┼─────┤
│ 12 │93.10.9 │10,000元 │提領現金│生活故事現金卡│ │
├──┼────┼─────┼────┼───────┼─────┤
│ 13 │93.10.10│10,000元 │提領現金│生活故事現金卡│ │
├──┼────┼─────┼────┼───────┼─────┤
│ 14 │93.10.15│ 3,000元 │提領現金│生活故事現金卡│ │
├──┼────┼─────┼────┼───────┼─────┤
│ 15 │93.11.30│ 1,000元 │提領現金│生活故事現金卡│ │
├──┼────┼─────┼────┼───────┼─────┤
│ 16 │93.11.30│ 1,000元 │提領現金│生活故事現金卡│ │
├──┼────┼─────┼────┼───────┼─────┤
│ 17 │93.6.29 │10,000元 │提領現金│台灣加油金卡 │ │
├──┼────┼─────┼────┼───────┼─────┤
│ 18 │93.7.26 │ 2,000元 │提領現金│台灣加油金卡 │ │
├──┼────┼─────┼────┼───────┼─────┤
│ 19 │93.8.19 │ 3,000元 │提領現金│台灣加油金卡 │ │
├──┼────┼─────┼────┼───────┼─────┤
│ 20 │93.8.20 │ 5,000元 │提領現金│台灣加油金卡 │ │
├──┼────┼─────┼────┼───────┼─────┤
│ 21 │93.9.20 │ 3,000元 │提領現金│台灣加油金卡 │ │
├──┼────┼─────┼────┼───────┼─────┤
│ 22 │93.9.20 │ 5,000元 │提領現金│台灣加油金卡 │ │
├──┼────┼─────┼────┼───────┼─────┤
│ 23 │93.9.23 │ 3,000元 │提領現金│台灣加油金卡 │ │
├──┼────┼─────┼────┼───────┼─────┤
│ 24 │93.10.14│20,000元 │提領現金│新光三越白金卡│ │
├──┼────┼─────┼────┼───────┼─────┤
│ 25 │93.10.14│20,000元 │提領現金│新光三越白金卡│ │
├──┼────┼─────┼────┼───────┼─────┤
│ 26 │93.10.15│10,000元 │提領現金│新光三越白金卡│ │
└──┴────┴─────┴────┴───────┴─────┘
註:被告於生活故事現金卡共消費127,000元,已償還56,000



元,尚餘71,000元未清償。台灣加油卡及新光三越白金卡 所提借金額,與新光銀行代償被告積欠遠東銀行之 190,000元及附表三之刷卡消費額共384,654元,被告已償 還92,000元,尚餘292,654元未清償。含事實欄已敘及之0 利代償金未清償餘額222,133元,共計積欠新光銀行 585,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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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