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50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8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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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3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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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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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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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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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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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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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亞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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