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90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騰機汽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丙○○人被 告 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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