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佩綾
代 理 人 青含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附件:
一、聲請人是否業已不能清償債務?如是,請陳報自何時起未能 清償及其原因。
二、聲請人於何時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請協 商?而關於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未能成立協商原因為 「聲請人無法支付提供二階段、月付五千元之還款方案」, 聲請人有何意見?又如再啟協商,聲請人能接受之還款條件 為何?
三、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聲請人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四、釋明聲請人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 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 方式或計劃。
五、臚列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膳食、水電、電話、瓦斯、醫療、 稅賦、日常生活用品、、勞健保、扶養及教育等費用支出, 並提出明細與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現有工作為何(包括主業及兼職)?每月收入為何? 請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 摺影本、扣繳憑單)說明,並提出聲請人近二年勞、健保之 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七、聲請人之配偶現有工作為何(包括主業及兼職)?每月收入 為何?請提出其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 存摺影本、扣繳憑單)說明,並提出其近二年勞、健保之投 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八、提出繳付房屋租金之證明,是否全由聲請人獨自負擔?如是 ,請釋明其原因;如否,請陳報分攤房租之同居人姓名、資 力及分攤金額。
九、陳報扶養謝東勳、謝宇哲及謝心瑜之費用,請提出每月實際 支出扶養費之證明文件說明;受扶養人謝宇哲及謝心瑜部分 ,請另陳報共同扶養之義務人、其資力及分攤金額。