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8年度,50號
TPDV,98,破,50,2009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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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邱冠魁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
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裁判費
,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
告,並未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何,使本院無
法核定其標的之金額(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
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費率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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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