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122號
TCEV,91,中簡,2122,2002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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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二二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仟玖佰壹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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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