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202號
TCEV,91,中簡,2202,2002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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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二О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戊○○
  被   告 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即清算
  被   告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陸萬叁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經由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背書,付款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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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