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二二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玖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仟玖佰壹拾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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