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276號
TPDV,98,除,1276,200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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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喬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莊書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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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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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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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喬集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龍│98年1月5日 │167,522元 │NJ0000000 │ │
│ │乙○○ │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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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