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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134號
TCEV,91,中簡,2134,2002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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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三四號
  原   告 甲○○○○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銘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仟參佰捌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參仟壹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參仟壹佰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四)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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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